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我个人认为,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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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801 | 2018-10-10 13:08:55-
141****6408 由于我国的土地权除了集体的以外,都是国家享有权,所谓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以土地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权,而房屋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
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权。具体的解决可以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房随地走,个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国家在其他地方另建安置住房,并给予房主一定的补偿。 2018-10-10 13:09:12 -
132****2333 这是一种简单的办法,国家直接收回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对房屋者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房主可用这笔补偿在其他地方重新购买房屋居住。
当然,这笔一次性的补偿必须达到房主购置新房的标准,根据当前房屋位置、面积、户型以对应的市场价格补偿 2018-10-10 13:09:07 -
132****9640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国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产权人可以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
届时,国家、小区业主集体和业主个人之间如何谋求利益的平衡点,成为这一做法能否实施的关键。这笔土地使用金具体数额多少,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缴纳,法律是否允许强行拆迁该业主的房屋,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2018-10-10 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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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所有权是永远属于您的,但是房屋所占有的土地是国家的。在您购买房屋的时候,房屋的开发商通过法律途径取得了国有土地70年的使用权,从开发商拿到土地进行开发的时候,这70年的国土使用期限已经开始在计算时间了。当70年的国土使用期限到期后,有两种情况:1、若是政府不想收回这块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收回这块土地,那么您只需按照当时的土地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重新获得土地的一段使用时间即可,这个费用不会太贵,因为平摊到您房屋上的国土面积一般只有10来平米(具体面积请翻看您的国土证)2、若是政府想收回您房屋所占有的这块土地,那么赔偿这块土地上您的房屋就行了。一般会异地为您重建的,所以您完全不用担心这个70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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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期满,房子仍然是你的,只需缴纳土地税。财产权是指使用房屋占有的土地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国家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使用和交易补偿用地。使用房屋的权利是计算日期的70年。只要购房者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子就是私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那里,个人就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城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除依照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应当予以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续期,应当续期,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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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是从何而来的呢?上海研究房地产政策的有关专家解释说:(70年)这个规定的依据当时并没有解释,出来后大家也都接受,基本没有人问过这个问题,中国的这个规定可能主要考虑的是,房子一般在70年之后基本上价值就会折旧到零。房子70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公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但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有一个城市,居民房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房子七十年后怎么办?这终究是一个问题,必须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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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房屋的产权年限会不同?相信买过房的人都知道,房屋产权一般包含了两个方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同构成了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年限是永久,这也就意味着房子不管任何时候都是属于你的。但是往往土地使用权却不是这样的,有的为40年,有的为50年,也有的为70年,意思就是你所使用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国家只是暂时将这块土地让你使用一段时间,也就是意味着你只有这片土地的使用权,如果使用年限到了,国家是有权收回这块土地的。二、不同年限的产权分别对应了哪些房屋?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具体查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不同使用年限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一般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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