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户主去世房子,依照地方风俗不用过户。
全部3个回答 >你好,我想了解下母亲名下的宅基地,因为年龄大了想过户给我,但我现在是城市户口,土管所答复不能过户,我应该怎么办?
156****3555 | 2018-09-19 15:02:40-
141****2948 2017-02-20 回答
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2018-09-19 15:03:17 -
145****3166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民的在宅基地上盖的房子不能出卖给城镇居民。
好一点的补救办法就是让村上在你们的协议上改个章子,注明同意买卖,以后如果遇到拆迁安置什么的,可能会好一些。 2018-09-19 15:03:09 -
134****4818
一、宅基地是可以过户的,但有诸多限制。如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宅基地过户,可以到当地的房屋、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投诉。
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所以,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故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给您后,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让。在申请房屋过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相应的宅基地过户手续。 2018-09-19 15: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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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城镇的房子是不受限制,可以自由过户,如果是农村的宅基地,则不能直接过户给儿子。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能将农村房屋买卖或赠予给本村集体以外的人,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二、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公民虽不能单独继承父亲的宅基地,但可以继承父亲的房屋并且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并且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的规定,向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这是继承父亲房屋的结果,而不是说能单独继承父亲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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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说的宅基地买卖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仅限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出卖、出租房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其特点包括: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城市居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仅限于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是无偿且无期限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或消灭必须登记。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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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相关规定表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也就是说,按照这一规定的说法,农村宅基地是不能用来作抵押办理贷款的,但这种禁制现已被打破。2016年3月24日,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该办法将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另外,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并拥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且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同意书;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需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书。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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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继承的房屋不能翻建、改建或扩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农村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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