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条形还是满堂红地基,都可能会出现局部有松土或回填土的现象。对于这些部位的处理方法,一般说当松软土面积不大,深度又不是很深时,可以将松土部分挖掉,一直挖到坑壁、坑底见到天然土层为止。然后用与天然土压缩性一致的材料进行回填。一般情况下,当天然土为砂土时,应用砂或级配砂石回填。当天然土为较密实的黏性土时,由于它的承载力较高,可以将这种土过筛,均匀拌以石灰进行回填,土和石灰的比例为3∶7的灰土,在工地上常称为3∶7灰土。当天然土为中等密实的黏性土或新近沉积黏性土时,它的承载力相对低一些,也可以用这种土过筛拌以石灰进行回填。土和石灰的比例为2∶8或1∶9,分别称为2∶8灰土或1∶9灰土。通常将夯实后厚度为150mm的灰土称之一步灰土,不同比例的灰土,都应一步一步地进行夯实回填。如果地基局部松土面积较大,深度又较深时,在挖除全部松土后,应将挖除松土所形成的坑做成高宽比为1∶2的台阶,从基底向坑底过渡延伸,然后用上述材料回填。除此以外,还应在上部结构中采取加强措施,以提高建筑物的刚度,例如,加大松软范围内圈梁的断面和配筋,如果设计没有圈梁,可以在砖砌体结构中配置水平钢筋等。
全部3个回答 >地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呢?
156****7087 | 2018-11-26 22:07:11-
152****6313 选择地基处理方法,主要依据是岩土工程地质情况,上部结构形式或建筑高度,只是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决定性因素。
另外,你所说的砂石桩法不是做住宅用的,这话也不正确,是否用采用砂石桩,这与建筑性质没有关系,而是由地基土情况决定的。
再有,你所说的强夯是住宅常用的处理手段,也是不正确的。总之,地基处理方法是根据地基土特性决定的,而不是根据层高来决定的,更不是根据住宅的使用性质来决定。上述无论哪一种地基处理方法,处理后的承载力均可能力达到6~30层建筑对地基承载力的要求。比如你所说的强夯法,在砂土、砾石及部分粉土地基处理中较常用,但不能用于粘性土、淤泥等地基土的处理,也不能用于环境噪音要求严格的地区使用;
又如砂石桩法,不宜用于第四纪松散层地基的处理,对地层中含有砾(碎)石的地层也不能使用,而在粉土、粘性土地层中比较常用。
具体原理你可以看一下地基处理技术方面的专业书。 2018-11-26 22:08:02 -
137****3296 地基处理的方法主要有:压实法、换土法、化学处理法、打桩法。
压实法:当土壤中水及空气含量过大时,土壤的承载力就低,且压缩变形量也大,含水量大、密实性差的地基土,可预先人工加压,排出一定量的空气和水,使土壤板结,提高地基土的承载力。这种方法不消耗建筑材料,较为经济,但作业效率低。
换土法:当地基的上表层部分为承载能力低的软弱土时,可将软弱土层全部挖走,换成坚硬土,这种方法处理的地基强度高,见效快,但成本较大。
化学处理法:对局部地基强度不足的在建建筑物或已建建筑物,可以采用注入化学物质,促使土壤板结,提高土壤承载力。
打桩法,是将钢筋混凝土桩打入或灌入土中,由桩和桩间土层一起组成复合地基,从而提高地基的承载力。
知识拓展:地基施工工序
基槽验收
桩基施工
桩基验收
基础垫层
基础防水
基础防水保护层
基础放线
基础筏板钢筋施工
基础地梁、后浇带模板施工
墙、柱插筋
检查验收
基础筏板、地梁砼施工。
2018-11-26 22:07:49 -
138****3789 基础、地基加固常用方法
1.增大截面法 适用于埋深相对较浅的独立基础、条形基础,对筏基、箱基、 桩基 适用性差。
2.增加埋深法 适用于紧邻下卧层为良好持力土层的情况,同时持力层**好在地下水位线以上。
3.改变基础类型法 如由独立基础改为条基;由条基改为筏基、桩基;由砖条基改为混凝土条基等。
4.压力注浆法 适用于处理承载力不均匀的地基土,浆液采用水泥浆或水泥-水玻璃混合液,但一般不能用于有湿陷性的土层。
5.静压桩法 适用性广,将荷载向深层土体传递,但压桩力应小于上部结构自重的80%。
6.树根桩法 适用性广,既加固了地基土,又将上部荷载向深层土体传递。但易塌孔的土层(如淤泥质土)慎用。 2018-11-26 22:07:43 -
157****4188 地基处理的方法:
一、换填法:当建筑物基础下的持力层比较软弱、不能满足上部结构荷载对地基的要求时,常采用换土垫层来处理软弱地基。即将基础下一定范围内的土层挖去,然后回填以强度较大的砂、碎石或灰土等,并夯实至密实。
二、预压法:预压法是一种有效的软土地基处理方法。该方法的实质是,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建造前,先在拟建场地上施加或分级施加与其相当的荷载,使土体中孔隙水排出,孔隙体积变小,土体密实,提高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堆载预压法处理深度一般达10m左右,真空预压法处理深度可达15m左右。
三、强夯法:强夯法是法国L·梅纳(Menard)1969年首创的一种地基加固方法,即用几十吨重锤从高处落下,反复多次夯击地面,对地基进行强力夯实。实践证明,经夯击后的地基承载力可提高2~5倍,压缩性可降低200~500%,影响深度在10m以上。
四、振冲法:振冲法是振动水冲击法的简称,按不同土类可分为振冲置换法和振冲密实法两类。振冲法在粘性土中主要起振冲置换作用,置换后填料形成的桩体与土组成复合地基;在砂土中主要起振动挤密和振动液化作用。振冲法的处理深度可达10m左右。
五、深层搅拌法:深层搅拌法系利用水泥或其它固化剂通过特制的搅拌机械,在地基中将水泥和土体强制拌和,使软弱土硬结成整体,形成具有水稳性和足够强度的水泥土桩或地下连续墙,处理深度可达8~12m。 施工过程:定位—沉入到底部—喷浆搅拌(上升)—重复搅拌(下沉)—重复搅拌(上升)—完毕
六、砂石桩法:振动沉管砂石桩是振动沉管砂桩和振动沉管碎石桩的简称。振动沉管砂石桩就是在振动机的振动作用下,把套管打入规定的设计深度,夯管入土后,挤密了套管周围土体,然后投入砂石,再排砂石于土中,振动密实成桩,多次循环后就成为砂石桩。也可采用锤击沉管方法。桩与桩间土形成复合地基,从而提高地基的承载力和防止砂土振动液化,也可用于增大软弱粘性土的整体稳定性。其处理深度达10m左右。
七、土或灰土挤密桩法:土桩及灰土桩是利用沉管、冲击或爆扩等方法在地基中挤土成孔,然后向孔内夯填素土或灰土成桩。成孔时,桩孔部位的土被侧向挤出,从而使桩周土得以加密。土桩及灰土桩挤密地基,是由土桩或灰土桩与桩间挤密土共同组成复合地基。土桩及灰土桩法的特点是:就地取材,以土治土,原位处理、深层加密和费用较低。
2018-11-26 22: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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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有损失的,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主张赔偿合同履行的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的,此时可得利益不存在,当事人没有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伪造授权书等恶意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另一方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等实际损失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出卖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予以确定,但以合同实际履行时的可得利益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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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先看看小区业主装修过程中的违章情况有哪些:有未经物业公司审批私自开工装修的;有为了扩大房间面积封闭阳台的;有为了改变格局私改承重结构的;有为了加大厨房改变给排系统的;有工程质量问题改变外墙面材料和颜色;有为了更好地利用天面加建玻璃光棚或者加建土筑结构的等等。业主的想法有多少,小区现场的装修违章就会有多少,对此,我们对小区装修违章的现象总结以下几类:1、未经批准不办装修手续进行装修(无装修许可、无装修图纸、无装修手续等)2、私改造承重结构(承重墙、隔墙、窗台等)3、私改给排系统(卫生间、厨房等)4、私改外立面(颜色、材料、式样等)5、私自加装设施设备(防盗网、栏杆、卫星电视)6、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天面搭建阳光房、封闭阳台、占用走道)对于上述违章现象我们概括为“一不办二私建三改变”。装修违章现象是多姿多彩的,是物业管理之罪,还是业主梦想之罪呢?马克思主义哲学讲:事物要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来看,任何事物都要一分为二来看待,也要讲求矛盾的内外因。装修违章现象也是同样:装修违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既有业主丰富想象力的原因,也有物业管理不到位的地方。我们可以试着从业主和物业两方面对违章的原因来进行分析:分析业主方面的原因1、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发展商设计房屋的结构不合理、房屋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业主家房屋漏水、渗水、墙体发霉等,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装修过程中出现违章首要原因。2、贪小便宜:业主选择装修公司以便宜为佳的标准,自己对装修不专业,请的工人师傅不专业,盗防别人的图纸、模仿别人的风格,一帮不专业的人搞出一套随处都是违章的危房, 这就是违章装修的重要因素。3、攀比硬套:在不考虑自家的实际情况下,有亲戚、朋友家装修风格自己喜欢就生搬硬套,直接模仿过来装修的;即使有些地方、空间无法装修出那么好的效果,也是强制地、硬拼出同样的效果来,那么加建、扩建、私自改建就成这套房子的好朋友,从此违建永相随了。4、盲目装修:自己没有装修想法、要求,遇到可用就用,遇到可改的就改,遇到可扩就扩,今天装一下明天装一下,有时好的+漂亮+喜欢+真心不一定等于完美,甚至会成为你所讨厌的。没有自己的主题风格,即使付出很多精力,**终也是违章多多,这就是盲目装修的结果。分析物业方面的原因1、岗位不精熟:作为物业工作人员经常变动、调换,导致人员对于装修管理职责、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不够精通,遇到违章问题无法或及时处理,进而误导业主物业管理违章装修不严格,**终导致违章装修越发严重,蔚然成风;2、内容不清楚:物业工作人员对于装修流程、手续资料、注意事项、重要事项、巡查检查等相关内容、违章处理方式方法不清楚;3、监督不到位:对于公司的装修管理制度、工作标准不能够做到坚守、定期按规定进行巡查、记录,以致不能及时做到提前预防违章、有违章不能及时制止,以致违章现象蔚然成风。4、服务不专业:装修前没有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危害告知;装修过程中发现违章,沟通不及时,跟进处理不到位,导致违章越加严重,这是都是物业装修管理部专业的表现。装修问题多多,违章原因多多,作为物业方的我们应该怎么做呢?1、提前告知:提前告知装修手续办理的流程、提供的相关资料、费用,装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严禁违章的要求,如违章物业将采取严厉措施进行限期整改等事项,提前告知不但可以体现物业公司的专业形象,更有助于预防装修过程的违建。2、熟悉内容: 作为物业装修管理的部门要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报建的资料、流程;熟悉办理各种证件的具体操作;熟悉装修巡查的内容、设施的配备、材料的堆放;熟悉对于违章装修的处理流程方式方法等内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等内容,以引导业主合理文明安全装修。3、严控过程:在物业进行装修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要坚持对违章违建零容忍的原则,发现违章现象要及时制止并 ,并采取相关有效的措施,及时下发违章整改通知书,与业主及时沟通,并要求其限期内进行整改;拒绝整改的,不服从管理的,要与城市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及时上报,已正确履行物业服务中心的职责。4、加强沟通: 做为合格物业服务人员在坚守法律、职业道德为标准的同时,我们还要与装修现场、业主保持良好的沟通;对于装修安全的注意事项、对于违章装修的危害及不合理、不合法性,都要提前告知装修现场及业主,进保证小区装修工作有效、有序进行。5、熟用法规: 要想做一名合格的物业装修服务人员,不但要熟悉的公司的管理制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同样也要熟悉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基本的要求,也是物业装修服务人员必备技能。在现场管理中我们不但要灵活处理违章的问题,同样也要言出有居,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业主服务,更好引导业主安全文明地进行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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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购房者都希望从买房到入住的过程是顺利的,然而,一旦交房出现问题,购房者也应该知道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现在,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处理办法。合同撤销权如果开发商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交房,业主该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购房者往往没有及时采取行动,有的业主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而交房是违约行为,开发商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但实际上,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开发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索赔权。对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理由中断和延长的期限),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索赔权索赔同样是由业主提出。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购房人如对开发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开发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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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说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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