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楼间距是住房保证日照的一个考察参数,即以保证日照时间在每天1个小时以上为前提,另外关于楼间距的数字规定与楼的朝向有关,南北朝向其楼间距与阳面楼高的比例为1.5,南北偏东为1.3,东西朝向为1。 住宅一层高度通常在3米左右,地上5层则约为15米。照此计算楼高:楼间距=1:1
全部3个回答 >哪位清楚小高层楼间距是多少?
157****5667 | 2018-11-26 09:29:03-
133****3942 多层和小高层住宅,楼间距是楼高的1倍,如果是高层的话,楼间距可以是楼宽的1倍。
根据国家标准:
1.楼距:楼高的1倍,此为南北朝向排列的楼房间距,**大不超过100米。若东西向则为0.5倍。
2.采光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建设部《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修改本)第5条规定,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少1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018-11-26 09:29:27 -
137****1208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楼间距是住房保证日照的一个考察参数,即以保证日照时间在每天1个小时以上为前提,另外关于楼间距的数字规定与楼的朝向有关,南北朝向其楼间距与阳面楼高的比例为1.5,南北偏东为1.3,东西朝向为1。
住宅一层高度通常在3米左右,地上5层则约为15米。照此计算楼高:楼间距=1:1 2018-11-26 09:29:20 -
134****9360 间距是一个多种要求重叠的。
**主要的是防火间距,按你所说两楼直接的**小间距应该是不小于9m(所说的**小间距是,楼主体之间**近的位置的间距)。
由于是住宅,还需要考虑日照间距,不同地区要求不一样,辽宁部分地区是遮挡日照的楼高的1.5倍间距。不过地区不同,差距还是挺大的,需要按照当地的要求进行日照分析。一般规划批复的建筑都应该是满足日照要求的,否则是无法通过审批的。如果你家在新盖高层的南侧,那你家就不存在日照遮挡问题,这个可以忽略。如果是在新盖高层的北侧,那日照问题就成了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了。按你所述的情况,17层的小高层下面做底商,很有可能是在你家北侧,即你家的楼房遮挡新建住宅。底层做商铺,是常用的拉近两楼的距离,增加容积率的手段,因为商铺是不用考虑日照问题的。
另一个间距要求是视线干扰,要求相对的卧室、起居室的窗间距不得小于18m。
这些要求均要满足。 2018-11-26 09: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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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和小高层住宅,楼间距是楼高的1倍,如果是高层的话,楼间距可以是楼宽的1倍。根据国家标准:1.楼距:楼高的1倍,此为南北朝向排列的楼房间距,**大不超过100米。若东西向则为0.5倍。2.采光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建设部《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修改本)第5条规定,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少1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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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等。 按照国家有关住房楼间距的规定,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底层窗户)为标准。楼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其中a是指各地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一般情况下,我们也可以用这样一个公式:楼高:楼间距=1:1.2 把公式翻转一下,楼间距就是楼高的1.2倍。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不同区域的冬至日照时间和日照角度都不一样。比如在坡地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另外,如果房子本身不是作居住之用的,楼间距也没有必要达到这样的标准。对于非居住楼,根据楼房本身是多层还是高层,楼间距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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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低要求是楼间距1:1.2,按照1层2.6米的标准层高算,12层=31.2米,间距只有30,严重不符合1.2的系数,后面的楼房10楼以下有严重采光问题,请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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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5.1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南北向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面宽的1.2倍,其**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其**小间距为18米。3.1.5.2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3.1.5.1条规定控制;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条式的建筑间距按表三—1规定控制,但**小间距不小于13米,点式的建筑间距按3.1.3.3条规定控制。3.1.5.3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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