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不少人问“我买的房只有70年产权,那么到期后怎么办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全部5个回答 >我想问下商品房70后怎么办?
135****2972 | 2018-12-06 23:04:45-
155****0173 对于“70年宅地使用权”的说法,民间一直焦虑不止,因为这涉及到每个家庭的具体利益,如果没有法律保障,没有政策支撑,谁都担心70年宅地使用期限一到,“家”会不保,自己没地方住,子孙后代没地方住。
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李克强称,中国有句古话:有恒产者有恒心。他表示,国务院已经要求有关部门作了回应,就是可以续期,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当然,也可能有人说,你们只是说,有法律保障吗?我在这里强调,国务院已经责成相关部门就不动产保护相关法律抓紧研究提出议案。”李克强称。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说:对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将积极提出相关法律安排建议。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去年底,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妥善解决在续期法律安排作出前,少数地方遇到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商住建部提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处理办法。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2018-12-06 23:05:18 -
151****6566 房产权70年是指该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年限。
不管有没有满70年,房子都一直是属于你的。
70年后,土地使用权到期,并不是要把你从居住的地方赶出去,只要你个人给国家相关部门象征性的交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也就是租金,还是可以居住使用的,若是政府在这块地皮上有其他的项目的话,还会给你相应的补偿费。
现在国家正在制定政策,拟满70年后自动延续土地使用权,现在对有偿或无偿续期还存在争议。 2018-12-06 23:05:00 -
148****537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018-12-06 23: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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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物权法已经生效。法律明确了公共和私人财产的平等保护。中国住宅用地的**大年龄为70岁。商业用地40年(特殊50年)。综合用地50年。现在是清楚的。自动更新已过期。续期费用应增加1%至10%。,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必要在到期日之前申请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第22条和《物权法》第149条。有相关的规定。费用不会超过五位数。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寿命到期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申请更新**新的前一年到期,除了收回这块地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批准。批准续期的,应当续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但依照前款规定不予批准的,由国家无偿给予土地使用权。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应当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的所有权和其他不动产,应当约定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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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现在还没有相关政策出台,因为现在还没有70年到期的房子啊,共和国成立才60多年呢大部分房子才30多年的就到拆迁了。所以这个问题我们老百姓就不用想了,“砖家”说啥的都有。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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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的法规,商品房到了70年的使用权后,可以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继续持有该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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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是从何而来的呢?上海研究房地产政策的有关专家解释说:(70年)这个规定的依据当时并没有解释,出来后大家也都接受,基本没有人问过这个问题,中国的这个规定可能主要考虑的是,房子一般在70年之后基本上价值就会折旧到零。房子70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公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但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有一个城市,居民房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房子七十年后怎么办?这终究是一个问题,必须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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