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未设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业主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全部3个回答 > 如何能让小区业主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
154****8656 | 2018-07-19 14:01:57-
157****5838 第一:报送材料: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入住率告知书)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一般包括六项材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鉴于北京市相关指导规则规定了建设单位向筹备组移交相关资料的义务,此处的移交可做适当变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掌握。
第二:推荐召集人,召集业主提出成立申请 建设单位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这里的标准有两个,既可以是占总人数5%以上也可以是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而且该权利也可以由业主自发行使。 有点需要注意,该申请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而不是向居委会提出,新办法没有赋予居委会权利,而且强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活动中的职责是“协助、指导和监督”。
第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时间: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
组成: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等组成,具体组成可结合各小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有表决权的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而且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北京市住建委即将出台的指导规则提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具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担任筹备组组长。组长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筹备组公告及成立(一次公告:筹备组公告)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示位置公告。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第五:报送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其中的业主名册、面积清册是比较重要的资料,是决定业主大会业主表决权的重要依据,需注意一点,此处是建设单位向筹备组报送材料。
第六:录入信息 根据北京市住建委指导规则的规定,建设单位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决策平台,该平台由北京市住建委推出,将逐步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小区内推行使用。
第七:开展筹备工作并公告(二次公告:筹备内容公告)
筹备工作: (一)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及表决规则;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拟定工作非常重要,这是小区业主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决定小区管理及议事的重要参照。但目前来讲,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及业主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这些属于新兴事务,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很容易出现发生纠纷无法可依的情况,这时,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运用的好,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将是平衡各方利益,减少和预防纠纷的重要保障。北京市住建委将会出台相应的示范文本,建议各小区以示范文本为基础,参照近几年发生的小区物业纠纷类型,结合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鉴于相关规定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应当规定的内容比较清楚,在此不做赘述,仅提比较重要的几点:
业主表决权限制;(同上)
建设部指导规则和北京市拟出台的指导规则均规定了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中对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业主的被选举权、表决权行使予以限制,并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说明。何为有损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可以做出细化规定,不应一刀切。
未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计算
在表决时,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可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很多小区,并不是所有业主都能积极行使表决权,有的是业主公共决策意识不够,有的是因为居住的大多数是租户,业主较难联系等等原因,小区决议本来就很困难,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一般都不会将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这无疑会进一步增加表决难度,建议在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提前约定清楚。
以幢、单元、楼层进行表决
有些大中型小区,每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是非常繁琐的,周期会非常的长,直接影响到了小区公共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效率。有关幢、单元、楼层内业主的有关事宜不一定非要通过业主大会,而由幢、单元、楼层业主自行表决,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具体的议事方式、程序应在议事规则中提前规定。
分期开发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办法
分期开发的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应有这部分内容的体现。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确认候选人名单,制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由业主担任,具体条件如下:
委员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被选举权的行使;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任条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经连选连任、工作规范、成效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特别委员: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公告:筹备组应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并公告。
公告形式:书面
公告地点: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
公示期间:7日,这期间业主可以提出建议或意见,筹备组应当记录
修改确认期:公示期满后7日内,结合业主提出的建议或意见进行修改,确定拟提交表决的内容。
筹备组表决:
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筹备组作出决定应当经筹备组中拥有表决权的过半数成员同意(组长没有表决权);
成员进行表决时应当在决议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持保留意见的成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筹备组应当对会议进行书面记录,筹备组组长应当对表决及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
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筹备费用:筹备相关费用是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包括参会人员开支、场地费用、材料费用等等,这项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应将费用支出列明并予以保留,做为已尽该项义务的证明。 筹备时间: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2018-07-19 14:03:18 -
146****1029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1、提出申请
业主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有两个含义,一为会议程序,一为业主组织,作为业主组织时,业委会为其执行机构,与业委会同时成立,因此相关法规中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和程序也是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程序)的书面要求。
法规的规定本来是首先由开发商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开发商不提出的再由业主提出。实践中没听说哪个开发商曾主动提出过此类报告,广大业主趁早自力更生。
另外,上海的实践中往往不是向区房地产局提出,而是向乡、镇或街道一级的房管办提出。
提出书面要求的人数没有限制,一般三五个业主即可。
2、产生筹备组成员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到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
实践中其实是房管办和居委会来操作。
推荐方式不限,也可以自荐。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
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没有时间限制。
参加筹备组中的业主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予以确定,一般为5人左右(上海房地局的规定则是“一般为5至15人”)。
3、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
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4、进行筹备工作
筹备组做好下列各项筹备工作:
(1)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以及是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确认业主身份以及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3)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和名单;
(4)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5)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的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组成人数、名单和基本情况;
(6)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5、筹备工作公告
以上内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6、业主大会召开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头次业主大会会议。
头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大会筹备情况;
(2)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
(3)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4)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7、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1)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公约;
(4)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8、出备案证、刻制印章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9、委员名单等公告
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或按户发放。
成立业委会的障碍:
1、物业公司一般对成立业委会的行动很反感。一方面,如果没有业委会,没人可以炒掉它,小区成为物业的自留地。而成立业委会的原因,经常是因为业主不想再忍受物业公司的蛮横服务,业委会的成立意味着解聘物业。另一方面,有组织的业主更有筹码和力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2、单位的阻力。业委会成立的相关法规有一个很别扭的问题。成立业委会本来是全体业主的事情,是业主行使私有产权的延伸,应该由业主自主决定。但目前却是行政挂帅,从程序到内容都被政府部门掌控。但政府部门在这件事情上即无动力又缺监督,加上个别情况下被物业公司等利益团体勾引诱惑,因此成立过程中的种种拖延、敷衍、专制、不公都由此而生。甄律师在代理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案例中,大多数遇到的不是来自政府的协助而是租碍。
3、法律法规的缺失。成立业委会的相关法规效力级别较低,并且也不完善,实践操作的一些问题经常找不到法律答案。
4、众多业主各有各的想法,协调起来也有很大难度。
成立业委会的注意事项:
1、筹备组成立是关键环节,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确定、头次业主大会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都是筹备组决定的。就是说,成立业委会的所有实质性事项都是筹备组操作的,业主大会只是个确认程序。
2、业委会成立经常是个利益之争,各个环节都可能受到各种利益体的不正当影响,行政主导模式下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和诡异。业主必须团结一致,有理有利,寸土必争,才能选举出真正自己利益的代言人。
3、在房屋没有售完的话,开发商也是业主,也有权参与筹备和投票,此时应对其投票权进行限制,依上海市房地局规定,单个业主投票权不能超过30%。
4、即使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但总是有至少四成的业主对成立业委会毫不关心,永远也不要指望他们能到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这给部分人操纵选举留下了空间。为了能凝聚这部分人的力量,会议形式以书面征求意见较为有利。
附录1: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头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头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头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头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018-07-19 14:02:29 -
142****4719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工具/原料
法律依据: 国务院和各省的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的通知》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业主大会规程》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一般程序:
成立的前期工作:
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该物业管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情况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一周。
筹备组公示:
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并将拟定的文稿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审核业主资格:
筹备组负责审核业主资格,并将业主资格确认结果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资格确认及公示:
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筹备组商议的方式产生。筹备组确认其资格后公示一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前15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结构: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周,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自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刻制组织印章:
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盖有主管部门印章的《xx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刻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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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业主委员会凭《xx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具体实施。 2018-07-19 1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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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一般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不仅仅代表着业主整体的利益,而且作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针对于本小区的物业,有一切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建立的过程当中还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指导,通过同意之后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而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针对于比较大型的小区,可以先按照每栋楼进行推选,比如每个楼委会推选出代表,集中成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也有一定的要求,一般是按照小区总户数的2%,而且为了方便好投票,委员的数量一般为单数。才会在进行相关决定的时候,所持投票权需要1/2以上通过的情况之下才能够做决定,如果针对于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需要全体业主所持票数2/3才能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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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第一次业主大会由原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召集。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在大会召开7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的日期、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额,一般设10一15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少不得少于5人,**多不得多于20人,并在委员会中选出主任、副主任、秘书各1人。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区建委(建设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环卫局、街道办、派出所等有管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的顾问。业主要员会必须制订章程,确定组织机构,并经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需向区民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届期满前两个月,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下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要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法人变更须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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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一.业主大会的成立 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 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四、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 规定: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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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成立业主委员会,要大家商量,选代表,然后投票。具体怎么操作,还得问问有经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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