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存在,一般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隐性市场。《中共核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土地产权完善后,土地流转更活跃,集体土地流转入市可以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多种流转方式可以帮助农民选择**合适的收益方式,同时盘活现有的闲置土地资源,此项土地改革**大的受益者还是土地经营权的所有者。
全部3个回答 >集体土地入市流转有什么好处呢?
145****3671 | 2018-12-13 16:52:19-
132****1835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存在,一般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隐性市场。
《中共核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土地产权完善后,土地流转更活跃,集体土地流转入市可以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多种流转方式可以帮助农民选择**合适的收益方式,同时盘活现有的闲置土地资源,此项土地改革**大的受益者还是土地经营权的所有者。 2018-12-13 16:54:50 -
155****8196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 。《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 (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 (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 (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简单的说,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在市场上像商品一样买卖,但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说。 2018-12-13 16:54:45 -
146****7922 三中全会后首个土改方案 ——集体建设用地可流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
建立多元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表述是很重要的一块内容,人们也就很自然地关心未来的改革中农民将怎样获得更多的权益?这种权益怎样得到更好的保障?就在三中全会闭幕的那一天,人们注意到一份安徽版的土地改革方案出台了,而且有了突破性进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流转。 2018-12-13 16: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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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二、农民土地流转好处1、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2、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本质上可以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利益得到调整,可以充分保障农民权益。3、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可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既可避免耕地抛荒,又能获得更多的流转收益。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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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这也就形成了集体土地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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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能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吗?】:不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不能是发包方。依据是:《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分析:如果发包方可以成为流转的主体,有发包方在承包期内变相收回承包地之嫌。但《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收回承包地。而且,发包方对外出让所有的土地,应是发包、不能称为流转。2、【发包方能不能成为流转方或作为受让方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能。(1)发包方不能成为流转方:依据同上法条。分析:流转是指将尚在承包期内的土地进行使用权转让,而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所以流转权的主体应是承包方、而不能是发包方,当然发包方也就不能成为流转方。(2)发包方不能作为受让方:依据同上。发包方如果作为流转的受让方,同样是变相收回了尚在承包期内的承包土地,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中央关于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 。《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可以有限参与流转,但不能成为受让方,即:流转以是转让方式进行时,应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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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村组):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乙方(承包户主):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依据甲方依法制定的土地承包(调整)方案,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将土地承包给乙方家庭经营。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维护双方权益,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主体 乙方分配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共 人,名单为: 二、承包土地情况(见下表) 地 块 名 称地 类长×宽 (米)面积(亩)四 至 界 限 东南西北 …… 乙方承包土地共 块,面积合计 亩,其中基本农田 亩注:地类栏是基本农田的填基本农田,非基本农田填一般耕地,水田同时注明。 三、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承包土地交付乙方。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于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等农业用途,对土地进行改造和建长期建筑物,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依照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享有在剩余承包期内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4.依据法律政策享受国家有关土地和种植作物的补贴。 5.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6.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土地,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七、承包地流转 乙方转包、出租、互换承包地,或者承包方之间以土地入股合作,均应告知甲方,转让承包地应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入股合作章程应报甲方备案。乙方若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将土地交回,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本合同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除转让以外,乙方以其他方式转出承包地,仍应履行本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或户主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法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土地荒芜的,甲方劝阻制止无效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3.其他违法违约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处理:⑴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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