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年前,高院内部有一个类似会议纪要形式的文件,明确政策房是不能借名买卖的。但之后多年,司法实践的判例中已有所改变。目前,法院在这类案件中把握的方向是,但凡买了之后将来可以正常上市交易的政策房,法院通常不会干涉其借名买卖的合同效力,如这种拆迁安置房。但像2008年之后的经济适用房转让一般认定无效。至于两限房如何把握,因目前诉讼较少,尚不明确。但本案中,因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在处置上将更为复杂。
全部5个回答 >安置房指标转让合法吗
153****4609 | 2018-07-19 11:22:25-
154****0708 没有两证的话,
接手的人要冒很大的风险,相当于一点保障都没有,
所以只要你能转得出去,那肯定可以转了。
五年后办两证的钱是业主自己。 2018-07-19 11:23:10 -
155****3699 不清楚你是哪里的.每个地方收的税都是不一样的,我就说上海的做个参照,80平米1%的契税 1%的个税.还其他一些小费用.上海安置房是3年内不能上市交易的,不知道你们那行不行,你朋友有产证**安全的做法就是 去房产交易中心把名字改成你的.如果也有3年内不能上市交易的话, 去房产交易中心塞点钱拖拖关系, 让他们把名字改成你的。其他的律师公正啊 什么欠条啊.都是有违约风险。亲兄弟为了房子变仇人多的是,别说朋友了.
2018-07-19 11:22:57 -
134****5229 经济适用房、保障房、两限房等房屋,在市场上的开放申请量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国家限定价格帮助购房比较困难的人,当然不能无休止的修建,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很多人都会提到购房指标,那么什么是购房指标呢?定向安置房是否占用购房指标呢?
什么是购房指标
一、一个指标对应着一套,房屋的价格在万元上下;而其他区域正常在万元之间。这些买房指标在各个区数量不等,包括房地产公司在内的各类公司成为了一级购买主体然后再出售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再联合房地产中介公司转而售给购房人,而出自购房人的这笔费用就被前面各个环节层层分食。
二、指标房价格是低于普通房价,并高于建安价的房屋价格,通常是通过买房人排队来获取号码,并获得指定的房源以低价买房的方式。指标房,凭借着显著的价格和地段优势,成为了一些购房者眼中的馅饼,对购房者具有难以抗拒的诱惑,因而也受到了市场的关注。 2018-07-19 11: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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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指标正常程序是不能转让的(除非你认识得力的人,不过这是特例)。你要换位思考,如果政府同意更换指标人姓名,你反过来告政府,说你没有享受到指标,那政府不是白搭了。还有就是,你转让指标,实质上是一种商品交易,你应该走房屋交易程序,你是不是应该缴税?你私底下签个合同就转了,那是不是逃税?你还是应该以本人名义继续领用该指标,然后把房子卖给别人。从合同纠纷的角度来看,如果你的承诺不能兑现,你是要承担责任的。不知道当初别人有没有给你付订金,如果付了,那你就不好办了。尽量把房子指标拿下来把,政府也不会轻易取消你的指标的,毕竟你本人是合法的指标享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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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政府或开发商安置被占住户的房子,具体你找有意向出售安置房的房主协商,安置房买卖应该是合法的,好像原来规定安置房要5年后才能过户,现在不地道怎么规定的,你可以去房管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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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我们讲了关于借名买房的几个案例,借父母名买的房变成了要被分割的遗产。因为有老人留下的遗嘱才物归原主。今天我们又要讲一个类似的案例,同样是借名买房,但是遗嘱却说房屋是被继承的遗产,又该怎么办呢?上期回顾:《借名买房受法律保护吗?谁出钱房子归谁吗?》案例回放:借母亲的名买房 遗嘱却是被继承的遗产季先生与张女士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季大、季二、季三、季四。季先生去世后,张女士改嫁刘先生,并与刘先生育有三子女,分别为刘一、刘二、刘三。张女士改嫁后,季氏兄弟姐妹4人便与他们的大伯一同生活,后来大伯去世,季二继续承租了大伯的公房。几年后,季二承租的公房遇到拆迁,根据拆迁政策,季二能获得两套拆迁安置房和近50万的拆迁补偿费用,季二念及兄弟姐妹情分,提出将其中一套给季大,将拆迁补偿款分给自家兄弟们。又因为拆迁政策规定,该拆迁安置房只能让渡给被拆迁安置人的直系亲属,季二便将此事告知母亲张女士,张女士听后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姓名帮季大购房,季二又将此事告知其兄弟姐妹,其他人也欣然同意,随后大家签署了书面协议并按此协议内容执行。2015年张女士去世,其女儿刘三一纸诉状将季大告到法院,称季大一家居住的房屋是她母亲张女士的,张女士生前留下遗嘱称待其去世后房屋由刘三继承。刘三认为,张女士为涉诉房屋的产权人,而且季大并不享有购买此套房屋的资格,之前的协议内容违法所以无效。律师解读:基于回迁安置的借名买房能要回来上述案例中的借名买房关系是成立,协议也是有效的,具体而言,可由以下三点支持。首先,季大兄弟姐妹与张女士有约在先,该协议经过季大兄弟姐妹及刘三签字、张女士按手印确认;其次,涉诉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由季大缴纳,购房票据、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房产证、代收产权登记费等票据原件全由季大持有;第三,涉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亦由季大持有并保管。上述三点符合借名买房的基本特征,因此律师认为季大与张女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季大为涉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张女士所立遗嘱应属无效。同时,律师认为,基于回迁安置而来的房子,其性质属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住房,并不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买房的协议也属合法有效。提醒:借名买房一定要牢记三点首先,买之前一定要先查清房屋性质,确保不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其次,要与被借名人达成书面协议;保存好购房款票据、税费票据、物业费票据及房产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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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经济适用房等少数情况外,购房指标转让合同都是有效的。即便指标房所在单位有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内部规定,其规定的性质也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据此认定转让指标房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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