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屋顶因为计入了建筑的公摊面积,是属于全楼业主共有的,如果可以使用,大家都能用,如果需要维修,要大家出钱维修。从实际上讲,很多老房子是没有物业公司的,以前也没有公共维修基金这个东西(那时候都是基建处),所以屋顶成了一个大问题,出现的情况和你基本一样。使用的时候大家都来用,坏了的时候大家都说是你家屋顶,他们不管。这事情怎么说呢,不好解决,暂时也没办法,或许各个地方有自己的一套办法,但我还没看到哪个办法具有推广性的。你这问题,我建议你还是和全楼的住户商量一下吧,大家出钱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祝你好运!其实和你同样郁闷的还有一楼呢,从来下水道出毛病,堵了坏了都是他一家出钱修,按理来说也该大家出钱的,呵呵,你该平衡点。
全部3个回答 >一般商品房房顶使用权是归谁所有的
138****3070 | 2018-12-16 09: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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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505 楼顶使用权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开发商无权擅自将顶楼出售给购房者专用,依据在合同上面注明使用权是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法的规定的 故没有法律效应。
依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第六条 第七条 规定 楼顶屋面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对楼顶屋面不享有专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将楼顶屋面售予购房者。 2018-12-16 09:54:47 -
154****0949 楼顶屋面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对楼顶屋面不享有专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将楼顶屋面售予购房者。
如使用楼顶屋面与相邻人发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果商品房内有通往楼顶屋面的公共通道的,顶层住户不得妨碍楼内其他业主经过公共通道通往楼顶屋面;如果没有公共通道的,其他业主欲从顶层住户室内通往楼顶屋面的,须经顶层住户同意。
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修改后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2018-12-16 09:54:41 -
148****7387 1、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修改后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据此,楼顶屋面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对楼顶屋面不享有专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将楼顶屋面售予购房者。如使用楼顶屋面与相邻人发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果商品房内有通往楼顶屋面的公共通道的,顶层住户不得妨碍楼内其他业主经过公共通道通往楼顶屋面;如果没有公共通道的,其他业主欲从顶层住户室内通往楼顶屋面的,须经顶层住户同意。
2、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有了进一步的注释,其第17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所在的楼顶的屋面使用权、所在外墙面使用权、所在楼房的命名权、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做进一步约定。但《民法通则》同时规定个人行为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专业人士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对屋顶使用权有了限制。比如在改建屋顶时,不能破坏楼顶而造成楼下的漏水;或者开设营业性场所,影响邻居休息。而且如果邻居要在楼顶装置一些合理的设施,如太阳能热水器,根据这一条款,也不能阻拦。 2018-12-16 09: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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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平台直接关系到顶楼业主的利益,比喻漏水,夏季高温冬季寒冷。如果所有业主都上顶层平台活动,顶楼业主受得了吗?现在国家倡导顶楼绿化,这个由顶楼业主打理**容易推广,但乱搭乱盖,以及会影响其他业主生活的种植一定要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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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建房出售,每户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可以共用一张(产权由单位所有---部队等单位,或者有些单位引进人才时分配房子使用,但不给产权)---这种房子今后不可以买卖。若单位同意也可以每户土地证分割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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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法》第八条上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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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外墙的使用权是归小区业主的,因为那东西是你们按照建筑面积买来的。物业没有权利使用外墙发布广告作为牟利手段。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将小区外墙或屋顶作为广告位,发布广告,物业在收取该广告发布的管理费用后,广告收入应全部计入小区业主收入,相应冲抵小区业主物业费。所以在维权问题上,你有几个方面问题要落实。1、物业发布广告是否经过了业主委员会同意。2、物业公司发布广告的收入所得是否公示,并冲抵了小区业主的物业费或者用于业主委员会认可的开支中。3、物业所发布广告是否对你房屋的采光或通风造成了影响。上面三个问题中,前两个问题如果物业没做到,你可以联合业主一起与物业交涉,交涉不成功可以联合起诉,当然,**佳建议是你们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交涉或起诉。如果出现了第三个问题,你可以以个人名义直接与物业交涉,要求停止在此位置发布广告,交涉不成功,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你这样理解不对,外墙是作为公摊面积分给所有本楼业主的,任何一个独立的业主都没有单独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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