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改主要从1998年开始的,下面是1998年国务院关于房改的全文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8-07-03【颁布单位】国务院 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全部3个回答 >请问保障房分配制度是什么?
151****1646 | 2018-12-08 07:49:02-
153****2574 理论上,保障房是党中央和政府关心底层给屁民们住的,就是那些没有钱在城市里蜗居的贫民们住的;但在社会实践中,或多或少与体制内有关系的屌丝群体才得以获得保障房的分配权,这还不包括为获取这一政府补贴需要送出去的花红。
近期,政府又决定将保障房、两限房、廉租房和公租房纳入统一城市低收入阶层住房分配管理。 2018-12-08 07:49:49 -
133****0029 经济保障房的全称是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问题,需要从财政层面解决多年以来地方政府依赖的“卖地财政”。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为此,我国已经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
保障性住房分类:
两限商品住房
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为降低房价,解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目前情况来看,首批限价房规定: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为90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房
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需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廉租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据调查,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三个项目中的三居都不高于55平方米,名副其实的“袖珍”小户型。
政策性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保障性住房特点: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就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流通等具体实践中形成的制度。
保障性住房现状:
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致使有人开始怀疑这项举措的推行。保障性住房成为“鸡肋”的现象,主要是由于保障性住房无法像商品房那样有高额的“卖地”款可得,反而要政府倒贴配套资金。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将保障性住房建在了位置偏远房源不好的地方。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问题,一是要从财政层面解决多年以来地方政府依赖的“卖地财政”,同时还要看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是否落到实处,将那些依然是画在墙上的“大饼”,真正转化为老百姓嘴里的食物。
由于70%以上的常住人口都是中低收入家庭,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需要保障70%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进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弱势民众的居住生存权。所以廉租屋的建设比重应该在5-10%。第二层级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住房货币化补助、优惠利率、优惠税收等优惠条件下通过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租赁经济适用房、民工住房等多种形式来解决。其中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20%。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30-50%。、只有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2018-12-08 07:49:38 -
156****7028 申请保障房的家庭成员都有权住,租赁性质的承租人有特定的收入、户籍等条件的指向性,所以按政策讲不应该给其他保障家庭外的人居住,居住的话属于政策明令禁止的转借行为。
如果是购买的限价房和经适房就无所谓了,只要不变更产权或者对外出租,住多少人都自便,没有人会干涉你的自由。 2018-12-08 07: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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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夫妻财产制可分三类,即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度、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日常总众多的离婚财产纠纷中,较复杂的认定有以下几种:1.父母出资购房赠与一方作为父母在赠与前要把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两点内涵:一是如果子女已婚,父母为自己子女小辈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是对小辈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对父母的“明确表示赠与”,须在办产权证之前作出且有证据证明,**佳形式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产权证之后或在小辈夫妻面临离婚时才签订的赠与合同,这实际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女方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房产中的三分之一产权应当认定为小夫妻俩共同财产。2.婚前公房婚后买下产权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单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单独购买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使用权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人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3.婚后购房财产份额不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并规定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该书面形式是明确的、惟一的。如果夫妻婚后购房,产权证的权利人记载在男方一人名下,如事先没有明确、惟一的书面约定,该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当平分。4.婚前个人**婚后共同偿还若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20%,以抵押贷款80%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而产权证则记载在付**方名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依然为付**方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依然为付**方的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另一方对于付**方的借款,付**方应当予以归还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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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建设关系到民生的切身利益,保证保障房分配的公正公平至关重要。2011年12月28日参加参加宝鸡保障房摇号分房的2541户群众,2012年12月26日起办理相关手续后,就可乔迁新居,住进新房。 宝鸡保障房 “来宝鸡5年了,我一直在一家公司打工,仅靠每月1000多元的工资,根本买不起几十万元的楼房。现在我们打工者也可以申请买到保障房,再也不用为租房烦恼啦!” 2012年11月12日上午,外地来宝务工的刘斌,在渭滨区金陵街道办事处顺利办完了保障房登记手续。“虽说登记上了,但是能公平分到房吗?”刘斌有些心存疑虑地说。 和刘斌想法一样,中低收入家庭都关注着一个核心问题:要住进宽敞明亮的保障房,得经过审核、公示、摇号、分配等诸多环节,每个环节都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吗?对此,记者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摸底”。 审核关堵截虚报谎报 “如果一碗水端不平,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放进来,符合条件的人又没有登记上,会受老百姓指责的!”宝鸡保障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杨宏强如是说。 11月12日下午,记者来到渭滨区金陵街道办事处。在民政干事石启平的办公桌上,摆放着厚厚几摞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你们辖区的困难住户都可以享受到宝鸡保障房吗?” “符合条件的90%以上都有可能分上房。” 石启平告诉记者:“为了把好审核关,每天我都要按照标准对申请的住户挨家挨户查实情,10多天来通过对住房面积、人均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共查出虚报申请住户3家。现在有些人想趁机钻空子,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在我这里只要不符合条件的,肯定不行,坚决不行!” 记者了解到,我市在严把审核关上,一般要经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四级审核机关,要对户口簿、低保证、住房证明、收入证明等申请材料进行细致、严格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退回的理由。 公示关接受群众监督 “从公示之日起,凡对公示的申请人购房、租房资格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反映。”11月23日,渭滨区金陵街道办事处贴出的“保障房申请人公示栏”,引来了不少辖区居民围观。 只有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才能保证群众的知情权。我市对符合宝鸡保障房条件的申请家庭,采取“二级公示”的办法,即先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然后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终审公示。在公示过程中,如果出现举报或投诉情况,市住房保障中心将派专人详细调查了解,掌握实情,凡虚报、瞒报、谎报的申请家庭将一律被取消资格。 据统计,自2006年以来,我市先后公示保障房23031户,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房的住户2 户,让真正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住上了保障房。 摇号关 杜绝暗箱操作 “盼了这么多年,终于有房住了!” 11月9日,千阳县下岗职工李秀莲,看到大屏幕上申请廉租房的摇号结果中有自己的名字,顿时欣喜若狂,她如愿以偿地租到了一套两居室住房。 公平、公开、公正,是实施宝鸡保障房工程的“生命线”。为杜绝在分房过程中出现人情房、关系房、面子房以及暗箱操作等问题,我市经过多方研究、探讨和实践,推出了“双摇号”的做法。即:按申请人数摇一次号,按房源套数摇一次号,人号与房号相同的号即为所安排的保障房。 据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这样可以一次到位,不分号的前后,直接对应第几栋楼几单元几号的房子,不用再按摇号的顺序排队选房,使摇号这一分配方式更加科学有效、公平合理。其次,上一次参加摇号未分上房的群众,按照所摇号码可直接参加下一次选房。 为了在电脑摇号过程中,充分体现广大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市上专门安排群众代表参加摇号全过程,亲自启动按钮。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现场监督、公证处公证,真正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受到了群众的普遍好评。 据了解,自2006年9月以来,市区共进行了5次公开摇号选房。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实施保障23031户,其中实物配租1053户,实物配售8273户,租赁补贴13232户,租金核减473户。 分配关困难群体优先 “感谢党和政府无微不至的关心,让我这个残疾人租住上了敞亮的新房!”今年48岁的张乾乾,20年前在农村干活时,左腿不慎被车轮碾压,造成左腿截肢,重度残疾,每天只好开着三轮车,靠到处捡破烂维持生计。 去年,在保障房摇号分配时,张乾乾摇号的廉租房在三楼,市住房保障中心考虑到他腿部残疾,上下楼行动不便,特意给他调整到了一楼。 “以人为本”分配保障房,是我市针对老、弱、病、残人员推出的又一项新的惠民举措。即采取人性化分配的办法,提前预留低层住房,专门提供给残疾人和孤寡老人居住。据统计,市住房保障中心先后将80%的一楼住房留给了残疾人和孤寡老人。 据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为进一步让困难群体感受到政府的关爱,今后我市所建的保障性住房将全部增设无障碍设施,残疾人坐轮椅也可以方便出入。 记者了解到,通过严把“四关”,严格落实执行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赢得了民心,真正让符合条件的群众住上了保障房。我市因此先后被省政府授予“全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先进城市”、“安居工程先进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先进城市”等荣誉称号。 采访结束时,杨宏强欣喜地告诉记者,目前我市金台区卧龙寺龙丰苑小区、渭滨区川陕路二期和陈仓区千渭星城廉租住房小区已经竣工,可以交付使用。2011年12月28日参加摇号分房的2541户群众,2012年12月26日起办理相关手续后,就可乔迁新居,住进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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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保障房如何实现阳光透明呢? 首先,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对廉租住房信息进行公开,接受大家监督。在杭州市房产信息网上设置廉租住房专项栏目,可以查询廉租住房办理指南、政策依据、每期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信息、实物配租选房信息、公开投诉电话等,并及时进行更新。 在廉租住房资格审核方面,杭州建立完善了“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批,“申请资格公示、摇号结果及选房租配公示”两次公示,“舆论监督、纪检监督、公证监督”三种监督制度。 而在动态监管机制方面,杭州从2010年11月开始,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年审验证工作。对已取得《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且有效期届满的保障家庭的收入、房产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另外,还建立了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不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经举报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立即取消保障资格。2012年1月至6月,经举报查实1户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已取消其保障资格。 杭州市廉租住房制度建立于2001年。自2008年以来,已连续三年放宽准入条件,供应对象从低保标准的1.2倍相继扩大到1.4倍、2倍以内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再次扩大。从2001年至2012年6月,廉租房累计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0998户,基本实现了低保标准2.5倍(含)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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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一直是住房困难家庭尤为关注的一个话题。据我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消息,现阶段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重心已提前由“建设周期”迈进“管理周期”。 十二五期间,郑州市采取多项措施来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一是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实现保障对象和保障房源管理周期内的全覆盖,将项目建设、资格准入、轮候分配、退出等全部流程纳入信息化管理;二是实行程序化登记。开发并建设了郑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按照申请时间对申请对象进行先后排序,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登记编号,**大限度排除人为干扰;三是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据介绍,郑州全市共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57933套,其中公租房112378套;开工建设棚户区安置住房362989套。基本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199199套,其中基本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114920套,基本建成棚户区安置住房84279套。 接下来,我市将在实现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保障并重的基础上,将重点加快探索推进保障性住房预分配模式。所谓预分配,主要是考虑到公租房本身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的,故而需进行简装修,达到入住标准后再交付并面向社会供应。因为它的交付分配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要求,让人感觉时间很漫长。 为了解决这个办法,我市将探索预分配办法。具体来讲,公租房的具体分配程序是:主体验收→装修→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公租房运营中心分户验收→市财政评审→竣工验收→财政付款→交付→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分配。实行预分配的办法之后,郑州市将在项目竣工并验收之后,就先向符合条件的人群进行分配。由于这时候房子还没有装修好,分配的程序也还没有走完,因此房子需要等一段时间才能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