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所有权证明困难,不被官方认可。建议投资者考虑正规房产,避免风险。
全部6个回答 >小产权房所有权是怎么确定的?
131****4481 | 2018-11-27 16:04:29-
137****5803 小产权房**新政策2018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
小产权房能买吗?
小产权房能买吗?能不能买,我们要考虑的是买来的用途,是自己住还是转让。如果是自己住的话,尽量找成规模的,即该楼层已成片区,政府拆迁也不可能说拆就拆。并且购买协议尽可能叫上多几个见证人并在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书内容要包括各方面的内容,如政策允许原户主或村委应该主动协助买主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售出后,买主永久拥有该房子,并遇政府拆迁或其他因素,所有赔偿都归买主所有、原户主或村委售出房产后,单方面违约赔偿买主购房款的3倍等等协议合同。但如果是投资的话暂时就不要考虑了,在小产权房的**新政策下,转手不方便,且收入也不会很大(目前现状情况下)。
小产权房有房产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更不会有房产证。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小产权房屋买卖是很多业主关心的一个问题,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也有很多人想知道,这里为大家提供一份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参考范本,但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等来看小产权房屋买卖是有比较大的风险的,小产权房屋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间可以买卖,是不能上市转让,也不能公证,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
小产权房交易注意事项
1、看开发主体是否合法。实施城中村土地开发的主体可以是村民,还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也可以是村委会依法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但主体一定要取得合法开发土地的资格。 2018-11-27 16:07:09 -
135****8384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因此,“小产权房”不具备合法性。
小产权房是这几年我国在土地住房管理上出现的棘手问题。特别是随着多年城市房价暴涨,住房矛盾尖锐,小产权房问题愈加突出地表现出来。在如何处理小产权房上争议非常大。一部分人认为,所谓小产权房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即没有产权,根本谈不上承认不承认、确权不确权,一律是违法住房、违法占地,应该一律予以清理;另一部分人认为,应该承认现实现状,承认历史遗留问题,是城市高房价逼迫许多城市市民无奈去购买小产权房,应该坦然面对现实,妥善处理小产权房权属问题。
笔者此前倾向于前者,但是,在国土部把小产权房处理问题摆上日程并提出要在试点基础上处理小产权房问题后,经过进一步深入了解,小产权房并不是如此前所说的一概不予承认那么简单,其问题相当复杂。如果简单地统统不予承认,可能会伤及一部分群众和市民。比如深圳的情况:截至2011年底,深圳小产权房违法建筑达到37.94万栋,建筑面积达4.05亿平方米,是深圳市总建筑面积的49.27%。如果不考虑历史遗留问题,不面对现实现状,对将近一半建筑面积的小产权房给予全部否定,全部按照违法违建对待,那么,肯定伤及一大部分群众权益,弄不好将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影响到稳定大局。
处理小产权房既要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又要直面现实、面对现状;既要考虑土地管理制度和法律,又要兼顾公平公正;既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又不能不考虑一部分群体的特殊诉求。现在看,小产权房不是要不要确权的问题,而是如何确权,如何在法律法规下考虑历史原因、面对现实现状、考虑多数人利益和兼顾公平公正上予以确权。笔者有一个不周全的考虑是,总体来说要以失地农民利益为核心,探索小产权房如何确权问题,制定确权标准。比如:对于农民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无论出售与否、出售给谁,都应该给予确权。这既维护了农民权益利益,又照顾到了城市市民购买其小产权房的利益,同时,也在农村农民宅基地流转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村委员、村民小组自建小产权房出售的,应该了解详细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确权。对于应该确权但属于违法建筑的,应该主要通过改造成为合法建筑后予以确权。对于城市市民通过各种“关系”,到农村通过村民小组或者村委会承诺获得土地,自建大宅子小产权房的,应该一律不予确权,视为违法土地建筑。
确权的标准如何设定?这个“度”如何把握和拿捏?事关许多百姓的现实利益,事关公平正义,事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事关政府的公信力。衷心希望深圳试点在“宽与窄”的标准设定上拿捏得当,把握好“尺度”,给全国妥善处理小产权房问题趟出一条可资借鉴的路子。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深圳是一个新兴城市,深圳作为特区,其城区的快速扩张可能使得小产权房问题较为突出。这是与其他地方的差异之处,也就是说,深圳的经验其他地方应该有选择地学习而不是照搬照抄。 2018-11-27 16:06:51 -
144****9124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2018-11-27 16: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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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096 第一:我们得了解一下,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一些村集体组织的,在集体土地上盖的房子,只能销售给集体成员的一种房产形式。
这也不难理解,很多村中城,城中村越来越多,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今天,体制跟不上形势的今天,于是出现了小产权房,这样的产物。
也算上是解决农村形式的城镇化进城的一个临时的解决方案。
村民住上楼房,毕竟也是一种流行趋势和潮流,不进城,在自家土地上住楼房,那何乐而不为呢,对吧!
第二:小产权房解决农村土地短缺问题,为什么又叫停了呢?
首先:作为城中村,村中城来讲这样的房地产形式是一种有效的补充,但是作为规模化,势必影响正常的房地产市场。
每个人都很清楚,小产权房是集体所有,不上市交易,那么税金,土地出让金,甚至土地都是自己家的,购房者本身会省了很多钱。
那么,问题来了,开发商盯上了这一块,纷纷和村里合作,达到利润的**大化,成规模的在全国蔓延,势必会影响发那个地产整个市场的有序化正常发展。
其次: 换句话来讲,这些集体利益的房产,政府是没有收一分钱税金,没收一分钱土地出让金的,规模化以后,政府利益受损了。
长期以往这样发展下去,势必会造成地方政府更多的赤字;房地产税收都知道,是归纳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也是归地方政府的;如果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减少,地方政府会承载更多的压力,也会影响到地方建设和基础投资。
这可是大事,改革开放要深化,地方政府功不可没,无力承托就会影响到正确的方向,这里的决不允许小产权房规模化,症结就在这里。
**后:城镇化的发展必然重要,只是在某些阶段重要;随着发展再到某些阶段,地方利益发展又至关重要了,那么叫停也是必然的。
再说规模化以后,今后在确权方面,又是一个大的工作量。
第三:小产权房,合法还是不合法,怎么确定?
小产权房也是经过审批和建筑部门的认可合法建设的,但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必须是村里组织的,由村委会为出面,以集体利益为主的形式;如果是由开发商操作的,那就是违法的,但是目前都是这么操作的,村里出面审批,村里私自出让土地等等,开发商盖房销售和受益。
其次:建设用地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土地归村里的所有村民集体所有;但是村里有偿转让给了开发商,村委会变相的成了土地爷。
**后:购买者和享有者必须为本集体成员所有,由此可以确认,非本村本集体人员购买的,利益将会受损。
第四:未来农地入市和耕地入市,小产权房也会纳入入市流程;那么正式市场化,需要那些条件?
首先:批建手续齐全,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归属村民所有,建筑为非违章建筑。
其次:入市补缴纳土地出让金,补缴纳税金,补齐税费统一确权发证。
**后:必须为本村的村民,你若是,非本村村民将会受到限制,因为只需户口这一项工作,就可以把你排除在外。
所以:非集体成员,购买小产权房是有风险的,至少未来存在法律确权的风险。 2018-11-27 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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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产权房是指具有国家建设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产权清晰的房产,包括住房和商业用房以及综合用房。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1. 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2. 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3. 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前两个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个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产权房是指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业主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并且,业主还可以将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在房地产登记机关,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业主的房屋可以自行出租、出售,也可以继承、赠与。使用权的房屋是指公房的承租人使用的房屋,使用权人就是承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转让承租权,也不得拖欠租金,也不得出租、出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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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产权是所有权吗答
产权与所有权二者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二者所反映的客观经济关系上看,既有相联系和重合的诸多方面,也存在着发展上和具体运用上的差别,主要表现有:(l)所有权强调的多是对客体的归属关系,而产权则更多地强调在归属意义上产生的多方面的权利。(2)所有权强调的是稳定的、本质的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而产权则强调变化的、动态的或有时效的主客观关系。(3)以现代市场经济为界,过去的“所有权”带有封闭的、凝固化的特点,而“产权”则反映了开放性的财产权利的分解和组合,反映了已发展了的财产关系。所有制理论要揭示的是生产关系的本质,从而揭示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阐明生产关系变革更替的革命意义。产权理论则不同,它具体研究各个具体的产权主体、产权关系、产权边界及其相应的权力和责任。因此所有制和产权二者虽然涉及所有权概念,都是以财产关系为对象,而且有着密切联系,但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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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永久性使用权,继承权,没有所有权。小产权,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购买风险1、乡产权房只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购房者的购房合同在法律看,属于无效合同。2、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实际只拥有房屋的永久使用权,所以其拆迁补偿要比普通商品房低很多。3、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对商品房的统一管理范围内,这样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无法有效维护权利。4、开发资金和建筑质量一般是需要银行和政府进行监管的,而乡产权房在这方面比较薄弱,几乎没有得力的监管机构,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5、房地产市场整顿风险。因为乡产权房不属于商品房,而农村宅基地按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上面的住房不允许向城市居民出售,宅基地由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村民享有使用权、继承权,但是不能转卖。以新农村名义建设的住宅除了村民自住的部分,流向城市居民的部分还没有明确的处置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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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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