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目前对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1、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2、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权实现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3、是公房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可以继承,第三种观点虽缺失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根据,却有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有利于维护现存权利体系的优点。
全部4个回答 >房产继承更名费用问题?谁比较清楚的,可以分享下吗,谢谢!
155****1533 | 2018-11-09 15:47:25-
151****4681 1、继承公证费。按照评估价的2%或受益额的2%收取,**低不低于200元。
2、评估费用。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2018-11-09 15:48:07 -
154****8591 由于**近契税新政的出台,通过小编的比较,不难发现相比房产赠予和房产继承,把房子卖给子女确实是能省下不少钱来。一是因为赠与的费用过高,二是房产继承的流程也比较复杂。一般来说,选择卖给子女的方式比较省钱。但由于受房屋面积,居住年限,首套、二套、多套等的限制。如果在将房子卖给子女的过程中,需要按照**高的标准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契税,则买卖过程产生的费用,可能就会比房产继承高出不少了。
从法律层面来看,其实以上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和风险,无法简单地从交易费用方面判断合算与否,毕竟不是所有事情都能用钱算得清楚,只能视不同的家庭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房产赠与子女后,对于子女而言可以立即得到财产权,但房屋可能被子女以变卖、抵押等方式处理。 2018-11-09 15:47:58 -
144****6765 继承所得房产进行交易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情况。该文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个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使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2018-11-09 15: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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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 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在住房体制上实行的是供给制,商品房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在我国出现。它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住宅,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等等组成,并受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影响。商品房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能够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也正是由于商品房的这样一些特性,使得商品房除了满足居住的要求之外,还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也因此而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商品房的争执往往较大。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由经济适用房的性质所决定,国家为稳定市场秩序,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资格及上市交易均作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的存在,也使得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造成了一些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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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千分之五收费的。总额的千分之五。有的有的评估公司可以讲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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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住房是在婚后购买,在夫妻俩没有特殊书面约定前提,该住房产权,是属于夫妻俩共有的婚后财产,产权权益一家一半!由于出资人士是双方父母,依照新婚姻法对此解释,双方父母有出资凭证,此为双方父母对小两口子的债权,可以主张,在小夫妻分割完毕住房产权后,需依照老人出资多少归还债务!婚后出资还贷部分,依照婚姻法解释说明,所用钱才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一家一半权益,以及自婚后还贷起,该住房增值部分的权益,也是一家一半!如果离异,房子产权小两口一家一半,可以协议谁要住房。要房子的一方,需归还双方父母出资款!还需支付给对方婚后一半还贷数额,以及婚后住房增值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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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地确定房地产抵押价格,应当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第一,房地产抵押价格应当是未来贷款到期偿还时的变现价格,必须考虑贷款存续期间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对抵押物的影响。 第二,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除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房地产制度、政策以及城市规划等宏观因素外,还包括房地产的区位、利用方式、预期收益、建筑物质量等个别因素。在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和测算的时候,应当遵循保守性原则,谨慎地预测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较低程度地考虑房地产的增值。 因此,要正确估计抵押期内宏观和个别因素对抵押房地产影响的程度,在具体测算时应侧重考虑对预期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而对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因素较少或不予考虑。 第三,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到期后如无法收回资金,就会尽快将抵押房地产强制拍卖或出售变现。 但是,抵押物所能实现的价格一般都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这是因为:首先,在实践中处置抵押标的物绝大部分都是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实现的,拍卖不能讨价还价,要求竞买人在短时间内作出是否应价的决定,并且一经成交就要一次性付款,而房地产恰恰具有价值量大的特点,使一部分有购买意向的人由于顾虑投资风险而放弃了购买的机会。 同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不投资建设不得抵押土地,一经建设后,抵押土地时又必须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抵押,这就造成了在现实的房地产抵押中,单纯的净地抵押很少发生,基本上均为连房带地共同抵押。而这些被抵押的房地产都有自身特定的用途,如果购买者希望改变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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