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证据证明这是你的房产吗?有公证吗?名字都是别人的,用的也是别人的指标。别人不用狮子大开口,不承认有你这档子事就行了
全部3个回答 >用别人名义买的经济适用房,现在过户对方反悔了,我要怎么办?
154****6282 | 2018-08-30 08:16:34-
152****5976 经适房是不允许私自买卖的,你们私下相售,互相之间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去公证处就该房产买卖公证,公证处也是不会受理的!你作为买家没有办理正规属于你的名字的房产证,卖家随时可以收回房产!你这房子五年后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税费,才可以办理原房主的正规商品房房产证,那是才允许买卖过户!建议~你实在要买这房子,还是要和卖家签署细化了的购房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注明一些风险和一旦卖家违约或拒绝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承担的责任,等等,完后一定要他本人签字按手印,**好签署此协议找两位旁证,也签名按手印,还有就是注意保管好你的在出资证明(卖家收条,银行转账流水凭证等)这样一来,就算卖家违约,你去打官司,准赢!
追问
既然公证没用,那么和卖家签署细化的购房合同,不也是没有任何保障吗??他要是到时反悔,怕是签署的合同或是协议书也是受不到法律的保护吧??
追答
因为没有正规房产证,所以,你们对于该房产的交易是不合法的,这样就不会给你们公证!但是~~细化了的双方签字按手印,以及有旁证的协议。可以作为你们交易为事实的证据,是卖家经过深思熟虑的协议,所以~一旦打官司,该协议作为你维权的证据是没有问题的!你可以上网搜一下,只要你有我说的那这种协议,一般法律都认可和支持! 2018-08-30 08:17:05 -
134****6609 本就违规作假,**好还是商议适当补偿些金钱,若闹大了对方也没好处, 2018-08-30 08: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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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363 您好。首先需要判定您的购买经济适用房属于什么性质的房屋,目前有两种:一种依据申请取得购房资格方式购买。另一种为拆迁后回迁等按照经适房管理的房屋。其次,要考虑经适房是否已满五年及是否相关满足可以上市条件,如果满足上市条件,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方不配合过户,需要按照您与其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018-08-30 08: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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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环球好食汇投资12大理由: 1、 地理位置优越,紧邻汽车总站、轻轨换乘站和火车南站; 2、终身包租,政策好,投资回报率高; 3、总价低,适合大众家庭理财; 4、房租升涨的同时,并且房价也在上涨; 5、省市区三级政府重点项目,淮安两家老的食品市场拆迁,政府引导商户入驻 6、0风险,开发公司可以回购,并且可选合同价的5年140%和10年180%回购; 7、独立产权,不限购、不限贷; 8、货币贬值,股票套牢,商铺成为投资首选; 9、各级政府关心 省市区政府 税费减免等政策支持 10、得房率高, 连接天桥、走道不算公摊超过500个停车位的大型停车场 11、淮安属于淮海经济核心商圈。 12、巨资推广 项目计划投资5000万巨额推广费用,通过报纸、电视、户外、网络等途径 进行推广招商,真正打造百年兴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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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要其它条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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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是受到限制的,一般要经过5年后,实际买受人虽然是你,但是法律上的买受人是别人。此房只能将来转让给你,至于费用方面双方确认即可。以后的过户按转让或赠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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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者以出卖者名义先期支付协议定金,并且各期房款也是购买者以出卖者的名义交纳,后由于房价上涨,出卖者拒不履行转购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愿意返还定金及购买者所交纳的房款。而购买者由于与出卖者签订转购协议而丧失了购房的**佳时机。购买者不同意出卖者“撕毁”转购协议,遂发生了经济适用房纠纷。简单的说就是出卖者因房价上涨而反悔导致购买的失去购房时机。 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从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出发,确认转购协议无效。决房屋转购协议无效的依据,主要在于当事人在限制期内达成的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侵犯了国家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同时侵害了其他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即 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购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在此类纠纷中,原告与被告虽然当时达成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们达成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国家的住房保障体制,并且从法律的教育功能看,判决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能够更好地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 二、借名买卖经济适用房纠纷能获得赔偿吗 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从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出发,在确认转购协议无效同时,也会判决卖方对买房经济赔偿。 判决出卖方赔偿买受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基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方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责任,需具备构成一般民事责任的四个基本要件,即缔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违反契约义务;违反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违反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的主观过错与信赖利益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由于赔偿方承担的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观念所规定的特别责任,因此赔偿权利人必须具备“合理条件”和“正当理由”才可以请求。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除了直接损失必须进行赔偿外,还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也就是原告所付出的“机会成本”,即原告因与被告签订转购协议而丧失了认购其他住房的机会。 因此,要理性地选择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避免借名购买这种违法行为。如果您已经因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处于纠纷或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寻找律师帮助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虽然暂时错过了购房的良好时机,但在律师的帮助下至少可以在保证本金的同时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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