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买卖合同书: 售房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具体情况: 1. 位置: 市 区 县 小区 楼 单元 号 2,房屋类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 楼层 ,房屋走向: 房屋形状: 用途 。该房产的总占地面积: 3.该房产连同地产总计房价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甲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土地证编号: 三,房屋四界: 房 屋 四 界 东: 西: 南: 北: 四:付款方式: (1)该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协议签定之后,**拾万元订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3)房产产权转让手续顺利办完之后,再付清剩余柒万元。 五:甲方应有手续证明,所售房屋质量过关,并非危房。 六:甲方应保证所售房产、地产与周边四邻及其他单位没有所有权纠纷。 七:乙方属于残疾人福利事业,在购房过程中,甲方应该向有关部门协调,减免或免除房屋交易税、土地交易税和其他费用。 或采用税费分担的方法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八:甲方应给乙方协调大门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门、重新安装水表、电表的费用。 九:甲方帮助乙方和郾城区药监局共同协调化粪池、下水道等共用设施的使用方式。 十:乙方购买甲方该项房产,所有费用均属于××个人出资购买,其所有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 十一:附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卖方上级主管部门或房产主管部门允许卖房的批文 (四)该项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五)该项房地产的结构、层高、形状、土地面积、四邻测绘图纸。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 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签字签章) 代表:(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全部30个回答 >房屋预售合同需要更换成房屋买卖合同么?
143****6949 | 2018-08-26 16:21:35-
146****7055 不需要更换。 2018-08-26 16: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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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738 房屋预售合同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在后期你收房以后你会多拿一本房产证和国土证,那个才是你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我晕呢,没有买卖合同。银行会给你 2018-08-26 16: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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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557 1. 需要,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但签订了合同并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了保护买受方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根据这一规定,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假如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发商又将该套房屋预售给第三人,而第三人的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话,则第三人将依法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第一个购房者买卖合同在先,但因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要获得救济则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2. 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买卖合同,要转移房产的所有权还是需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8-08-26 16: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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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屋买卖合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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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听说买卖合同是房子已经建好了,双方直接交易;预售合同是房子还在建,先付一部分钱,等房子建好了再付剩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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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主要的几点是:1 房屋的产权人具体信息2 房屋的产权状态及具体信息3 交易的总额及定金付款方式及时间4 剩余款项的付款方式,以及具体的时间5 如果是贷款,具体的按揭时间6 注明双方违反合约的具体赔偿条例7 后期房屋交接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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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纸条需妥善保管,且有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签字方可有效不过出于谨慎考虑,可要求第三方即中介方签字作为见证方更具效力您可参见原合同,就争议解决方式一条款下的细则一般为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您与甲方签字的字条属于协商解决的结果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大多为君子协定除非买卖双方或与第三方即中介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重大冲突通常情况下都是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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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屋买卖合同问题答
就您提问的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可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约定约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约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就您提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系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无法律规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理由是,1、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反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时,合同签订即应生效。我认为,在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 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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