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自建房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就不需要交了!因为该房产在房管局是没有备案的!如果是国有土地性质的就需要交纳,在房管局需要做过户手续的!
全部3个回答 >自建房怎么申报营业税
151****0692 | 2018-07-03 17:45:02-
137****9629 可以去银行代缴哦。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 , 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因此 , 你厂如果要卖厂房 , 要按“建筑业”税目依 3% 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 然后再按转让不动产税目缴纳 5% 的营业税。
(1) 自建建筑物出售 , 适用“ 建筑业” 税目 , 税率 3% 。 计税依据为 :
①按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 ;
②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 , 按以下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 计税价格 = 工程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 ) ÷(1- 营业税税率 ) 。
(2) 销售自建房产 , 适用“销售不动产 ”税目 , 税率为 5% 。 计税依据为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2018-07-03 17:48:48 -
158****6021 1.单位或个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所谓单位自建不动产,是指具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由自己施工建设房产,并归本单位自行使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之内”之规定,对自建行为,因系由公司内部员工提供应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因而不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对个人自建建筑物自用,仅限于个人自购材料、自聘人员、支付工资并拥有建筑物产权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对于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且结算全部或部分工程价款的,应当征收营业税。
个人承租土地建造厂房用于出租,根据穗地税发[2006]267号文规定,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街道出租屋管理部门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和申请开票。(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涉及的税率请看穗地税发[2006]267号附件的规定。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2018-07-03 17:48:26 -
152****1742 根据财税【2011】1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018-07-03 17: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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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你要具备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供原先四层楼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应图纸及相关资料,然后再申请办理规划加层报建手续。相应的流程为:(1)办理私人总平面审批,提供如下资料:个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用地红线的界限图(该图由城建办出具)、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你已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手续则不用办理),提供如下资料:个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批后的私人总平面、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3)办理加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如下资料:个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层加建设计图(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及相应加层荷载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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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是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法律规定的,制定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营业税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分布实施的,所以营业税率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制定的主体是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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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个农村建房申请书的格式,你按照这个格式根据你自己的实际情况写就可以了。格式如下;尊敬的政府领导:我叫xxx,是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xx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xx年,时间久远,年久失修,屋顶和墙边都有较多破损处,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而且每次刮台风下暴雨的时候,都会漏水,给家人带来极大的不便,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xx多平方米,要住x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周六日和节日放假的时候,家人回家之后,由于房子太小的缘故,满足不了这么多人口的需要,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我也必须建新房。四、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xx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五、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xx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xx平方米。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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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双方营业税计税额需由税务部门核定 那么,“合作建房”双方在符合了基本的立项要求后,其营业税到底应该如何缴纳呢?对此,曾经处理过类似案例的陈萍生为记者作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目前,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处理的政策,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按照该文件第十七条的解释,“合作建房”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在第一种方式下,合作双方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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