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市场,商品房的预售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因房屋并不是现房,即使购房者已交付了款项,也无法有效控制所购买的房屋。一旦房屋的售价大幅度飙升,开发商有时会单方面撕毁之前的认购协议,将房屋高价另行出售。 刘甲明律师现用一个典型案例揭示,即使是认购协议,若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所购买的房屋,则开发商应赔偿购房者的房屋差价等既得利益的损失。 ■法律咨询: 你好!去年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并约定房产公司延期交房三个月我有权解除合同。现在过了交房日期已经四个多月了,但房产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交房,上个月却突然通知我合同已经解除,房产公司将退还我已付购房款并愿意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经了解,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现在的房价比当时高了许多。请问,我可否要求房产公司交房?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解除合同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不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也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以逃避合同的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房产公司因延期交房构成违约,但其无权解除合同,买方作为守约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买方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依然有效,买方可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约定的商品房,并要求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意见: 商品房认购协议须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方能生效: 一是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二是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也不提示合同相对人可去办理登记备案,开发商的行为属不正当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应视为该条件已成就,合同因此生效。另外,购买人已交付了钱款的主要义务,且开发商已接受,故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期待利益,即根据合同履行后获得利益,故被告应赔偿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房价上涨开发商违约怎么办 有哪些相关法律规章
151****2700 | 2016-07-05 10:16:00-
151****2212 在销售市场,商品房的预售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因房屋并不是现房,即使购房者已交付了款项,也无法有效控制所购买的房屋。一旦房屋的售价大幅度飙升,开发商有时会单方面撕毁之前的认购协议,将房屋高价另行出售。那么,开发商违约了该怎么办?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解除合同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不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也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以逃避合同的实际履行。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房产公司因延期交房构成违约,但其无权解除合同,买方作为守约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买方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依然有效,买方可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约定的商品房,并要求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签订购房合同是对购房者的保障,如果开发商违反合同的约定,即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房价上涨后很多无良开发商都一改先前的积极态度,想违约或者涨价。但是解除购房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及程序,购房者**好咨询一下律师,看自己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再解除,不能盲目维权。 案例 某一购房者去年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并约定房产公司延期交房三个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现在过了交房日期已经四个多月了,但房产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交房,上个月却突然通知购房者合同已经解除,房产公司将退还购房者已付购房款并愿意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经了解,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现在的房价比当时高了许多。那么,购房者可要求向开发商交房吗? 解析: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交房。 按照以上《合同法》说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房产公司因延期交房构成违约,但其无权解除合同,买方作为守约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买方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依然有效,买方可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约定的商品房,并要求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若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也不提示合同相对人可去办理登记备案,开发商的行为属不正当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应视为该条件已成就,合同因此生效。另外,购买人已交付了钱款的主要义务,且开发商已接受,故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期待利益,即根据合同履行后获得利益,故被告应赔偿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2016-07-05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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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2003.4.28)《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7.20)《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3.1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3.24)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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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开放商 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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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怕出现纠纷,但是如果出现了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呢?如果购房者后悔交定金了,那么怎么才能处理好定金的纠纷问题呢?购房交易过程中,定金问题上会出现哪些问题呢?下文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定金纠纷的处理方式,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二、定金纠纷处理方法 根据**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范了对于买卖房子交了定金后悔的情况的处理方法,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法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定意味着,一旦开发商或购房者拒不依约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另一方便可就房价的涨跌提出相应的索赔,而不仅仅局限于以往的定金赔偿。在现如今这个房价高涨的时期,会有开发商宁愿赔偿买房人几万元的定金,从而再转手以高价卖出,也不愿意房子出售的价格过低。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一套房子售价100万元,定金10万元,在《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没出来前,定金纠纷的处理也就是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开发商只要赔偿10万元。但是,随着房价的上涨,购房者如果还想买该地段同类型的房子时,房子的价格很可能已经卖到150万元,那么购房者实际上受到的损失就不仅仅是定金的损失了。因此,司法解释实施后,购房者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涨价后的损失赔偿。 在此大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买房人违约的话,开发商同样也是可以提出索赔的。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购房者如果不履行合同的话,除了拿不回定金,开发商也有权对降价损失要求补偿。因此,这一点需要买家特别注意,买房的时候就需要谨慎考虑之后再做决定了,切莫盲目的交定金,如果后悔的话,损失的就不仅仅是定金那么简单了。 以上就是关于定金纠纷的**新处理方法,希望上述内容能对各位购房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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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2、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3、购房者在选择解除合同后,也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