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国家所有权是指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土地之上的所有权益归国家所有,我们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一般指村集体)。
全部4个回答 >土地所有权能否抵押?谁比较了解的,求介绍,求解答,谢谢!
144****7749 | 2018-11-17 22:48:05-
156****6680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是通过出让、国家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因此对于这类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只要已经交清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费用,具有土地权利证书,一般应当给予办理抵押登记。
二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我国的法律进行了限制。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的土地应当满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且与地方的房屋一并抵押。'
三是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规定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允许抵押,但是应当经过批准,实现抵押时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是政府储备土地的抵押,主要是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按照《办法》的规定,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2018-11-17 22:49:21 -
138****3421 关于土地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是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物权法》、《农村承包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都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作出规定。但综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政策,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得抵押。 2018-11-17 22:49:03 -
156****8680 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一般个人只能享有使用权、所以也只能就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的抵押需要经过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018-11-17 22:48:43 -
138****7075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018-11-17 22:48:37 -
138****8051 首先土地所有权个人是没有的,城市土地是国家的,农村土地是集体的,个人有的只是使用权。
其次,出让性质的土地,通俗的说你自己买来的土地是可以抵押的,国家无偿划拨、指定用途的土地是不能抵押的。抵押的是使用权和收益权,不是所有权
再有,耕地不能抵押,因为不能改变用途。 2018-11-17 2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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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有期限吗?”:所有权应是没有期限,之所以有你提出的问题,是因为:(1)我国法律的规定将房产所有权和房产所占用的土地的所有权作了“分离”的规定,即:房产归公民或法人所有,但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或者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属于集体所有,【公民或法人对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而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2)而国家又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同性质的房产所占用土地的不同使用权期限。(3)以上房产所有权、房产使用权叠加在一起,再加上国家关于使用权期限的不同规定,就有了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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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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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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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具体的所有权查询,可以去当时有关部门——"国土局"或者“土交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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