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偿的,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这是长期以来的通说,我们尚未发现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但是,这一命题却是经不起推敲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权威的定义。根据这一定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土地使用者先缴纳对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其使用;另一种情况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人。对第一种情况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显然不能说是无偿的。 其次,在现实中,绝大多数土地使用者都是在交纳了补偿、安置费用后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越来越少。例如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1988年颁布的《广州市市区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动迁工作管理规定》,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由建设单位(用地单位)负责搬迁、安置、补偿。根据该规定,在广州市区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都必须支付土地开发成本。 **后,通过比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可以发现两者在某些情况下非常接近甚至完全相等。根据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出让金的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土地开发费用就是由对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补偿、安置费用构成;业务费用即进行土地开发的业务性支出,主要包括勘探设计费、广告费、咨询费、办公费等;土地净收益就是政府通过土地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土地出让金通过协商或市场竞价确定,不同的地块土地开发费用在出让金中所占的比重有较大的差别,如果地段较差(比如偏远的郊区)或土地开发费用很高(比如旧城改造项目),出让金非常接近甚至等于土地开发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以出让方式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相差无几。 有学者认为,即使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该费用也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范畴,因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无偿取得。但该种观点回避了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开发费用到底属于什么范畴这一**核心的问题,因而难以令人信服。对于划拨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开发费用的性质,本文将在后面加以分析。 之所以长期存在“划拨土地是无偿取得的”这种认识,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分析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在改革开放之前,确实存在大量无偿提供划拨土地的情况;另一方面是长期的计划经济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思维定式,认为在国家、个体之间,总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而漠视个体(用地单位)的利益。造成的后果是:国家无偿收回土地变得顺理成章,而土地使用人在支付了巨额的土地开发费用后,自身的权利却难以得到保障。
全部3个回答 >无偿划拨土地账务处理怎么弄? 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做账务处理?
158****8975 | 2018-12-21 11:33:57-
154****8659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以前无偿划拨,能否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并摊销计入成本再税前扣除呢?这是不少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此类业务账务处理时遇到的问题。
我国目前仍有许多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原来通过行政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而且这部分土地使用权长期游离于企业账外。
随着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与日俱增,对土地使用权规范核算的问题愈加受到重视。许多财务人员认为,如果不将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列入账内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则造成事实上属于企业的资产(权益)游离于账外,有违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和权益的基本原则,而且计入无形资产后还可以按规定摊销计入成本,可谓一举两得。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对此问题没有明确,一些企业出于各自的目的,聘请评估机构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后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我认为,对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游离账外的问题,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虽然没有明确如何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此类土地使用权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先未入账,应先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税法对企业评估增值的规定是,如果按评估增值调整了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除非税法有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在一般情形下,不可以随便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入账,不得按照评估价值在税前计提折旧或摊销。 尽管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股份制或其他类型的改造、改组,并根据评估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增值和损失),但税法明确规定,确认有关评估资产计税成本的仍然必须是企业取得资产时的实际成本,如果不是,即使企业将有关资产按照评估值计入账内并对资产进行了税前扣除,也必须按照实际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评估入账的土地使用权而言,就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费),所以,如果企业对原先拥有的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如合作建房、转让、合资投资等),必须在先到国土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后,才可以据此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企业为了扩大企业的资产规模或出于其他目的,往往“虚晃一枪”,如以需要用土地使用权投资或以吸收投资为由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入账甚至在税前摊销,当问及有关投资事项时,再以投资没有成功为托辞而搪塞,而土地使用权却在不经意间“名正言顺”地享受了“税前扣除”的待遇,这是严重违反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行为。 2018-12-21 11:34:24 -
133****4208
在新准则下对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公允价值入账。如有相关凭证,该凭证所列明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可以按该凭证所列金额入账。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义价格计量。
取得时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递延收益
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及迁移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如是正常施工所必须程序,那么应计到该项资产的成本中。
对于房地产企业,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计到“无形资产”科目中,而应计到“开发成本”科目。 2018-12-21 11:34:18 -
157****1408
某国有独资公司,政府无偿划拨一块土地,类型--划拨,请问,企业取得的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是否可以评估作价先计入递延收益,后转入营业外收入?(假若是作为评估作价先计入递延收益,但无偿划拨的土地又不提折旧,所以又不知道递延收益按多少年转入营业外收入?)还是作为政府对企业的投资?还是以名义金额入账? 个人理解:要了解(1)无偿划拨的原因是什么;(2)政府在划拨该土地的批文中对此项投入的性质是如何表述的,是否可以排除系资本性投入的可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的工商管理规定中,划拨土地因不能转让而不能作为出资。 2018-12-21 11:34:13
-
答
-
答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企业通过划拨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支出(如缴纳配套费、土地储备金等)应计入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全部3个回答 > -
答
通过比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可以发现两者在某些情况下非常接近甚至完全相等。根据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出让金的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土地开发费用就是由对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补偿、安置费用构成;业务费用即进行土地开发的业务性支出,主要包括勘探设计费、广告费、咨询费、办公费等;土地净收益就是政府通过土地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土地出让金通过协商或市场竞价确定,不同的地块土地开发费用在出让金中所占的比重有较大的差别,如果地段较差(比如偏远的郊区)或土地开发费用很高(比如旧城改造项目),出让金非常接近甚至等于土地开发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以出让方式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相差无几。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一、土地使用证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特征有哪些?1、公益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2、行政行为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3、无偿性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为产生,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4、无期限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后有偿使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里所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全部5个回答 > -
答
企业购买土地使权,可记入“无形资产”账户,如用果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这个土地单独账务处理,计入无。
全部5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