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出售的如果属于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车库可以出售,那么该房产公司出售车库是合法的。
全部4个回答 >开发商卖车位有证吗
155****6621 | 2018-06-13 22:02:08-
144****9974 《所有权证》,里面的内容明确了开发商对车位享有的所有权,包括车位的数目、面积等。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可以将车位的使用权卖给业主的,这种交易的实质是租赁。 2018-06-13 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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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238 《物权法》当中关于车位及车库归属的界定。
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开发商卖车位不一定违法,要看车位的位置及合同约定。 2018-06-13 22:05:49 -
148****4460 看能否办理产权证。业内人士指出,衡量车位、车库可否销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若购买的车位、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则说明该车位或车库是不能销售的。 2018-06-13 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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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781 一种是开发商在报建的时候已写明用途,开发商能够拿到产权证的,这种车位属于有产权的不动产,属于开发商所有车位,可以放心买卖。
重点说一说第二种,第二种是开发商在报建的时候未写明用途,不能拿到产权证,更多的做法是开辟一块小区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建设停车场,该类车位的归属现在是有争议的 2018-06-13 22:04:23 -
134****4621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 2018-06-13 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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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物权法》当中关于车位及车库归属的界定。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卖车位不一定违法,要看车位的位置及合同约定。望采纳谢谢追问现在开发商并未作出预售许可证的公式,合同里关于公摊面积的附件也是一笔带过,无法查证,我曾致电当地房管局,房管局说这个得找规划局,总之互相踢皮球,我如何去调阅这些许可证查看呢?如要打官司,我国有类似这样的案例,原告胜诉的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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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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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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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有规定,小区的露天停车位属于公共区域,是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当然没有权利出售。物业有对公共区域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区域设施的维修与维护的义务。所以对停车位收取管理费是没问题的,但是没有权利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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