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首先起到登记行为完成的证明作用。 登记机关在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将房产证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房屋登记。由于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簿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产证起到一种备忘的作用。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掌握自己的财产情况,而不必每每去查阅登记簿。房产证**重要的作用还是保证登记活动的安全。 因为房屋的权属情况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登记簿由登记机关记载并且由该机关保管,并不在权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记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擅自更改登记簿的内容,权利人就面临失权的危险。 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登记机关在进行了房屋登记之后,有必要再向权利人发放房产证,其上记载与登记簿相同的内容。如果事后发现登记簿的记载有与房产证相异之处,权利人可以房产证的记载对抗登记机关,要求登记机关恢复原记载并承担责任。 所以,在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利公示方法的制度体系中,房产证的主要功用是在约束登记机关的行为,发放房产证是保证登记安全的重要措施。与户口迁移和小孩上学都有关系
全部4个回答 >亲们给说下房屋保险购买流程有哪些?
142****0087 | 2018-10-14 23:50:17-
138****3935 购房人办理房产保险,应由与保险公司签订房产保险合同。具体操作流程是:
1、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的内容包括:投保人的名称、投保日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名称,保险标的名称和数量,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
投保单是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申领的作为保险接受投保依据的文件。
2、签发保险单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应对投保单的内容逐一审核并实地勘查,在确定符合保险条件后可签发保险单。
3、收取保险费
投保人应按规定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向保险人如期缴纳保险费。房地产保险合同也可由双方的委托来办理,如抵押房地产保险可委托银行办理。 2018-10-14 23:51:26 -
134****9419 房屋保险包括哪些
一般的房屋保险包括以下三类:
1、普通的房屋财产保险
这种房屋保险比较单一、操作性强,一般采取交纳保险费的方式进行,保险期通常是一年,没有特殊原因,中途不得退保。保险期满后,所交纳的保险费不退还,继续保险需要重新办理保险手续。
2、到期还本型房屋财产保险
这种房屋保险的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与普房屋财险相同,不同的是这种房屋保险具有灾害补偿和储蓄的双重性质,即投保人交纳固定的保险储金,储金的利息转作保费,保险期满时,无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储金均返还投保人。
3、利率联动型房屋财产保险
这种房屋保险是受央行调息影响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房屋保险,投保这种房屋保险的人如遇银行利率调整,随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同步、同幅调整,分段计息,无论是否发生保险赔偿,期满均可获得本金和收益。
房屋保险实际上是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范畴,但是房屋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家庭财产保险,首先两者的保险对象存在较大的差别,后者主要的保险对象是室内物品;此外两者所面临的风险还是不同的。 2018-10-14 23:51:14 -
148****1838 1、买保险之前学习和了解非常重要,主要是要明白保险的意义与功用。这样就不会总拿着不会拿保险和基金股票去做新简单比较,还有就是如果遇到素质低的业务员,也不会被其中的“高收益”和“高回报”所误导。
2、确定需求。了解了保险的意义和功用后,就要问问自己,为什么要买保险,换句话说想让它解决什么问题,保险其实就以下六大类:健康(大病,住院医疗)、保障(身故赔付,尽家庭责任)、养老(独立自主的退休生活基金)、子女(给孩子的教育金储蓄、健康保障等)、意外(发生不测自己或家人要用钱)、投资(资产增值,圆梦)。
3、做到以上两点后,就可以准备买保险了。这时有三大选择:公司、代理人和产品,个人觉得公司不必费心思去选,保险是个法律契约,终归是要依法办事的。
红利分配也不能掌控的,如果非要比较,建议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投资收益率入手,反正大小公司都不会倒闭,选择一家对自己利益**大化的公司。产品每家都几十种,组合起来更多,选哪种你也不好做决定。
所以**关键的就是选择一个专业、诚信的代理人,会帮做家庭财务和需求分析,设计出适合于你的优秀产品组合。
4、签建议书:拿到代理人设计的建议书,重点看自己的保险利益还有除外责任,签字前再问问自己:这份建议书解决了担心的问题没有。
5、签投保书:确定建议书符合自己的需求后,就可以填投保书了。这里重点说一下“健康如实告知”,记得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不少的理赔纠纷都是在此出了问题。
有的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不询问客户的健康状况,有的是询问了客户不如实告知,**后只能惹官司,而且十有八九都是客户输掉,所以如实告知很重要,不要给以后埋下隐患。
投保书一定要亲自签名,为他人投保也必须要经被保险人亲自签名,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未成年人,可由监护人签名,否则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以非本人签名认定合同无效而拒赔。
有关体检的费用,如果是因为加费和除外不愿意保了或是保险公司拒保,是不会收取任何体检费用的的。但是,如果保险公同意正常保,而自己又不投保了,那么保险公司是会向代理人扣体检费的。
6、有关保费:提交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并在投保书上填写授权委托书,经银行转帐交首期和续期保费,比把现金作保费交给营销员要安全得多,不然有可能会发生经济损失。
7、收到合同:收到合同以后一定要真阅读保险合同,看合同记载的险种与你当初的保险计划是否一致。如果是一致你还要认真审查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特别约定、名词解释等。
很多人只关心保险责任而不重视责任免除(除外责任),这是一种误区,因为保险并不是买了以后发生所有的事情保险公司都会赔的,对于除外责任明列的事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所以除外责任条款的多少决定了你的保险的含金量。
8、签回执:投保书由代理人递到公司,经核保通过保单会下发到客户手中,同时会让客户签回执书由代理人交回公司,证明客户已收到保单。 2018-10-14 23: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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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买的社区建筑质量了,高了如果建筑没有保温层会冬冷夏热。如果是在城市里面的小区建议买13层以上。13层一下是扬灰层,而且城市楼间距小住矮了长年晒不到太阳都被档住了。如果是农村或者郊区,我个人比较喜欢住矮点,迷信的说法是可以接地气。至于到底高好还是低好我觉得没有绝对看个人喜好了,反正是自己的房子买了不后悔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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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抵押物价值过高评估 一般认为,评估偏差率超过20%即为评估重大差异,而这部分业务量竟然占到了已审核业务总量的52%。在银行发放的这部分抵押贷款中,很大一部分贷款无法被抵押品实际价值所覆盖,抵押品从一发出就不足值,这将给银行贷款带来极大的风险。 (二)不能准确把握抵押物隐含的风险 这一方面主要是由于评估师或评估机构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认识不够深刻、评估业务执行不够细致所造成的。例如在评估时忽视房地产的变现能力评估,忽视房地产产权存在瑕疵造成的风险,忽视制约抵押物价值的其他因素等等。抵押贷款评估是为了确定到期不能偿还而需要强制出售时该房地产的价值能够达到的数额,即保障抵押贷款清偿的安全性。 (三)忽视抵押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之外,以房地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设置了第二还款来源。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借款人无法用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归还贷款时,银行可通过处置抵押物获得补偿。从这一意义上出发,房地产抵押物本身在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大部分银行及评估机构把借款人能否提供抵押物作为能否贷款的主要依据,而忽视了对借款人的偿付能力进行分析。事实上,无论采取何种贷款方式,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才是至关重要的,第二还款来源只是起必要的补充作用。而且在制度层面上,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拖欠时间越长,资不抵债的可能性越大;在操作层面上,现行评估方法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往往导致了抵押评估值的虚高。大量事实证明,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银行对第二还款来源的追偿往往是艰难的,而且也很难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填补贷出资金的空缺。银行大量不良金融资产也多源于此[1]。 (四)评估机构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处境尴尬 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银行、评估机构和贷款客户三者缺一不可,但三者的关系却非常微妙,既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又相互利用、相互不信任。 三者的关系中,银行在贷款前处于**有利的地位。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为银行抵押贷款的发放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因此银行需要评估机构对贷款客户进行审查和监督,以此保证自身资金的安全性。评估机构作为促成银行和客户联姻的纽带,其作用是很重要的,但在实际中,评估机构往往处于一个很尴尬的位置,一方面,要尽量满足客户所提出的种种要求,因为客户是评估报告的买方;另一方面,要兼顾银行的利益,因为评估报告要经过银行的审查,不合格的评估报告会被银行拒绝,这也可能造成银行对该评估机构的封杀。 银行、评估中介和贷款客户三者博弈虽不是主流,但却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制度和体制方面的因素,但是这种局面却使评估中介失去了其原有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同时也加大了银行的系统风险。 (五)评估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在抵押评估事务中,评估师出具的抵押评估报告是银行给贷款方提供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银行在评估值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率向贷款方提供贷款,因而评估师或评估机构应该对贷款负有相当的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评估师或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一旦贷款方违约,银行收回抵押物并对其进行依法拍卖时,银行可能会因为评估值和拍卖金额相差太远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然而评估师或评估机构并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一般也不会把评估机构告上法庭。 (六)制度建设落后,行业规范缺乏约束性 虽然房地产评估行业随着房地产业的繁荣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房地产评估机构是近几年由原来的政府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而来,它们与政府部门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也使得它们能够通过政府关系去垄断市场,而不是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去获得业务;有的机构实力不强,评估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遵守房地产评估的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不正当要求,搞虚假评估,不顾诚信准则,“高估”、“低估”,损害评估的真实性,侵害公共或部分人的利益,这样,若实现债权时处置抵押房地产,银行就要受经济损失。总的说来,房地产评估在操作层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来自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和市场的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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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税费如下: 1、营业税:(税率5.6% 卖方缴纳)根据2010年房产新政,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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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房产纠纷:一、单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二、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解除 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三、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有损失的,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主张赔偿合同履行的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的,此时可得利益不存在,当事人没有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伪造授权书等恶意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另一方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等实际损失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出卖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予以确定,但以合同实际履行时的可得利益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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