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一:分期付款零**对于购房者来说诱惑力十足,但却要谨慎考虑。多数楼盘事实上都是暂时用少量定金预定房子,然后再几个月内或一年内还清,购房者的负担并没有减轻,只是得到了缓冲时间。此优惠政策对于资金雄厚但临时周转不开的购房者较为适合。陷阱二:利息抬高成本开发商为购房者垫**,购房者在一段时间内还清垫付款,同时还需要支付利息。“零**”、“低**”、“优惠利率”,可以发现更多时候只是开发商的营销方式,跨进了购房门槛后,购房款依旧需要购房者来埋单且分文不差。因此,对于购房者而言,用自己多年积蓄置业,还需要冷静和理性眼光来看待,待到计算清楚后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置业选择。陷阱三:违约风险对于没有足够资金的购房者来说,一旦违约,其后果很可能是连锁反应。房屋不但有可能被银行拍卖处理,而且还会影响到个人信用,更关键的是银行也会因此产生金融风险。零**购房,只能在购房者和售房者之间产生;零**让银行失去对风险客户的辨识能力,极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银行业不支持也不允许。 能回答你这个问题我跟高兴,这本身就是我的专业范围,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用,使你对这方面了解更多!!!
全部3个回答 >请问离婚买房有什么风险?
144****0216 | 2018-07-18 15:35:50-
143****6116 假结婚买房这事,我心里总感觉不大靠谱——对方不肯离婚怎么办?离婚时要求分房子怎么办?毕竟房子是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吧?请问律师,这样做到底可不可行?会有什么风险?要注意些什么?
签约律师郑若阳说,这位微友因为没有购房资格,而想通过婚姻手段取得购房资格,这种想法太不靠谱。
首先,他要取得这样的资格要“假结婚”,也就是说,他想通过和杭州户籍的单身人士结婚,来达到不受限购限制的目的。实际上法律上是不存在“假结婚”一说的。
这种做法的风险在于,结婚后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即使双方对产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但是基于产权登记公示主义原则,你也不能阻止对方处置房产。 2018-07-18 15:3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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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252 为了拿到更低的购房成本,即使假离婚有变成真离婚的风险。不过这种事是“零和游戏”,能复婚一切都好说,不能复婚,损失只能认了。对于已婚族来说风险至少有以下2种:
1、房子分割风险
假离婚人群,要对已有的房产进行协议分割,为了腾出购房资格,通常一套房子完全划归某个人的名下。虽然不公平,但这却是双方达成的默契,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万一不能复婚,这套房子基本上就等于“赠与”给对方了。
2、夫妻感情风险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刚结婚时男方收入多于女方,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女方收入增加,双方发言权可能会逆转。假离婚后万一双方感情基础一般,又没有孩子,一方不愿意复婚,另一方无权要求复婚。
总之,选择假离婚的方式来降低购房压力,需要购房者根据自身家庭情况权衡风险。 2018-07-18 15:36:18 -
157****7147 1、“假离婚”变真离婚
2016年,武汉一对小夫妻想买二套房,为避开二套房**5成的政策,两人假离婚以便少支付2成的**款。因为是“假”离婚,故并未对财产分配做详细约定。不料离婚不久,“前妻”与其初恋男友走到一起。
虽然夫妻两人约定的是假离婚,但两人既然领了离婚证,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
2、年纪太大 离了可能也“白搭”
小夫妻假离婚买房,弄假成真的案例太多。有些小夫妻不愿意去冒这个险,但又想钻个空子享受首套房的优惠,于是由长辈出面,老爸老妈假离婚买房。
年纪大的人买房,想获得首套房贷款的待遇并不容易。房贷的**长年限可以达到30年,但个人的贷款年限受到贷款人年龄的影响。贷款人年龄越大,可贷款的年限就越短,贷款的压力也就越大。年龄如果太大且还款能力不佳,银行很有可能拒贷。 2018-07-18 15: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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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房:1期房预售的商品房销售制度下,购房者经常会担心房子出现被抵押、一房二卖等风险,因而建议市民在购房时要注意以下几点来尽**大程度降低风险。2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必须具备的许可证书,同时购房前就要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注的“楼盘的具体坐落、楼栋号等”详细信息。对无证项目不要轻信,更不要签订买卖协议、给付定金。3查询所购房屋状态。对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购房者还可到房屋所在地交易管理部门查询或沈阳市房产局网站“商品房楼盘销售情况、户型、面积”查询一栏,查看该房是否有抵押、查封或已被出售等限制情况,如果有,也不可购买。4及时办理合同备案购房者经过“看”、“查”确认无误后就可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END2.二手房:二手房买卖的流程一般较一手房繁杂,很多地方不注意可能就会吃大亏。分析师同样总结了三点。详细约定屋内附属设施首先,在买卖合同附件“房屋内附属设备状况及室内装饰情况”中,应尽可能把随房屋一同转移的家电、家具的数量、种类、型号等详细列明;其次,如果无法详细列明的,则尽量要求卖家应承诺房屋交付时屋内附属设施保持原状,如有损坏、缺失应承担相应责任。3 检查房屋有无质量问题A. 注意房屋是否有私搭私建部分。是否改动过房屋的内外部结构,阳台是否是业主擅自封闭的,这涉及到面积如何计算的问题。B.要注意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户型是否合理,有没有特别不适合居住的缺点,如屋内管线走线是否合理;天花板、屋顶是否有渗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爆裂或脱皮等明显问题。C.注意查看屋内水、电、煤配套设施是否正常。4及时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家除了对买卖合同条款注意把关外,对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过户登记也不可忽视,要加强权利登记的风险意识,不要怠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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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之房屋业主篇: 比如一套实际转让成交价格为80万元的房屋,买卖双方私下协商签署协议后递交给房管局及税务机关的过户价则是以60万元成交的。这样,剩余20万元差价所产生的营业税、个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就可以轻易避掉了。 专家提示:虽然表面上看似避掉了些许税费,但是对于卖方来说,**大的风险就是买方的诚信问题。虽然私下的协议上约定80万元分为两次支付,但如果买方并没有按期支付甚至拖欠,那么,卖方将会陷入尴尬局面。如不催讨,几十万元的钱泡汤当然得不偿失;可如果催讨不着,向法院起诉的话,一来法院可能会因为这种交易行为违规而判定为“无效合同”,二来,因卖方存在明显的偷逃税的行为,将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结果将会是“偷鸡不成蚀把米”。■风险之购房客户篇: 第一,"做低合同价"的银行贷款实际比例也会有所降低。如80万元的房屋,按七成20年计算,其银行实际贷款额为56万元,**24万元。而60万元的房屋,银行实际贷款额却为42万元,按此计算,除了客户所要支付银行**的18万元之外,其做低合同价所产生的差额20万还需另外补齐,即38万元。对于客户买房来说,无形中加大了许多购房成本。第二,“做低合同价”对于买方来说,也存在着同样的风险。 专家提示:假如买方为这套房子实际上支付了80万元,可现在购房合同上的价格是60万元,那么将来在转手时,买方必须为这20万元差价付出代价。因为,根据政策规定,房产转让时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合同上所签价款的差额计征税费。假设这套房屋的未来出售价为100万元,按其实际价格80万元计算,客户转手交易时只需交20万差额的税费即可。但是,如按照合同上的价格60万元计算的话,该套房屋转手交易时必须缴纳差额40万的税费。由此可见,其风险性较大。另外,国家的卖房税费政策多变,很难保证其未来税收政策不会有所变动,买家日后也有可能因此而付出更多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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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是购房者按揭购房的重要手续,一些楼盘销售人员为了推销房屋,极力怂恿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购房者开虚假“收入证明”,以便在银行审查环节蒙混过关,而购房者还以为这是售楼人员的“好心”。虚假“收入证明”既是一种弄虚作假的不道德行为,更会给购房者自己带来巨大的风险。所谓开虚假收入证明是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员工或非本单位人员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收入证明。它包括三种情形:一、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员工出具收入情况比实际收入情况高的证明;二、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员工出具收入情况比实际收入情况低的证明;三、为非本单位人员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对于个人来说,如果后被银行识破,无法通过审查关,购房者要求退房就属于违约行为,而另一方面自身还款压力较大,如果后无力支付月供,更与开发商与银行没有一点儿关系了,弄虚作假的风险全由购房者自己承担。贷款买房开虚假收入证明,属于合同欺诈的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是,银行可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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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名买房中,购房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分不同情况而定:1. 如果购买的是商品房,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商品房为意思自治,买受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购买房屋。2. 如果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拆迁房、回迁房、福利房等带有个人身份的房产,这类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这类房产的购买者需具备一定的资格,没有资格的人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购买的,有违相关政策和法律。借名买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其理由主要应从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上,借名买房中存在着诸多风险:(1)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2)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事实购房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实践中,借名买房双方进行约定时,事实购房人认为借名与登记购房人的配偶没有关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3)房产被登记购房人处分(转让或抵押)或被法院执行。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建议大家不要借名买房。1、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则,借名买房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但该合同**好注明:“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而且,需要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等。因为,一旦登记购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实际产权人是事实购房人。事实购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记不实可**终得以纠正。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产权证又是登记购房人的,事实购房人只能主张事实上的借款关系要求登记购房人返还房款。2、另外,即便借名买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记购房人违反该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产,事实购房人并不能追回该房产。因为根据《物权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内容,并且转让时已支付合理的价格,同时,转让后已依法登记,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购房人仅有权向登记购房人要求赔偿。3、至于登记购房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不动产登记为依据,查封并拍卖该房产,致使事实购房人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已经付款的事实购房人,只能向登记购房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实购房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被执行的房产主张权利并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员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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