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款谁出要看你们单位的性质、土地的来源以及当时的合同约定,不能一概而论。你们的情况建议小区的业主一并委托一个律师帮助处理,
全部5个回答 >集资房有红本吗
134****1147 | 2018-07-10 09:32:48-
147****4486 如果你们单位秘书集资建的房子,一般都不是红本的.是不可以贷款的,也就是说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不可以买卖的.如果是商品房,那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可以在市场上买卖的.国家是认可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否则,只是通过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018-07-10 09: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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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603 单位集资建房的房产证有两种情况:1、单位办理的是大产权证,也就是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国家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这样的房产证与正常的商品房的房产证的公示效力是一样的,当然没有什么风险。2、单位办理的是小产权证,也就是单位内部房产部门负责发放的产权证,这种产权证只在单位内部承认,对社会没有公示力。
不过,这样的房屋如果各项手续齐全,买了也没有什么太大的风险, 产权人的过户都是由单位的房产部门给办理的,只是不能用来抵押贷款,可以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情况,这种小产权房的价格都相对低一些。
2018-07-10 09:33:32 -
137****7541 1、集资房只有城市中会出现, 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 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 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 房屋建成后归职工,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
2、其实集资房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 因为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 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
3、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 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 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 所以集资房是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2018-07-10 09: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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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性质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单位集资建房按性质来说是一种保障性住房,但是对于已经拥有住房的职工来说,可能显得多余。但由于集资房交易可以获取利润,因此在社会上存在着许多集资房交易的现象。但是集资房并不能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提并论,它是带有政策性质的福利房,并且产权按出资的比例确定归属。所以集资房的产权有可能并不全权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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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勤部 关于军队集资房产权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后勤部 关于军队集资房产权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营 [2006]366号 2006年5月18日) 为了做好军队集资房产权处理工作,根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有关规定,先就有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资房产权处理的范围 (一)位于公寓区意外的集资房,不予退房,均应向个人出售,结清购房款后,给予住房全部产权;另占用其他军队住房的,必须及时腾退,不腾退的,不予办理集资房产权处理手续。 (二)位于公寓区的集资房,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为公寓住房,个人原交纳的集资房款,作为住房抵押金,在其退出原住房时,由住房管理单位退还给本人或者合法继承人。 二、关于个人应付房款的计算 (一)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牺牲病故的人员),以及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人员(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参加集资建房的,可申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其中,军职以上干部,在其住房补贴政策出台前,暂按房改成本价计算购房款。 (二)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的,住房实际售价以总后勤部或军区联勤部公布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指导价格为基础,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经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核定的价格为准。 个人应付购房款=住房实际售价×(1-年折扣率×住房成新折旧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年折旧率为1.25%,住房成新折旧年限,从住房竣工后第6年开始计算。 (三)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享受军人职业、夫妇军(工)龄、住房成新三项折扣,计价办法按照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房改成本价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2005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个人应付房款大于已交集资建房款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补齐;个人应付购房款小于已交集资房款的,不予退款。时机购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超过个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 (四)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人员和1999年9月20日以前牺牲病故军队人员的配偶,住用公寓区以外的集资房,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后可按房改成本购买,购房款的计算与收缴,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购房面积按照参见集资房人员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时对应的集资房面积标准确定,超过部分按照经济适用房住房价计价,夫妇均为转业复员人员的,购房面积按职务高的一方确定。 三、关于个人购房款核定与挂帐资金的审批 (一)住房管理单位营房部门对申请购房人进行资格认定,符合购房条件的,按规定组织填写《军队集资房出售计价表》(以下简称《集资房计价表》)和《军队集资房出售核价审批表》(以下简称《核价审批表》);财务部门依据营房部门提供的《集资房计价表》、《核价审批表》,以及申请人已交集资房款的凭证、建房协议书。对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按规定填写《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集资房挂帐资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个人挂帐审批表》)。住房管理单位将《集资房计价表》、《核价审批表》和《个人挂帐审批表》,以及《军队集资房出售价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价格评估报告》)。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 (二)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财务、基建营房部门,对住房管理单位上报的《集资房计价表》、《核价审批表》和《个人挂帐审批表》审核后,汇总编制《军队集资房出售核价汇总审批表》(以下简称《核价汇总审批表》)、《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集资房挂帐资金汇总审批表》(以下简称《挂帐汇总审批表》),随各单位的《价格评估报告》,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上报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审批。 (三)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财务、基建营房部门,依据总部批准的《核价汇总审批表》、《挂帐汇总审批表》,审批复核住房管理单位上报的《个人挂帐审批表》。住房管理单位依据批准的《个人挂帐审批表》,合算个人住房资金,经所在单位后勤部门领导批准后,建立何人住房资金帐户,办理购房款抵扣,登记个人住房资金帐户挂帐余额。 四、关于个人挂帐资金的管理 (一)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其住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应补交的购房款(应付购房款减去已交集资房款),可用其住房补贴抵扣,抵扣不足的由个人一次交清,有剩余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符合发放条件的,按规定填写《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集资房挂帐资金支取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军务或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后勤部门批准后,办理发放手续,冲减个人住房资金帐户挂帐余额。所需军费,随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决算,逐级汇总上报总后勤部财务部核销。 其中,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人员和1999年9月20日以后在职牺牲病故的军队人员,个人挂帐资金额,2005年12月31日前批准离休、退休、转业、复员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去世的上述人员),以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的余额为限。 五、挂帐资金的兑现 离休干部(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去世的离休干部)的挂帐资金兑现,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财务部门会同干部、营房部门,按照离休干部资历、职务分年度确定个人挂帐资金兑现对象;购房人员所在单位或售房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上级批准的个人挂帐资金兑现范围,组织购房人员填写《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现有住房挂帐资金兑现申请表》(以下简称《挂帐兑现申请表》),经本级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后勤部门批准后,一次性计发给本人或合法继承人,冲抵个人住房补贴帐户余额。所需经费,随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决算,逐级汇总上报总后勤部财务部核销。 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去世的退休人员)的挂帐资金,分年度按计划计发。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复员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在职牺牲病故的军队人员)的挂帐资金,一次性计发。发放手续和审批权限,执行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跨单位购房人员挂帐资金的结算 跨单位购买现有住房的军队人员,由现所在单位或者批准离休、退休和转业复员时的单位,依据原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购房款核定等有关证明,办理个人住房补贴抵扣和1个人帐户资金登记等手续。 七、其他问题的处理。 1999年9月20日前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颁发前,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军队人员,不得按经济适用住房价重新计算购房款、享受住房补贴。对于购买老旧住房的人员,个人享受的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低于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购房可得货币补差的,再给予适当的住房维修补助。 住房维修补助标准,按个人比照以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享受住房补贴时给予补差经费的95%,减去本人已享受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后的余额确定。住房维修补助经费的计领,由售房单位编制《军队人员1999年前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维修补助经费审批表》,逐级上报,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财务、基建营房部门审核,报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批准后,由总部统一下达指标,与购房面积未达货币补差经费一并划拨到售房单位,用于购房人员的住房维修消费。 已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符合享受住房维修补助的军队人员,个人交纳的购房款按原收缴渠道逐级返还倒售房单位,按规定标准扣除售房开支后,用于个人住房维修消费。原交购房款中按规定留存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由军区级单位在售房收入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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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有红本吗?答
1.深圳的民房是否就是农民房或者村民集资房?对。2.如果是农民房是不是一定没有红本房产证的吗?对的,按照目前的政策是不会有红本的。不过或许十几二十年后政策有变也不一定。这种房子你买来自住是可以的,但是用来投资是没用的。不可以转让,到时候拆迁也不会有钱分,因为房子是人家村集体所有的,你跟房东的购买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应的。3.如果说农民房有红本的,是不是骗人的?绿本集资房有保障吗?骗人,没可能。集资房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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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产是办不到产权证的,有产权证也是集体的(只有一本),如果要卖,只能一次性付款,而且还要拿出房子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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