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所以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具备物业管理公司。
全部5个回答 >为什么要实行物业管理
145****3287 | 2018-07-12 21:11:25-
131****1808 没有物业,水,电,维修,卫生,门卫
怎么办 2018-07-12 21:13:03 -
144****7930 1、交由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规律。
2、交由物业管理是市场化的需要;
3、交由物业管理是科学技术的需要;
4、交由物业管理是专业化的需要;
5、交由物业管理便于提高企业经济效应,专业的事情让专业的人去做,这样节省成本;
6、交由物业管理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后勤改革的需要;
7、交由物业管理是政府购买物业、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更加透明化、公平化、公开化; 2018-07-12 21:12:56 -
144****6710 处理一些纠纷,看有没有不发分子进去,防小偷啊 2018-07-12 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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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522 一、物业管理在现代化城市管理中的意义
1、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
物业管理的范围是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小区、大厦,城市管理的范围则是由这些单位组成的整个城市。根据国内权威的物业管理研究专家谭小芳老师的观点,物业管理将这些遍布全市、建筑面积和规模较大的区域,规范地管理起来,提升了城市品位,在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活动中,起到了直接的积极作用。尤其是老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全部转入了物业管理,改善了市容市貌和居民居住环境,破解了全国各地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难题。
2、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延伸
物业管理小区是城市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文化活动以及各种创建活动的微观地理单位,通过物业管理模式,将城市管理中分散的管理职能集中起来,由企业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小区的内部宣传教育、安全防火、治安、环境、卫生、文化等工作大多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或协助政府完成, 许多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社区共同开展爱绿护绿、保护环境、文化娱乐、爱心捐助等活动,填补了政府对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以外的社区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空白,完善和发展了城市管理功能。
3、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缩影
物业管理几乎涵盖了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给大家一个舒适的居家环境;高层办公楼宇物业管理给大家一个便捷的工作空间;商业楼宇、工业科技园区、特种行业的物业管理,都密切关系到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可以说,物业管理是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没有健全的物业管理就没有现代化的城市管理。
二、物业管理在现代化城市管理中的作用
1、物业管理转换了城市管理体制
物业管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以合同为纽带的经营型管理模式,从而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取代了行政性的单一管理,并形成公众自下而上地参与和政府自上而下地管理的合力,不仅理顺了财产权和管理权的关系,转换了房屋管理机制,也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政府从管理一切、包办一切,转变为监督服务,强化了城市管理的其他功能;而市民则从被管理的对象,成为了管理的资源和主体,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
2、物业管理有利于长效管理
城市从“重建设、轻管理” 进入“建管并重,重在管理”的发展阶段, 亟待建立长效 管理 机制。 物业管理企业为赢得市场,将利用其专业能力,实行长效管理;对于业主, 房产**重要的私有财产,必然督促企业加强管理,一旦达不到要求,就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从而在**大程度上实现物业的使用价值和利益**大化。这种市场化运作机制是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的基本保证。在老小区整治基本结束后,制订了《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群众满意度测评细则》等规章,确保老小区的长效管理。
3、物业管理拉动了消费需求
今后一段时期,住房仍将是居民消费的热点。一方面,良好的物业管理具有品牌效应,已经成为许多人选择物业时的一个很有份量的砝码,从而成为房地产持续发展的保证;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对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也有重要作用,据测算,在房屋 70 年的使用过程中,物业管理及装修、房屋修缮、设施改造的长期消费支出与购房支出的比例为 1.3 : 1 .物业管理不但有利于刺激居民购房的积极性,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物业管理所创造的经济总值将越来越多。
4、物业管理促进了和谐社区的建设
物业管理的发展目标是追求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随着行业的发展,其功能也由关注建筑实体转变为更为关注人、文化和价值等精神内涵。他们一方面 以物为媒, 以人为本,为业主解决各种困难,在维护公共秩序、防偷防火、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范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他们会同社区积极组织开展业主喜闻乐见的各种文化活动,建立新型邻里关系,营造互帮互助、诚实友爱的人文氛围,与社区建设相得益彰,同时,在引导居民树立环保意识、优化生活秩序、建立绿色生活方式等方面发挥了有效的倡导作用。 2018-07-12 21: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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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为什么要物业管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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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因为小区的业主都属分散单一的个体,必须有一个组织来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解决大多数业主的想法,维护大多数业主的权益,物业管理在维护社区秩序,协助公安等有关部门防范刑事犯罪,防止可能发生的火灾、燃气泄漏、爆炸等恶性事故起到重要作用,并对房地产的保值、增值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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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用途不同。社区配套用房,其用途主要是为社区住户提供饮食、娱乐、购物、文化、交流等方便的服务。物业管理用房,其用途就是物业管理、服务,及社区公共设备设施用房,比如物业办公室、小区配电室、水泵房等。2、产权不同。社区配套用房,虽然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但是其仍然具备独立的房产资格。社区配套用房也有业主,也有房产证,可以上市交易。物业管理用房没有独立产权,属于公共场所,其产权归属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在提供小区物业服务期间,拥有无偿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权限,物业公司一旦撤离小区,应无条件退出所使用房屋。3、规划要求不同社区配套用房,在小区开发规划时就有,但没有强制的面积要求,除教育、卫生设施为强制用途以外,规划中并不对社区配套用房的具体用途做规定。社区配套用房在售出(或租赁)之后,由业主或使用人来具体安排其用途。只要符合政策要求,业主可以用于餐饮、美容美发、文化娱乐等等方面。物业配套用房必须用于物业服务使用。除物业办公室和宿舍值班区域以外,其余的设备设施用房必须按照规划用途建设和使用。水泵房就只能用于安装水泵设备,配电室也只能用于放置配电柜,电梯机房必须用于安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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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外立面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这些都需要人工和材料费用。商铺的业主需要为这个费用买单,所以需要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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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在网上百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全部都是对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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