通过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已被设定了抵押权登记,也就是说,在贷款没有完全清偿之前,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有权予以限制。
全部4个回答 >离婚后房贷怎么转?具体怎么操作?
157****9886 | 2019-01-05 10:11:39-
153****1571 贷款转她名下很简单,你们的离婚协议书中已经写明房子给她,贷款她还,夫妻之间更名非常简单,可以随意更名,基本没有费用,法院判定过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的,你们需要拿离婚证和协议书户口本身份证去办理。
女方要有还款能力,单位开工资证明,贷款她还也好办。只是贷款算是你们两个都有过房贷记录。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都是 认房又认贷 只要有过一次 ,再贷款就算二套购房!如果您再买房,**款60%以上,现在北京要求70%以上呢! 2019-01-05 10:12:13 -
141****6539 可以根据离婚协议上写的更名。不过,按揭房屋过户前必须付清银行贷款。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因此,一般来讲,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若暂时还不清贷款,离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后去办过户。但由于转按揭手续非常麻烦,目前多数银行已经停办此项业务。为此,银行给出两种建议,其一即通过正常买卖流程过户,重新缴纳契税、评估担保费用;其二是到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后,一方继续使用原按揭人的银行卡缴纳贷款。 2019-01-05 10:12:08 -
153****5365 你好,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没有房产证的,离婚按揭房如何过户
没有房产证的按揭房,离婚后如何过户呢?我们都知道,房屋过户必须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是无法进行过户的。按揭房的房产证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在银行抵押的。因此,离婚后,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过户的,可以有两种办法:
1、 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分办理过户。
2、 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麻烦,因为银行出于偿还贷款的风险及工作量的考虑,一般是不会给予配合的。
二、有房产证的,离婚按揭房如何过户,怎么过户
有房产证的,离婚按揭房过户就比较好办理了。按照正常的过户手续办理即可。
三、离婚后按揭房过户流程
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过户流程是什么?如上文所说,未取得房产证的无法办理过户。因此,离婚按揭房取得房产证的,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如果不是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具体的过户流程有:
(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 2019-01-05 1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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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过户的,可以有两种办法:1、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2、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麻烦,因为银行出于偿还贷款的风险及工作量的考虑,一般是不会给予的。综上,对于按揭有贷款的房子,在离婚时需要过户的话是比较麻烦的,要么提前还贷,要么则需要跟银行协商,否则只能待贷款还清后才能完成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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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房屋尚有房贷没有还清,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贷由其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继续还贷,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后,该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继续还贷,给另一方**部分和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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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离婚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时,如不动产抵押期间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期间,不动产所有权人转让抵押不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并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抵押不动产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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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二,如果不能协商一致,起诉后法院也不会判决。因为贷款涉及夫妻之外的第三方。注意既然有贷款,房子也就没有完全的产权。可以在取得产权后,另行起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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