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只有买卖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另根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必须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发商以签订认购书收取定金的形式,迫使消费者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违背了以上民事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因此,在您尚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时,仍然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定金和订金和区别。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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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128 | 2018-06-24 10:00:52-
146****8509 如果是实体还不存在,就是说楼还没建成,你也确认要了,你的”定金”是定上名额,如果实体出现后(就是说房子建成后)和之前开发商承诺的有出入,”定金”是要又倍返还给你的;
如果和之前承诺的没有出入,但你却不想要了,则”定金”就成为房款的一部分 2018-06-25 18:21:04 -
133****7239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房屋交易中的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2018-06-25 18: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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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931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018-06-25 18: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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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957 定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应该给付的数额内预先向对方交付一定金钱的担保形式。 2018-06-25 1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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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431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2018-06-25 1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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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6层+一个小车库前面的数字代表楼层,后面的+1是代表有一个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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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确定你交的是“订金”不是“定金”,订金是客户对一套房子的意向房源,如果不想要开发商是要全额退款的,但是定金是表明客户已经选定该房源,如果不想要了,定金开发商有权没收,房子另售的,就你的描述很像是定金的意思,但是有两点你可以确定下:1,开发商现在有么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还没有,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你都是有理由退钱的;而且开发商必须要退给你,2,这个不愉快的起因是售楼处么有给你说明调房真实的原因,所以你是可以抓住这一点,据理力争要求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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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第2.1.1条里面说的:抗震设防烈度为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说白了,它就是地震烈度的一个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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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广等特大城市,是限制非本地户籍家庭购买普通住宅房的,即使是本地家庭,也在购房数量上受到限制。针对这个政策,房地产商提出一个变通的方式,即将商业用地,开发为住宅房屋。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住两用房。这类房屋建设和房间设计布局,都是按照普通商品房标准。但是在土地使用年限、规划审批等方面,都是按照商业用房来做的。由于限购政策仅仅是针推规划建设都是以住宅基准的房屋。因此这类以商业名义开发,实质建设为住宅的房屋,就不在限购政策的管控之内。这就是房地产所说的不限购。不过这类房屋和正规的商品住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1、普通住宅类房屋的使用年限是70年;而所谓不限购的商住两用房使用年限为50年。2、普通住宅,住户的水电能源的费用,享受国家惠民政策,按民用能源费标准收取;商住房的水电费标准是按照普通商业用能源费标准收取。3、普通住宅的住户,可以享受周边学区教育资源;商住房住户就需要和开发商交涉了,但是现在来看,很多商住房住户的子女不能在辖区内上学。4、普通住宅,国家对小区的绿化、景观、居住安全等等均有要求;而商住两用房由于是以商业名义开发,在绿化和居住密度上会有很大欠缺。而且有些人利用商住房特点,注册家庭类公司办公,这对以居住为主的其他住户,会有安全上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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