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快年底了还够时间么??是按照契税发票的打印日期算的.这个时间比较早一点的.
全部3个回答 >说的要交房,早交房,到底几号交房啊?交房时间以什么为准?
157****1240 | 2018-08-11 23: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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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170 交房时间不等于竣工时间,竣工日期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前只要在对购房者实际意义不大。
竣工日期与交房日期的区别在于: 竣工日期是房屋建造完成的实际时间,而交房日期是交易双方认为约定的交付时间。交房日期必须以竣工日期为前提,房屋没有竣工,房屋肯定交付不了。如果房屋在约定的交房日期来到之后没有竣工就意味着开放商无法向购房者交房,开发商肯定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在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前房屋已经竣工,开发商并不一定立即交房,而是应当按合同在交房日交房,只要在交房日期之前交房,开放商就不违约。
2018-08-11 23:23:05 -
137****2513 期房产权证的时间以什么日期为准如下:
产权证的时间是以办理下产权证那天为准的,或者以契税发票的时间为准,不过契税发票的时间和产权证的时间相差不久,也就几天或半个月的时间,如果是土地证的话是以土地拿地那天开始计算的,住宅用地的年限是70年。 2018-08-11 23:22:23 -
153****6620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主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开发商承担;交付使用后,即使房屋权属证没有办理完毕,房屋可能的风险由购房人承担。购房人接到书面通知书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自书面通知书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购房人承担一切风险,当事人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交房手续,则不构成“正当理由”。
2018-08-11 23:22:00 -
153****8217 这个时间你要具体开发商协商才行,一般合同有写明责任划分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
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 2018-08-11 23: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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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钥匙的时候购房合同约定的日期并不一定是实际的交付日期。实践中有各种情况可能会使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如开发商不能按期办理各种验收手续等,因此,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日期不能视为交付日期,应以实际的交付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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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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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楼盘预计将于2013年6月建成交房,感谢您的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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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应该晓之以情来协商,谁让你当时太草率签字呢,中国人还是以情为第一位,千万不要动气。其实那个字条根本无法约束你,因为没有惩罚条款,也就是如果不让入住,该怎么办。但是为了尽快促成完成交易,还是好好沟通一下,双方重新签署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你就说,一般合同(协议)都是双刃剑,对双方都有约束,要不就成为单方面的霸王条款,你选择先入住,对你有利,也不能没有对我有利的条款吧,你可以要求添加字条,我也需要添加一张字条来保护我的权利呀,这样僵持着对大家都不好,因为咱们还是想皆大欢喜的完成买卖。你有这需求,我也有我的担心,而且你是有这张字条,但是字条中也没有提到我拒绝你入住,你就可以拒付其他款项,根本没有约束效力,如果起诉,还是按照主合同执行,到时大家都不痛快,不如大家再协商一下,高高兴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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