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为价值巨大的财产,是夫妻结婚期间共同奋斗的重要目标之一,但同时也是离婚时夫妻双方争夺的重点所在。而随着我国经济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屋的增值速度也大大加快,对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亦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新焦点之一。通常,如果房屋是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则该房屋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考虑房屋增值问题,其分割方式可以是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对另一方作现金补偿,也可以将此房屋拍卖由夫妻双方平分价款,等等。可见,因房屋增值问题而发生的争议一般发生在房屋原系一方的婚前财产的情况下,在实践中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婚前房屋婚后自然**的,婚前所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安置而得到新房的,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用拆迁款再次购买新房的,以及以上这些情况中夫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 在实践中处理房屋增值问题,仍应当遵循《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基本规定来进行解决。首先要看夫妻问是否有关于财产归属问题的约定,如果存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则应当根据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协议来确定增值部分的归属。而如果夫妻没有采用约定财产制,则应当依照《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在分割财产时第一步就要区分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于个人财产自然应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不属于离婚时的分割对象,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就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就个人财产来说,通常认为婚前房屋婚后自然**的部分,以及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用拆迁款再次购买的新房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一方所有的婚前房屋婚后因价格上涨而自然**的部分,通常认为在性质上属于天然孳息,也就是因原物而产生的收益。关于天然孳息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第1 1 6条规定应当由所有权人取得,而既然房屋原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则该房屋的**部分即使在婚后也应当属于原所有权人所有。而用旧房拆迁所得的拆迁款购买的新房也应属于原旧房所有人所有,因为由旧房到拆迁款再到新房,变化的只是一方婚前拥有财产的表现形式,但其性质并未因此而改变。 就夫妻共同财产来说,首先涉及婚前所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一方在婚前为购买房屋而支付了**,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况很常见,对此有人认为夫妻两人共同偿还房贷的行为应视为财产投资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增值部分也应由双方平分。但将还贷行为解释为投资未免过于牵强,该行为实质上只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债务的偿还,并不能改变房屋以及其增值部分的所有权性质,因此在离婚时房屋所有人应当对另一方还贷的部分进行补偿,但另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分割房屋或增值部分。其次,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安置而得到新房的,原则上仍是原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理由如前所述。但如果在购置新房的过程中双方曾共同支付了房价的差额款,由于支出的这部分差额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这部分差额款,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后,在任何情况下,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增高等添附行为,所增加的这部分价值都应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夫妻任一方都可以要求获得房屋的一方对该部分的增值进行现金补偿。离婚律师指出 因此,本案中的安某因拆迁而得到的新房以及其自然**部分都应当认为是其个人财产,边某无权要求分割,但对于房屋因装修而增值的部分,边某有权要求安某进行现金支付作为补偿,而补偿额通常按照装修款的一半计算为宜。
全部3个回答 >离婚时房产价值怎么认定
131****5677 | 2018-07-19 15:49:53-
132****1174 一、夫妻共同房产怎样认定
当前我国房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多种类型,但依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标准,可以分为公房和私房两种,这是一种**基本分类。公房,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其中国有公房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称为“直管公房”)和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主投资建设并自行管理的房屋(称为“自管公房”);集体所有的房屋是集体组织投资建设并自行管理的房屋。私房,是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包括城市商品房和农村宅基房等。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法律实务和生活实践,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二)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三)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四)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五)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六)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七)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八)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二、婚后房产增值部分该如何归属
要弄清属于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的房产婚后**,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还是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要求认真分析其**的原因,根据其**原因的性质,确定其增值部分的归属。
(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房产该如何分割一直是夫妻离婚时争论较大的问题,而知晓到底哪些是夫妻共同房产,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分割。上文是对夫妻共同房产怎样认定的解答,实践中只有认定属于夫妻共同的房产,那么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才能要求进行分割。 2018-07-19 15:52:45 -
142****8130 按照现在的市值计算。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018-07-19 15:52:01 -
156****5582 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房屋的现值一般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价值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原告向法院申请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该笔费用只是由原告方垫付,而由败诉方承担),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分割的标准。
根据《**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3条的规定:“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2018-07-19 15:51:28 -
154****2786 房产价值的认定有三种方式:
一、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分割;
二、以房产现有实际价格进行分割;
三、双方可采用竞价方式来决定房屋价值进行分割。 2018-07-19 15:50:33 -
137****5784 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産,一般是以房産现值作爲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産分割时,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及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
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原告申请向法院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爲分割的标准。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3个月到6个月不等。评估费用,一般在判决离婚后,由当事人双方分担。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産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産,处理财産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2018-07-19 15: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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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两套房子,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严格意义上讲是平均分配的。基本上是获得房产价值高的一方补偿另一获得房产价值低的一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进行约定,应该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因此这两套房产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对这两套房产进行分割的时候,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分割。可以一人一套,由拥有价值较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两人都想要价值较大的房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进行竞价,房产归出价高的一方。另一方可以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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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以产权登记为准的。你们还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法院不会就房屋进行判决。说白了那还不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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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前按揭房产的贷款部分若为共同还贷,应视为共同债务。建议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比例,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需注意贷款合同的变更,以免影响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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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通常情况下,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几点:第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第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则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第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第四、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共同还贷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怎么计算?目前比较倾向的做法是:在明确**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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