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户是物业的实际使用人。2、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3、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4、从法律上讲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的权利: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而租户只有所承租房屋的使用权
全部3个回答 > 租户与业主有什么区别,租户就不算业主么
154****1956 | 2018-07-18 22:43:32-
148****9226 租户在除房屋所有权外,其他权益等同于业主。 2018-07-18 22: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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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210 租户和业主的权力是不一样的。
**根本的是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租户只有使用权,业主拥有所有权。就有了对此房的处置权,收益权等............ 2018-07-18 22:44:06 -
131****3769 、租户是物业的实际使用人。
2、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
3、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
4、从法律上讲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的权利: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而租户只有所承租房屋的使用权 2018-07-18 22: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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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有限产权,是指所购公租房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购房者仅拥有所购房屋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权利,而该房屋所有权中的收益和处分权受到限制。即购买后不能对外出售、出租、出借,仅可用于自住、但可以继承、抵押,且购买后所购部分不再需要支付房屋租金。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字样。公租房完全产权,是指所购公租房性质不再是保障性住房,购房者拥有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即购买后等同于普通商品房,可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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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户退租是业主与租户之间的法律关系。2、业主未提前向物业公司提出相关说明,物业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纠纷。3、租户搬适时做好书面材料备查,并保存好联系不上业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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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租客不配合交纳管理费和租金,业主与租客双方产生了矛盾。业主要求小区物管把自己房子的水阀、电阀关闭,迫使租客尽快交纳拖欠的管理费和租金。虽然业主写了“停止某房水电的委托书”并注有业主本人对些事全权负责,但如果物管对该房断水断电,此举就要三思了。物管在关闭该房水电时一定要考虑合法性。水电费和物业费是两码事,供水是业主和供水部门之间正当的合约关系,即便物业公司受委托代收代缴,也不能在该房欠水费的情况下停水,从而来逼迫业主租客缴纳物业费。要是因为人为故意停水从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物管方面将会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业主要求物管代业主关闭水电,虽然有业主委托书,但物管也难以回避直接责任,司法机关追究主谋人的责任时,也会对实施人员追究责任,因此,物管按业主要求关闭该户水电是不合法的。租户和业主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当双方有利益冲突要求小区物管协助办理时,物管应从双方了解事情经过,以利于规避协助行为过程中的风险;同时,物管要加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培训,对涉及双方有利益冲突的协助行为可不为之,避免引火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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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贷款审批中也很重要。业主大会的决策会影响小区的长期价值,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水平则影响小区的维护状况。贷款时,我们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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