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为了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要求开发商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对于这些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在《物权法》实施前后一直存在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防工程引发的诉讼也不在少数。例如,有业主即因为开发商与其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约定人防工程属于开发商所有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有业主则因为开发商使用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库对外出租,要求确认地下车库为业主共有,开发商返还收益。对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有观点认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但其中国家不仅减让土地出让金、减免有关税费,还给予各种优惠,因此,国家也有间接投资。况且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具有特殊属性。因此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管理权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还有观点则认为,居住小区内的人防工程一般不由国家直接投资,也并非直接用于国防目的,因此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国防资产范畴。对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归属的判断,宜从出资角度加以考虑。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对于建设单位投资兴建的人防工程,应认定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将人防工程面积计入公摊面积,该人防工程应认定由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共有。从《物权法》之前的规定来看,曾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比如1985年的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即规定,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
全部3个回答 >有哪条规定商品房内不允许打井
132****6291 | 2018-07-10 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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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524 不能 2018-07-10 07: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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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170 问问政府部门 2018-07-10 0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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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746 询问当地规划局、安监局确定 2018-07-10 07: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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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些禁止性规定:1.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4.房地产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位竣工的商品房。 5.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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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看您所住廉租房的性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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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说的问题,有几个建议,呵呵 1、你的购房协议上有没有不用预制板的字样 2、预制板使用的部位你没说明,现在规范规定是不允许在结构构件中使用的,要是维护结构,是可以用 就你的问题,购房协议上没有不用预制板的字样(推断),那你只用找你当地懂结构的人给你看看,用在那了,要是真的不让,你找开发商,他不退,你在去当地法院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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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多了,商品房销售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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