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将老房拍照,写出申请,持土地证、房产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2、没有房产证的,如土地证上四邻清楚,将老房拍照,写出申请,持土地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3、没有房产证,且土地证四邻不清的(四邻均为本主外墙根),需土地部门对土地证认定后,写出申请,持土地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4、报建后,经现场勘查,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进入办理程序,并提供以下资料:现状图、布置图、施工图纸、立面效果图。 5、报建后,经现场勘查,用地性质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相符合的,不允许翻建、改建、扩建。
全部3个回答 >请问什么是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
138****2333 | 2018-06-24 17:28:55-
131****7226 您好, 有下列情形必须清退
1 购买房改住房超过一套的
2 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又参加集资建房的
3 买的房改住房面积已达标,又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
4 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
5 在同一城市已购买有住房,又租住或占用公有住房的
望采纳谢谢 2018-06-24 17:29:41 -
137****3342 依据现行政策,农业户口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你可以咨询当地的房改办。 2018-06-24 17: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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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747 还建住房,就是政府或其他部门根据需要征去了当事人的住房及其用地,根据规定,必须予以相应赔偿。这时,还建一词就相应而生,其中的业主(大多是受害者),也就称之为还建户。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农村。
非还建住房就是普通房,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 2018-06-24 17:29:24 -
146****7646 危房就是已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住了,需要改造。改造成“住房”,意思就是危房,改完还是用来住的,不是拿去办工厂甚么的。这个进程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我不是很明白,这多是下面意思,仅供参考:非还建--不是用来还给原所有人再建的,应当是1部份改照后被用作他用的。
比如危旧房改照,可能有1部份土地被拿去用作拓宽道路。比如你有1房子4间房间,现在要改了,改造还是用来住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其中靠街的2间要被拆了拓宽路,那这2间房子叫“非还建住房” 2018-06-24 17: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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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有的旧房子已经很破旧了,或者使用功能不齐全,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就把旧房子拆掉,再原有的土地上建起新的楼房。差不多就这意思,一般城市里的旧房补偿会比较多,毕竟土地值钱啊,农村的话政府就象征性的补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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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是对已经存在安全隐患的居住房屋进行修建或者拆除重建。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的二、三级危房;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三级危房。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保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善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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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造房屋的产权是小产权房,国土使用证是国有,5年后可上市交易,但要交土地收益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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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三)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四)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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