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部分需要交继承公证费用2%,评估费千分之六,继承过户费几百元,就可以,
全部4个回答 >继承一半房产要按多少付诉讼费
135****9778 | 2018-07-07 18:58:40-
133****1540 诉讼费是按你的诉讼标的计算的。如果是房子不超过20万元的话仅按300元计。如果数额大,你可以先估一个起诉就行。 2018-07-07 1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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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182 诉讼费用的承担由法院判决,原则是由原告方预交,败诉方承担。如果各方当事人就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就诉讼费也达成了协议,则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如果败诉方人数较多,法院会根据各方所继承份额予以确定诉讼费用。法院通常根据诉讼标的额收取诉讼费,采用累进计算的方式。10000万元以下的,50元;1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2.5%-200元;2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2.0%+300元。 2018-07-07 1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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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816 继承按房产的价值收取诉讼费。首先看你所属的地区,房产按多少元一平计算,然后你要继承的面积乘以每平的单价,计算出来一个数字。以这个数字为标的收取诉讼费。具体每平方房产的价格到当地法院咨询。 2018-07-07 18: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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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632 诉讼费,按你起诉状中主张的数额计算。
如果你起诉时请求房子的全部,按房产估价的全额计算诉讼费;如果你只主张一半的房产,按房子估价的一半计算诉讼费。 2018-07-07 18:59:29 -
153****6313 参考如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多不超过5000元。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018-07-07 18: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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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秋诉钱某忠、陈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钱某忠应归还沈某秋借款本息416万元,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但因钱某忠未按调解书中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沈某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沈某秋发现钱某忠曾购买一套独体别墅,并将房产登记在其女儿钱某名下,遂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查明虽房屋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为钱某,但购房时钱某尚为在校学生,无独立的经济来源。本案中,诉争房产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出品 | 小军家事团队本文共计5508个字,大概10分钟读完钱某、沈某秋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要旨父母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支付“**款”、办理“按揭贷款”,该行为实际上属于赠与,且为纯获利益的赠与,不需要未成年子女作出接受的明确意思表示。而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再次作出赠予的意思表示,此后子女以自己名义办理涉案房产权利登记,足可认定其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现该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应当认定属于子女个人所有,而不属于其父母共有,也不属于家庭共有。案号一审: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执异初字第7号二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00678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再140号案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某秋一审第三人:钱某忠一审第三人:陈某民 沈某秋与钱某忠、陈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某秋于2013年4月1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钱某忠、陈某民归还借款本息等590余万元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钱某忠应归还沈某秋借款本息416万元及律师代理费3万元,陈某民对其中380万元及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嘉善商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因钱某忠、陈某民未按照(2013)嘉善商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向沈某秋履行还款义务,沈某秋于2013年11月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86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曾于2013年11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此后又于2014年8月26日恢复强制执行。因法院查明钱某忠、陈某民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沈某秋的债务,故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9日,沈某秋再次向一审院提出书面申请,认为钱某忠向其借款后曾购买位于嘉善星岛花园96幢的独体别墅,并将房产登记在其女儿钱某名下,该房产应当属于被执行人钱某忠的财产,故要求法院予以查封。一审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3)嘉善执民字第1947-1号执行裁定,对嘉善星岛花园96幢独体别墅进行权属查封,并张贴查封裁定和通知,向被执行人钱某忠及家属进行了告知。2015年7月15日,被执行人钱某忠来法院就查封房产事项提出了异议,后异议人钱某知悉法院将要处置该房产,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嘉善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钱某的执行异议。另查明,2009年9月,钱某忠以女儿钱某名义与嘉善汇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嘉善星岛花园96号别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323.53平方米(权证实际面积323.56平方米),房屋价款为3472478元。2009年9月17日,钱某忠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嘉善汇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款40万元,嘉善汇信置业有限公司于同日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一份给钱某忠。2009年10月14日,钱某忠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嘉善汇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款642156元,嘉善汇信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相应金额的收款收据一份(日期为2009年9月23日、缴款人为钱某)。2010年1月8日,该房产按揭贷款230万元经中国银行嘉善县支行批准发放,贷款归还期限30年,自2010年2起每月应归还银行贷款约1.6万元(金额逐年递减)。至2015年8月11日,钱某忠及与其有经济利益的关系人通过转账及直接缴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92万余元,尚欠贷款本金197万余元。又查明,2009年11月30日,钱某忠与陈某协议离婚,在嘉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钱某由陈某监护,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则由钱某忠负责;嘉善星岛花园96号楼房产权归女儿钱某,该房产按揭贷款前十年仍由钱某忠支付,十年后由女儿自付;钱某忠在嘉善恒隆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份(包括收益)和陈某在嘉善天昱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及嘉兴美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包括收益)均归女儿钱某所有;位于嘉兴翰林府第17幢501室房产归女儿钱某所有,但该房产的按揭贷款由被执行人钱某忠负责还清;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钱某忠承担。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以钱某名义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如何认定;二、已登记在钱某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可供执行的家庭共同财产。关于第一个问题,钱某认为应以登记为准,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通过合法登记取得了相应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足以排除执行。沈某秋则认为争议房产系债务人钱某忠举债购买,购房后又转移到自己子女名下,按揭房贷又由债务人偿还,其名义上的形式物权不能对抗客观实际的事实物权,应判定钱某忠为实际物权所有人。作为证据的不动产登记簿,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不动产登记簿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这是由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状况可能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这既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有登记机构方面的原因,为此本案不能机械地以房产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将有关权利判定真正的权利人。本案钱某忠为争议房屋支付了**款,属不完全出资,虽然按揭贷款以钱某名义,还贷也从钱某账户出款,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签订贷款合同时,钱某刚满18周岁,尚在**就读,如无父母以共有人的身份承诺用房产作抵押并开具收入证明,按揭贷款是无法完成的,现如今钱某仍无稳定的收入来源,还贷主要靠钱某的父母,钱某对此并无贡献,因而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钱某的财产。关于第二个问题,家庭共同财产并非仅指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以孩子名义购买的房产同样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本案钱某忠夫妻离婚时虽然有将争议房产归女儿钱某所有的约定,但此时钱某已成年,双方并没有明确的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庭调查,争议房产交房后即由钱某父母出资操办装修,之后钱某的爷爷奶奶及钱某忠均曾居住于此,钱某偶尔回国小住,仅有后来的登记行为,缺乏事实上的交付行为,也不宜认定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为钱某。因此根据签订购房合同时钱某尚未成年、**款及之后数年的还贷和房屋装修均由钱某父母及关系人支付,钱某无独立的经济来源的实际,该房产虽然在形式上完成了物权的登记,仍应属于钱某忠可供执行的家庭共同财产,该院于2015年6月23日查封该房产并无不当。钱某忠在大量外债无法清偿的情况下,仍利用各种资源归还本属家庭共同财产的房屋贷款,规避执行,其女儿钱某要求排除对该房产执行的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综上,本案钱某忠离婚时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在有外债的情况下登记在其女儿钱某的名下,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嘉善星岛花园96幢独体别墅应属原钱某忠家庭共有,而非钱某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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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则关于苏宁即将布局二手房中介市场的消息,让本已热闹非凡的房产中介行业再添话题。消息显示,苏宁易购旗下的苏宁有房科技有限公司已于近期布局二手房交易业务,每套房收取统一服务费9999元。苏宁能否凭借一口价低佣金切入房产中介市场,它的发展模式能否在竞争已日趋白热化的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甚至给行业带来一场变革,都成为新看点。 苏宁模式 即便中介大鳄渴望凭借规模化不断实现行业垄断,二手房中介市场依旧不乏新的挑战者。 近日,有消息称,“苏宁有房”或将于8月正式上线。 据了解,江苏苏宁有房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今年5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为苏宁易购集团,法人是苏宁易购总裁侯恩龙。相关报道介绍,苏宁方面相关负责人表示,苏宁有房是一个无中介的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房源信息完全公开透明,买卖双方可实现自由沟通。该二手房交易业务将以苏宁小店为依托,整合集团线上线下优势资源,为用户提供全流程签约、贷款、过户、交房等服务。像所有行业新进者一样,“苏宁有房”喊出“一口价、无中介”口号,统一收取每套房9999元服务费,这也被看作是挑战传统中介按比例收取佣金的收入模式。 据悉,苏宁有房目前仍处于内部测试阶段。从模式上来看,苏宁有房的业务将有别于链家、我爱我家等传统房屋中介,采用“便利店+App”模式,由实体门店“苏宁小店”和独立App结合而成。 “苏宁能否成为搅局者还不好说,但苏宁投身地产中介行业的野心已显现。一位地产中介观察人士表示,看到了存量房市场未来的巨大潜力,苏宁也渴望介入其中分食行业蛋糕。从思路上看,苏宁采取了一口价的模式,低价切入市场,以此吸引客户的关注,希望以此为平台导流。在模式上,苏宁也比较有特色,“苏宁小店”和独立App结合表明企业希望通过线上结合线下的方式,解决房源、流量以及服务各个领域内的瓶颈。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从短期看,苏宁有房对行业影响不大,需要继续观察,传统行业短期内还不能被颠覆。 优势劣势 “苏宁有较好的线上线下资源,同时企业本身资金实力雄厚,对于平台的搭建应该比较看好。随着今后专业人才资源实现聚拢,有望实现快速发展”,严跃进进一步分析说。 另一位行业人士表示,苏宁本身有地产业务经营的经验,虽然规模不大,但其对于地产业务一直保持着持续的关注,尤其是对“互联网+”的思维,本身此类投资就符合其商业逻辑。苏宁二手房交易平台搭建后,有助于吸引中介门店和市场需求进入,形成具有主导权的平台。 苏宁并不是第一个行业外来者。此前,行业内以爱屋吉屋为代表的互联网中介横空出世时曾一度被认为与传统中介相比拥有灵活、便捷、低成本的优势,尤其低佣金更被看作是行业的“革命者”。 资料显示,“互联网+”席卷传统中介行业在2014年达到高峰。在资本的力挺下,爱屋吉屋、房天下、房多多、Q房网、安个家等新生互联网中介纷纷入局。 到了2017年,阿里、京东等互联网巨头更是开始介入房地产市场。2017年9月底,支付宝上线租房业务,10月就宣布平台上有超100万间公寓正式入驻。同年10月,京东也上线房产频道,并涉及一手房、二手房和租房等业务。当时业内惊呼,互联网巨头与普通房产O2O平台不同,它们极有可能改变市场游戏规则。 “作为动辄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大宗产品交易,买卖双方较为谨慎,交易流程较长,需要反复带看等线下服务,线上流量转化成线下交易并不容易。尤其是二手房交易受区域市场影响很大,大平台不一定要比社区门店有竞争力。”一位地产中介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能否导入充足的房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实际上,互联网中介的生存空间并不乐观,甚至包括爱屋及屋在内,许多曾风光一时的O2O平台业务量在资本退潮后大幅萎缩,甚至接近消亡。因此,未来对于苏宁有房而言,模式本身十分重要。按照计划,苏宁希望通过“小店”模式实现资源的整合和全流程概念打造,将有利于加快市场交易。此前,苏宁方面曾对外表示,苏宁小店是被当作苏宁整个智慧零售大棋局的一个流量入口,所以苏宁在加速开店的同时,也试图把用户各种需求服务在苏宁小店里实现。苏宁小店定位社区,为社区人群提供电器维修、清洗保养、水电气缴费、复印、收发快递、洗衣等便民服务。其中,二手房业务将是社区未来重要的服务之一。 苏宁有房不同于专门的互联网中介和传统线下中介,苏宁希望所有副业都能为主业赋能,这与京东、阿里为线上业务导流的企业有相似之处。据悉,苏宁有房将暂时在南京试行,二手房业务在苏宁小店开展,投入成本不高。 与线上平台相比,拥有线下平台是苏宁有房的优势,门店可以帮助客户实现体验的具体内容。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苏宁小店已经突破500家,覆盖全国48个城市。按照苏宁的规划,在今年有1500家开店保底目标,**多争取开到2000家。不排除苏宁二手房业务在其他城市铺开运行。 但与行业**的企业相比,苏宁有房差距还比较明显。例如链家一家就占据了二手房市场10%以上的份额。门店“数量多、密度高”是它**为显著的特点。 搅局者? 目前看,苏宁 “一口价、无中介”的口号,以及统一收取每套房9999元的服务费,无疑是重要卖点之一,也被看作是挑战传统中介按比例收取佣金的收入模式。之前互联网中介平台在上线之初就依靠低佣金策略切入市场。爱屋吉屋喊出“只收一个点”,房天下**初主打“只收0.5%佣金”,以寻求突破,但事实证明,佣金水平并不是企业成功的决定性因素。 专家分析,从目前来看,苏宁有房的服务费还是相对笼统的说法,因为平台刚建立,企业更多是一种平台维护费,所以定价开始会偏低。但毕竟服务费是一种企业相对稳定的收费模式,一旦后期门店数量上来,企业承担的成本会不断上升,一味追求低价,企业盈利能力将受到考验。这需要企业在扩张速度、佣金水平、线上线下资源上做出平衡。 还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中介在信息传播和资源整合上有优势,但是在行情好的时候,搜集房源等方面会比较困难。包括优质房源等资源需要不断线下核实,甚至线下的激烈争抢,单纯通过平台交易,短期看也是有困难和风险的。毕竟现实条件下,二手房买卖主要是基于社区熟悉程度寻找房源和进行交易的,是否有中介平台本身并不一定起作用。此外,通过低成本来促进密集交易的目标能否实现还很难说,毕竟追逐高提成是中介从业人员的目标。 而且链家地产这样的传统门店行业巨头也在加强企业线上平台的建设。目前,链家的贝壳找房开放平台已开始运作;58集团也与我爱我家等企业联手打造线上平台。苏宁想要挑战行业领军者,甚至颠覆行业还有太多的事可做。包括房源、人才、客户流量、客户体验等。但不可否认,苏宁的跨界投资符合当前企业转型的思路,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跨界能够倒逼部分传统中介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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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中国300城市土地市场交易情报》,全国300城市楼面均价及溢价率持续上涨,前六个月出让金额超1万亿元,同比增长逾三成。中指院数据显示,2016年1-6月,全国300个城市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含住宅用地的综合性用地)出让金总额为8466亿元,同比增加53%。同时,今年上半年,全国40个大中城市过半数同比增加,涨幅前十城市出让金均翻倍,且以长三角热点区域为主。按照中指院提供的数据,今年前六月,全国土地出让金排名前十的城市为:杭州、南京、苏州、上海、天津、合肥、深圳、北京、佛山、武汉。今年前6月,杭州土地出让金为817.2亿元,同比增长403%;南京的土地出让金额为779.7亿元,同比上涨203%;苏州今年前六月的土地出让金额则为738.7亿元,同比上涨339%;上海的土地出让金额为608.3亿元,同比下降11%;天津的土地出让金额显示为517.7亿元,同比上涨121%。值得指出的是,今年上半年苏州、南京先后出台了土地拍卖的“熔断机制”,防止城市土地市场存在过热风险。具体来看一线城市,中指院数据显示,2016年1-6月,一线城市共推出土地154宗,推出土地面积881万平方米,同比减少15%;土地出让金为1562亿元,同比减少14%;楼面均价为11009元/平方米,同比上涨25%;平均溢价率为61%,较去年同期上升44个百分点。其中,一线城市住宅用地共推出52宗,上海推出35宗;广州推出8宗住宅用地;北京和深圳分别推出7宗和2宗。二线城市土地市场的表现更为活跃。数据显示,2016年1-6月,二线城市共推出土地4252宗,推出土地面积18042万平方米,同比增加8%;土地出让金为6547亿元,同比增加78%;土地成交楼面均价为2419元/平方米,同比上涨76%;土地平均溢价率为49%,较去年同期上升39个百分点。总体来看,2016年上半年,一线城市由于受供地缩水影响,成交量及出让金双双下滑,降幅均居各线城市前列,但从二季度开始有所收窄,少量入市宅地受到房企激烈争抢,高价地块由中心城区向远郊及新城扩散。另一方面,一线城市土地市场的沉寂使众多品牌房企转战二线重点城市拿地,南京、苏州、杭州、合肥等地首当其冲,城市、区域、板块地价记录频频被刷新,上半年二线城市楼面均价及出让金均领涨。但三四线城市延续前期低迷走势,与一二线市场的差距继续拉大。(澎湃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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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就是请求确认你享有的继承份额这个诉讼费如果法院认可是确认之诉的话那很便宜的如果继承权按财产数额来计算 那就要房屋评估了计算诉讼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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