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土地契税税率比例一般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在现行中,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契税为3%。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到你。
全部3个回答 >土地契税如何账务处理
153****7470 | 2018-07-17 13:07:10-
154****6733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规定缴纳的契税,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成本。其中:
企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018-07-17 13:08:36 -
135****4791 90平米以下1% 90平米以上140平米以下1.5% 140平米以上全都是3%这是首套购房相应的契税税率! 如果是第二套契税税率都是3%! 2018-07-17 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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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691 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有了,肯定合法啊。不过不知道证件上的登记了该房为谁所有和土地归谁使用呢? 2018-07-17 13: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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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704 土地受让方(严格说是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印花税和契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应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费用”;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是为了在购入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构筑物再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出售,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的建筑物一起构成房地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动产的成本。因此,为取得土地而发生的税金应该计入成本并应该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费用”明细科目。房地产企业会计科目“开发成本”下设六个明细科目依次为:“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作为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因此,为受让土地使用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各种税费)形成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所以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并在规定的使用年限之内逐年摊销 2018-07-17 13:07:33 -
132****8477 契税是对境内土地房屋因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以当事人双方签订契约土地房屋的价格(买价、典价、赠与房价、交换差价)作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由于是按实际取得的不动产的价格计税,按照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因此,也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018-07-17 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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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土地契税如何入账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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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契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取得房屋、土地使用权后,计算应交契税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2、企业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也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契税”账户。当实际缴纳契税时,借记“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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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土地契税如何做账答
根据契税条例和印花税条例,土地契税税率4%,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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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让方1.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法定的扣除额(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级数土地增值额税率(%)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注:若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评估。4.企业所得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二、受让方1.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3.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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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以前无偿划拨,能否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并摊销计入成本再税前扣除呢?这是不少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此类业务账务处理时遇到的问题。 我国目前仍有许多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原来通过行政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而且这部分土地使用权长期游离于企业账外。随着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与日俱增,对土地使用权规范核算的问题愈加受到重视。许多财务人员认为,如果不将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列入账内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则造成事实上属于企业的资产(权益)游离于账外,有违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和权益的基本原则,而且计入无形资产后还可以按规定摊销计入成本,可谓一举两得。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对此问题没有明确,一些企业出于各自的目的,聘请评估机构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后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我认为,对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游离账外的问题,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虽然没有明确如何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此类土地使用权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先未入账,应先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税法对企业评估增值的规定是,如果按评估增值调整了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除非税法有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由此可见,企业在一般情形下,不可以随便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入账,不得按照评估价值在税前计提折旧或摊销。 尽管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股份制或其他类型的改造、改组,并根据评估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增值和损失),但税法明确规定,确认有关评估资产计税成本的仍然必须是企业取得资产时的实际成本,如果不是,即使企业将有关资产按照评估值计入账内并对资产进行了税前扣除,也必须按照实际成本进行纳税调整。对于评估入账的土地使用权而言,就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费),所以,如果企业对原先拥有的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如合作建房、转让、合资投资等),必须在先到国土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后,才可以据此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企业为了扩大企业的资产规模或出于其他目的,往往“虚晃一枪”,如以需要用土地使用权投资或以吸收投资为由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入账甚至在税前摊销,当问及有关投资事项时,再以投资没有成功为托辞而搪塞,而土地使用权却在不经意间“名正言顺”地享受了“税前扣除”的待遇,这是严重违反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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