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向业主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只要附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地税局才可一次通过。
全部5个回答 > 1951年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受法律保护吗
151****5082 | 2018-07-11 14:38:42-
151****5234 在实践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持五十年代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屋所有证》主张土地权利的案件。处置此类案件,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上述证书的效力,并据此确认土地权利的归属,而要考虑到土地权利演变的情况。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的
土地所有权
规则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经过,乡村土地从私有到集体所有,城市土地从私有到国家所有。因此,在五十年代土地公有化之前,有关人民政府发放了大量《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屋所有证》。土地公有化改造完成之后,原《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屋所有证》关于土地所有的内容已经无了法律依据,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如隶属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土地所有权隶属农民集体,如隶属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山,则其农用地使用权隶属农户,其他农用地根据
土地承包合同
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他人不得以拥有《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屋所有证》主张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或者承包经营权;如隶属建设用地,如果是拥有《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屋所有证》着一只使用至今的,应依法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拥有《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屋所有证》者并无一直使用,而由人民政府依法准许他人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权应隶属现使用者,拥有《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屋所有证》者主张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不予支持。 2018-07-11 14:39:34 -
147****5156 1951年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其房屋是居住至今的,该证可以用作老宅基地证明。 2018-07-11 14: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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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810 答:普通住房是70年的产权如果是五大道那种独栋别墅可能是永久产权不知道你是什么样的房子 2018-07-11 14: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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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房产变更登记办理的内容如下:(一)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工商局等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5、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6、其他必要材料。(二)坐落变更应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名称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5、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6、其他必要材料。(三)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证;5、建设工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四)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分割、合并的原因证明文件;5、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测绘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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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是公民私有房产的法律证明文书,房屋买卖、转让、抵押、赠与都需要。在农村,村民建房有两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现行法律规定,房地不能分离,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买卖,因此,农村房地产还不能上市交易。房屋是你私有的,可以买卖(交易后你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也就没有宅基地了,你住哪?),但土地证不能过户,谁会买你的房子?但有一种情况可以灵活处理: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本村内村民可以相互交换(买卖),另行安排宅基地。私下操作,一般也不予追究。前提是内部不能有矛盾,否则也不行。现在,国家正在制定农村资产变资本的政策,可以流转、置压,但要等。新政策未出台之前,还是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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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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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材料:1、应当提交爷爷死亡证明材料或者遗嘱2、爸爸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协议3、自己与爸爸、爷爷的亲属关系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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