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没有经过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离婚协议赠与的房产可以撤销,双方可以协商,由被赠与人自行撤销或者赠与人收回房产,但需要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最后签订相关的撤销协议,并经过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手续才可以撤销。二、如果离婚协议已经达成,涉及房产赠与的约定,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规定撤销的条款,并进行登记,以便撤销的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三、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规定撤销的条款,双方可以谈判协商,以达成新的协议,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的条款,并经过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手续才可以撤销。
全部2个回答 > 房产赠与协议签订后如何撤销
136****7167 | 2018-07-14 19:16:30-
133****2357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赠与的撤销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况:
(1)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在撤销前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
①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②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③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的法定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法定撤销的情况: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二者的区别
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
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3、因此,不能简单的说可以撤销或者不可以撤销。 2018-07-14 19:16:59 -
156****7192 1、 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我国《》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意见”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撤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 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这说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才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界点。但是,根据上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即只要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这时该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应当为受赠人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一般是不可以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来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不但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且这种赠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观点是不准确的。由此可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之前提出,否则赠与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销权、进而达到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2018-07-14 19:16:51 -
133****5668 按照合同中明确的赠与房产的合同价格收取诉讼费;如果合同中没有房产价格,在诉讼中也不涉及房产价款的,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第(一)条: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二)条: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018-07-14 19:16:43 -
156****0602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除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
因此在本案中,因为老万与小万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即使房屋未变更产权登记,该赠与合同老万也不能随意撤销。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如果有(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行为中的一种,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而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
3、附义务的赠与
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老万夫妇可在赠与房产中居住至逝世便是小万需要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
4、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条款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回到本案中就是老万夫妇和小万,小万的妻子并不受该赠与合同的约束。
5、总结
在本案中,根据上述的第4点,仅因为小万妻子的行为要求撤销老万夫妇对小万的赠与,一般法院不予支持。假如是小万与老万有冲突,影响到了老万在该房产的正常居住,老万可以根据上述第2、3点,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对小万的赠与,要回房产。
2018-07-14 19: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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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后反悔的,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但两种撤销权行使的时机有所不同,任意撤销权应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行使。对于金银首饰等动产,当赠与人交付给受赠人时财产权利就已经转移;而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则需要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如果没有登记的话还是可以撤销赠与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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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是针对任意撤销而规定的。该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据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是针对法定撤销权而规定的。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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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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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可以赠与房产吗,房产赠与后可以撤销吗;房产是可以赠与给任何人,只要没有赠与过户,就可以撤销。。。但只要房产过户了,就不能撤销了,因为一过户,房产就有了新的法定归属权了,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赠与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即使是经过公证了,也可以到公证处去撤销公证。所以能不能撤销房产赠与,关建是赠与房产过户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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