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持植物正常生长。在-般住宅小区管理中,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水肥的管理,保证病虫害不泛滥成灾,植物能正常生长,无明显的生长不良现象。(2)加强枯枝黄叶的清理及绿化保洁工作。住宅区作为-类人员集中的居住场所,环境整洁优美及安全是**基本的要求。为了保证小区环境整洁及安全,应及时清除园林楂物的枯枝败叶,并每年对大乔木进行清理修剪,清除枯枝。在大风来临前还应派人巡视辖区内的园林树木,检查是否有潜在危害的枯枝。(3)减少对业户的危害。及时对阻碍业户生活活动的绿化景点进行改造,减少人为践踏对绿化造成的危害。对于一些交通道路边上的行道树进行适当修剪,保证其主干上的第一分枝达到车辆通行所需的高度。而因为设计不合理原因造成对业户正常生活有明显影响的园路分布进行合理化改造方面方便业户,另-方面也减轻物业管理公司绿化补种的压力。(4)提高业户文化素质。创建社区环境文化,加强绿化保护官传,使业户形成爱护绿化的良好习院。为了创建良好的社区环境文化,物业管理处可采取以下措施:①完善绿化保护标志系统,在人为破坏较多的地方增加绿化保护宣传标志牌。②加强绿化知识宣传,可在每期墙报栏内开辟出-部分来专门宣传绿化知识,也可将王要绿化苗木挂上讲解牌,注明树名、学名、科属、习性等。③请绿化专业人员对业户进行插花艺术、盆景养护、花卉栽培等方面的绿化知识培训。④举行小区内植物认养活动,将小区内的主要植物由业户认养,加强业户对绿植物的认同感。⑤由管理处出面,在小区内举办绿化知识竞赛或诸如美化阳台等比赛活动。⑥制定并要求业户签订小区环保公约。
全部3个回答 >居住小区规划原则是什么啊?
148****9356 | 2018-11-27 00:35:22-
136****9051 1.社区发展原则
1954年,马斯洛提出需求等级学说。该学说认为人的需要的产生是一个从低级的生理需要到高级的自我实现需要的发展过程,只有当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才可能产生对高层次需要的需求。由此推出,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各层次需求的人的数量呈金字塔型。
在住宅区的规划设计过程中,应从满足人的需求出发,充分考虑住宅区的适居性、识别性与归属性以及营造具有文化与活力的人文环境。其中,卫生、安全、方便和舒适是住宅区适居性的基本物质性内容。卫生包括环境卫生与生理健康卫生;安全包括人身安全与治安安全;方便是指居民日常生活的便利程度;舒适则既含有与物质因素有关的生理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与物质因素和非物质的社会因素相关的心理性方面的内容。识别与归属反映着人对居住环境的社会心理需要。其中,场所与特征是居住环境具备识别性与归属感的两个主要要素。场所指特定的人或事占有的环境的特定部分,与心理归属感关系密切;特征与居住环境的形象识别性、社会归属感有着直接联系,一般可通过建筑的风格、空间的尺度、绿化的配置、街道的线型、空间的格局、环境的氛围等塑造。而丰富的社区文化、祥和的生活气息、融洽的邻里关系和文明的社会风尚是富有文化与活力的人文环境的重要内容。
2.生态优化原则
生态优化原则提出的依据是全球化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积极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充分合理地利用和营造当地的生态环境,改善住宅区及其周围的小气候,实现住宅区的自然通风与采光,减少机械通风与人工照明,综合考虑交通与停车系统、供排水系统、供热取暖系统、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等小区物质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营造出生态优良的小区环境。
3.社区共享原则
住宅区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全体居民对住宅区财富的公平共享,包括设施共享、景象共享、服务共享与公众参与。社区共享原则要求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该在设施选择上注意类型、项目、标准和消费费用的大众化,在设施布局上注意均衡性与选择性,在服务方式与管理机制上注意整体性与到位程度,以直接面向住宅区自身的居住对象。公众参与是住宅区全体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保证机制和重要过程。公众参与包括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社区建设、社区发展决策以及社区信息交流等内容。 2018-11-27 00:36:48 -
145****1165 1.使用要求
住宅区是居民居住、生活和部分居民工作的地方,人们约有2/3的时间是在住宅区度过的。因此,为居民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就成为小区规划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来考虑。例如,为了适应住户家庭人数和人口年龄的不同构成,方便住户选择合适的住宅类型,就要考虑规划设计出相应的满足不同户室比要求的住宅结构;为了满足小区居民生活中的多方面需要,需合理地确定公共建筑服务设施的项目、规模及其分布方式,合理地组织居民户外活动场地、休息场地、绿地和居住区内外交通等。
2.卫生要求
小区规划设计应立足于为小区居民创造一个卫生、安静的居住环境。它既包括住宅及公共建筑的室内卫生要求,如有良好的日照、通风、采光条件,也包括室外和居住区周围的活动空间;既要照顾生理学、人生保健等方面的卫生需要,也应赋予居民精神上的健康和美的感受。为此,在规划时,要注意对建筑用地的选择和环境的营造,防止噪声干扰和空气污染;在布置住宅等各项建筑时,除满足使用功能外,还应从卫生要求出发,充分利用日照和防止阳光强烈辐射,组织居住区的自然通风,配备上、下水设施,设置垃圾储藏公共卫生设备等,为居住区提供必要的物质环境和条件,以搞好小区环境卫生。
3.安全要求
小区规划设计应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居住区内人口聚集、建筑密集,除正常情况下小区居民在居住生活中对良好治安的要求外,还必须考虑一旦发生火灾、地震、洪水等,抢运转移的方便和安全。因此,在规划布置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的防火、防震、安全间距、安全疏散通道与场地、人防的地下构筑物等作必要的安排,使居住区规划能有利于防灾、救灾或减少各种灾害的危害程度。
4.经济要求
经济合理地建设居住区,并尽可能降低居住区建设造价和节约城市用地,是居住区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居住区规划的经济合理性主要通过对居住区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造价等方面的分析来表达。这就要求在确定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指标、建筑指标和标准时,必须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在有一定前瞻性基础上,考虑居民的承受和接受能力,从而选择留有余地分期分批进行还是一次性完成建设。
5.美观要求
小区规划设计应立足于为居民创造一个优美的居住区环境。一个优美的居住区环境的形成,不仅取决于单个建筑设计的效果,更取决于建筑群体的组合、建筑群体与周围环境的结合。居住区不仅要有生活居住气息,而且要反映出生气勃勃的时代精神风貌。因此,居住区规划应在适用、经济的前提下,将建筑、道路、绿化等各种物质要素运用规划、建筑以及造园的手法,构造完整的、丰富的居住空间,为小区居民创造一个明朗、大方、优美、整洁的生活环境。
6.施工要求
在居住区进行规划设计时,还应考虑整个规划设计方案是否便于实际施工的组织与经营,特别是对成片的、大面积的居住区进行机械化施工时,更应当注意各建筑项目的间距和建设程序的设计,以便能有组织地顺利完成施工。
2018-11-27 00:36:41 -
138****7840 住宅小区规划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选择、确定用地范围。
(2)确定人口数量和用地面积。
(3)拟订居住区建筑的类型与布置方式。
(4)拟订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数量与服务方式。
(5)拟订居住区各级道路的宽度、断面形式与布置方式。
(6)拟订居住区公共绿地等室外场地的数量与布置方式等。
2018-11-27 00:36:35 -
148****8811 1,现场调研,甲方座谈,同类型优质小区考察,当地居住小区现状与市场习惯调研;
2,案例研究,模式分析;
3,初步总体设计(两个或以上方案),容积率等设计条件测算;
4,与甲方进行第一次汇报或沟通,交换概念和意见;
5,根据甲方意见形成一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进行方案的绘制、分析和效果图制作;
6,制作汇报PPT或演示多媒体,有条件的制作设计模型,进行项目整体汇报;
7,根据甲方意见和当地规划部门意见,进行方案调整和修改,后进行申报。
2018-11-27 00:36:30 -
133****2740 恩,挺考验基本功的一项业务。注意,是“业务”不是“专业”,所以要做好一个小区还是需要很多积累的,住宅设计类规范,道路交通设计类规范,等等规范的内容需要掌握,指标、容积率、配套公共设施的内容在规划原理书籍也有涉及,设计理论类的也有不少。总之小区规划设计是琐碎而庞杂的过程,各家之言的理论,加之多类型的工程知识。
如果是门外汉或者学生蛋子,先从《城市规划原》教材看起吧,平时关注一些国内外的实例及作品集。如果有个大神带着做就更好。
2018-11-27 00: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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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小区规划时,我们不但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了解市场的发展动态,摸清市场上哪类型的住宅需求量**大,人们普遍喜欢哪类型的住宅小区等问题,同时也从发展商的角度出发,总结开发经验,吸收其他楼盘的成熟经验,力求把小区规划设计做得更好。所以,该小区的规划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必须要做好市场定位.为了充分地利用空间,把居民的居住环境从室内引伸到室外,扩大居住空间,方便居民的活动,创造一个整体的住宅组团是适合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的,如英国著名建筑师和城市规划家F.吉全德所说:“过去采用单纯的单元式住宅与联排式住宅的混合方式,但在被几乎有无限可能的,多样变化的住宅类型混合修建的形式所取代。这样的设计方法,不但使建筑物适合于每个住户的特殊的居住形式,而且将它们设计成有机整体,也就是把建筑物组合成一系列相互补充的形态,由单纯的平面变成连续的建筑复合体的组合形式”。以往单一的条形住宅行列式布置的住宅组团是对空间的化整为零,那么整体住宅组团的规划布局就是对空间的化零为整之典范。在50—60年代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在这一方法上下了很深功夫,创造了一系列的适合人们居住心理的好的居住环境,壁如:荷兰某居住小区,用地6公倾,人口23000,整个小区由7个大小不等,层数不同,类型多样的住宅组团组成,以此形成独特的多样化的居住环境。又如德国某地居住小区,用地148公顷,人口24000,7200户。居住区由20个环形住宅团组成,每个组团用地90×150米,由7栋层数和类型都不同的住宅组成一个半形敞的院落,每个院落的布局都各不相同,各具特色,院内有大片绿地和设有儿童游戏和老人休憩场地。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为我国住宅建筑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现我国许多大小型城市在居住小区的建设中大量采用了整体式住宅组团的规划布局方式,这种规划布置的特点是对空间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它缩短了公共建筑与住宅的距离,方便了居民;居住空间得到了更充分的利用,土地可以重复利用,群体景观比较完整,给住户有安静、安全、方便之感;住宅组团内外用绿化来联系,既又小范围的外部空间,又有区域性的大范围的公共空间。居民围绕公共空间活动或是游憩、打牌下棋、玩球和谈家论政,都有一个可供人们合适的位置。就好象大家庭一样。此规划布局形式与我国古园林的设计手法普具相似之处,是适合人们的心理和身体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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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明确清晰,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存在争议模糊不清的地方,这也容易产生歧义使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一、房屋增值部分不分割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二、婚内赠与房屋可撤销新婚姻法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项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三、单方父母购买房屋为个人财产新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五、双方父母购买房屋为按份共有新婚姻法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为按份共有,不属于一方单独所有。六、共同还贷房屋可得补偿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延伸阅读: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有关规定离婚房产分割的主要类型和法律规定离婚房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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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局部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局部土垫层的处理宽度超出基础底边的宽度较小,地基处理后,地面水及管道漏水仍可能从垫层侧向渗入下部未处理的湿陷性土层而引起湿陷,因此,设置局部垫层不考虑起防水、隔水作用,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及有防渗要求的建筑物,不得采用局部土垫层处理地基。 2.整片垫层的平面处理范围,每边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不应小于垫层的厚度,即并不应小于2m。 3.在地下水位不可能上升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未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时,对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或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采用整片土垫层处理地基较为适宜。但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考虑水位上升后,对下部未处理的湿陷性土层引起湿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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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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