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协商退款和额外赔偿,不成可起诉,合同是关键。
全部4个回答 >购房者交了定金却遭开发商毁约损失怎么赔偿 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146****1856 | 2016-07-05 10:15:44-
155****1086 买房子**怕出现纠纷,但是如果出现了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呢?如果购房者后悔交定金了,那么怎么才能处理好定金的纠纷问题呢?购房交易过程中,定金问题上会出现哪些问题呢?下文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定金纠纷的处理方式,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二、定金纠纷处理方法 根据**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范了对于买卖房子交了定金后悔的情况的处理方法,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法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定意味着,一旦开发商或购房者拒不依约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另一方便可就房价的涨跌提出相应的索赔,而不仅仅局限于以往的定金赔偿。在现如今这个房价高涨的时期,会有开发商宁愿赔偿买房人几万元的定金,从而再转手以高价卖出,也不愿意房子出售的价格过低。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一套房子售价100万元,定金10万元,在《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没出来前,定金纠纷的处理也就是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开发商只要赔偿10万元。但是,随着房价的上涨,购房者如果还想买该地段同类型的房子时,房子的价格很可能已经卖到150万元,那么购房者实际上受到的损失就不仅仅是定金的损失了。因此,司法解释实施后,购房者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涨价后的损失赔偿。 在此大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买房人违约的话,开发商同样也是可以提出索赔的。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购房者如果不履行合同的话,除了拿不回定金,开发商也有权对降价损失要求补偿。因此,这一点需要买家特别注意,买房的时候就需要谨慎考虑之后再做决定了,切莫盲目的交定金,如果后悔的话,损失的就不仅仅是定金那么简单了。 以上就是关于定金纠纷的**新处理方法,希望上述内容能对各位购房者有所帮助。 2016-07-05 1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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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商品房基本上都实行预售制度,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一般不能马上接房入住。那么,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要求开发商准时交房的权利 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准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二、查看竣工验收报告的权利 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房地产开发商交房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提供或出示《竣工备案证明书》,否则可以拒绝接房。至于开发商因此逾期交房的,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索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权利 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3条进一步规定,如果开发商不予维修,或者连续修理、重作、更换两次仍不合格或者不符合约定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或者换房。 四、处理面积误差的权利 当实际面积少于暂测面积时,购房者有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5条的约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款项或者解除合同。 五、查看免责事项的有关证明,索赔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规定了商品房的交付期限及免责事由,当房地产开发商在约定的交付时间之后交房时,购房者要求其提供免责事项的有关证明。 六、办理产权登记的权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现在实行“两证合一”,即土地房屋权证)是购房者对所购商品房享有权利的合法凭证,它对于购房者证明土地房屋权利和用于抵押担保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必须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尽早办理产权登记事宜。 七、办理户口的权利 商品房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可以办理购房入户手续了。协助购房者办理户口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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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房产销售这行,主要还是看你的交际能力,人际关系,还有就是对周边房源的熟悉程度。建议去看看心理学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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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有哪些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义务。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证,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办证逾期系因买受人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证的,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十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且买受人同意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出卖人拒绝受领的,法院应当向出卖人释明可以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经释明出卖人坚持不反诉,仅以买受人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作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十六、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十七、第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行使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该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但第三人拒绝受领的除外。十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的继承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十九、房屋涨价损失与一倍赔偿的并用出卖人具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要求同时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两项赔偿数额相加过分高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赔偿总额。二十、同时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处理出卖人存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买受人同时主张上述两项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两项违约金相加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综合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条款等因素,对于违约行为重复期间的违约金,择一高标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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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法定内容包括:房屋所在地,小区名称、楼栋房号、楼房结构、房型、面积、房型图、房屋产权年限、产权人姓名、产权性质、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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