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还规定:“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部5个回答 >农村征地后会安排工作吗
152****6309 | 2018-07-12 15:09:04-
134****8412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按照产权置换或按照当地商品房价格进行赔偿。 2018-07-12 1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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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50 首先看是否参与了村上的土地分配,就是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或者是出嫁了,但是在村里享受分配和村民待遇,理应享受土地补偿款。如果难以处理,可以提请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进行处理。 2018-07-12 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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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145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过去五年,我国毫不放松地抓好“三农”工作,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
温家宝说,我们坚持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集中力量办成了一些关系农业农村长远发展、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加大财政投入,中央财政“三农”累计支出4.47万亿元,年均增长23.5%。建立健全种粮农民补贴制度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补贴标准逐年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补贴资金从2007年的639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923亿元。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涉农贷款余额从2007年末的6.12万亿元增加到2012年末的17.63万亿元。实行粮食**低收购价政策,小麦、稻谷**低收购价累计提高41.7%到86.7%。加强耕地保护,维护农民权益,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加快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现代农业建设,加大对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控、基层农技推广的支持力度。大力兴修水利,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耕地面积保持在18.2亿亩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跃上新台阶,粮食总产量连续6年稳定在万亿斤以上并逐年增加。加强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46.5万公里,改造农村危房1033万户,解决了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和无电区445万人的用电问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持续较快增长,2010年以来城乡居民相对收入差距逐步缩小。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2018-07-12 15:10:38 -
141****8431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018-07-12 15: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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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后,现在的户口都叫城乡居民户口。在征收农村土地时,必须给予征地补偿,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个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可以依法依规给予分配。分配安置补助费,只分配给农村村民,即农村本村户口的人员,对于人均耕地少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为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非本村村民的居民户不享受征地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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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户口本上的人来算的。也不排除村里按户口本领了她们的赔偿,然后以她们已经出嫁为由不分给她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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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经政府审核发放到村集体。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的规定加以论述,帮助理解。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2、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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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设区的市需要收回,单纯的个人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在农村所承包的土地不能收回。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定居,且全家户口从农村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的,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设区的市,是指直辖市或者地级市,不包括县级和县级市。全家迁入小城镇、县城落户的,由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不愿交回的,继续享有承包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在以下情况下,国家有权收回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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