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购买商品房减免契税提供材料: 1.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正反两面均复印); 【非本人亲自办理还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新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或“结算单”、全额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房屋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税务机关代开二手房发票和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需有建委加盖“已过户”字样的印章); 4.原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表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各1份(需有建委加盖档案章); 5.购房人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是直系亲属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薄证明,或由当地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必要时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退税提供材料: 1.退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两面均复印); 【非本人亲自办理还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退税人工商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税收完税凭证或者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4.必要时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全部6个回答 >公有房怎么安置
158****5662 | 2018-07-18 22: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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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244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标准
一般原则是赔给产权人,国企单位破产了,产权应归当地国资委,涉及房子所有权的补偿就该归它,但是国资委也应安排这些租户的新住处。但是现在进行的公租房的补偿一般实行的是下面的这些标准:
1、公租房按私有产权房的90%补偿。
2、被拆迁人若为无房户且面积小于43平方的一律享受较低43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在43平方米范围内多出原居住面积的免费得到。
3、在其他地方有商品房的仍可以得到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面积以货币补偿数额确定。
4、若是父母的名下的公租房,其儿子在别处有商品房不影响父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2018-07-18 22:31:37 -
154****8071 “空挂户”一般不享有权益
公有房屋承租是社会历史遗留的产物,也是社会福利性质的房屋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赁房屋后,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和承租人一样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这里提到了“同住人”的概念,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该《细则》中的“同住人”是指以下人员: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2、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特殊情况除外);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当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产生纠纷时,究竟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呢?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所谓的“同住人”就是指在承租的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员,实践中“空挂户”的人员一般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三、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后继者
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对承租人身份展开争夺。因为承租人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法律规定也明确,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那么究竟谁应该认定为新的承租人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对由谁作为新承租人的先后顺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首先是由承租人家庭内部协商来确定由谁担任新的承租人,若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 (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 (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018-07-18 22:31:16 -
143****5073 这个“三家抬”政策是有的,但没有国家的统一规定,都是地方政策。其基本内容就是对于无房户,在遇有拆迁时要由国家减免部分税费,开发商不得赢利,个人出建筑成本,由开发商为无房户代建房屋。
无房户的标准是有住房在但无照或不是自己房屋,在居住地有户口本,并且人要长期在此居住。以上条件也叫做“三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无房户,享受“三家抬”政策。 2018-07-18 22: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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