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的小区更好一些,管理比较严格,减少了社会上的其他人的进入,能够保证儿童的安全,减少偷盗行为,能给小区业主相对一个比较,独享的空间,开放式的小区呢,就是社会上很多人都可以随意进,比较乱,但是,开放式小区有个优势就是,价格相对,便宜,综合对比吧,如果性价比,来说的话,可能说同样的价位,在开放式的小区买了,面积更大一些。
全部4个回答 >街区制会不会取代封闭小区 政府大院会开放行车么
137****9581 | 2016-06-27 12:17:27-
159****8587 国务院日前发布城市规划意见,未来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取消封闭式住宅小区。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 意见明确指出,此举是为了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交通路网合理布局,改善交通微循环。 有网友机智滴表示,未来去市政府上访没人拦了。 不过政府机关能否开放通行咱不知道,小区开放的趋势应该改变不了了。 从我们房地产开发市场化以来,成片开发的小区成为常态,随着社会治安环境的变化,小区封闭式管理也普遍为大众所接受。封闭式管理有很多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封闭式管能减少盗窃、抢劫等治安案件发生; 2、封闭式管理还能解决部分就业问题,物业服务行业通过配备安保人员解决了不少人的就业问题。 3、封闭式管理,让小区环境得到改善,车流量不会受到外界干扰,园林绿化也会得到维护,这些也是房产增值的重要原因之一。买得放心,住得省心、过得舒心是买房人大多数的诉求,而封闭式管理在这方面大有可为。 开放社区带来的问题 1、按照我们目前土地开发模式,小区的公用设施是经过一些合法程序来到业主手中的,包含围墙、道路、设施等,属于小区业主的公共财产,向社会开放是否无偿?如果不是无偿,政府怎么补偿,补偿的标准又怎么定? 2、封闭小区向街区制转变,需要对目前小区和新建小区的公共规划作出调整,这部分的成本谁来承担/ 3、街区制带来的原居民生活品质下降,特别是一些高端社区。 4、街区制带来的治安问题有没有做好足够的准备。 在业内人士看来,街区制的提出,唯一的考量是改善城市交通,让大多数短途出行需求通过内部交通来解决,而不必占用主干道资源。政府的出发点很好,不过不设防的街区考量了社区核心——人的素质,如果开放社区后带来小广告满天飞,小偷频频光顾,那就得不偿失了。所以开放式街区模式必须要在关键节点实施视频监控,还得有区域安全指挥中心,保证社区环境不会因开放而恶化,一句话,小区开放了,安防监控就得封闭起来。 2016-06-27 12: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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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逃避税费,往往会签订两份交易价格不同的合同,真实的交易价格比较高,但这份并不提交到税务和房管部门,而是把另一份交易价格比较低的合同提交登记备案,并以比较低的价格缴纳税费。还有的是一份较低价格的是双方的真实交易价格,另有一份虚高的价格,拿到银行争取更多贷款。这都属于俗称的“阴阳合同”。阴阳合同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逃避税费或骗取贷款,从这个角度讲是违法的。实践中,因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甚至很多时候,双方因为履行合同中的其他情况发生纠纷,一方反悔,但觉得自己的理由不充分,转而以阴阳合同违法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终止合同。那么阴阳合同是否合法?如果无效如何处理?如果合法,以哪份合同为准?首先,阴阳合同如果是为了逃税等非法目的,肯定是违法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此房屋买卖行为还是可以有效的。基于这个认识,如果双方因阴阳合同为由发生纠纷,没有特殊情况和约定的话,以此为由是无法认定合同整体无效,或因此解除合同的。其次,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应以哪一份的效力为准?阴阳合同有的是以两份内容基本相同,但价格不同的合同形式出现的。有的是以一份低价合同,再加一份或数份以装修折价或其他形式的折价出现的补充协议组合出现的。但不管以哪种形式出现,在实践中认定双方的真实交易内容是关键。哪个交易条件、交易价格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文本中应该能体现得出来,如果体现得不清楚,可以结合房屋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双方的关系、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内容综合确认。再次,对阴阳合同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当事人以阴阳合同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时,往往是理直气壮,而在实践中法院往往认定双方真实的交易意思表示有效,当事人往往就无法接受,指责法院对违法行为不理不管。实际上,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维护法律也是各有职责分工的。追缴税款应该由税务机关来负责,追回贷款应由银行来进行,这其中如构成犯罪,也应移送**机关先行立案侦查,再处理。(出于各种原因,目前实践中对于房屋交易中的逃税行为,还没听说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或提出相应建议给相关主管机构。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向税务机关、银行等相关单位举报。但毕竟,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法院审理双方的房屋买卖纠纷,还是以认定买卖关系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应支持或驳回一方的诉求为主。**后,签订阴阳合同存在风险和后患,买卖双方应以谨慎对待。阴阳合同毕竟涉及违法行为,且签约后往往因各种原因引发纠纷,给买卖双方带来麻烦,因此,建议交易各方还是谨慎对待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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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美国电影的朋友想必都知道,欧美房屋往往临街而建,住宅与商业设施、公共设施等连接成为开放式街区。这种街区制度今后也将在广州推进,使城市商业设施和住区设施规划融为一体,将城市规划朝节约土地等方向演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近日印发,这是时隔37年重启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配套文件,《意见》共9方面三十条,包括强化城市的规划工作、提升城市建筑水平、完善城市公共服务等。 《意见》第十六条中指出要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升到8公里/平方公里(现在北京约为5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现在多数城市为12%左右)。特别要提到的是,第一个指标只管长度、不管宽度,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街区这一概念发端于欧美,是一组建筑物与周边或其中的广场、街道、小公园、绿地等实体或空间的总称。这一举措对城市功能划分有很大意义,道路利用率高了,临街的店面就多了,诸如咖啡馆、餐馆、茶室、书店等店面,由此改变城市的形态和功能。 但不少业主和物业公司均表示,政策对小区治安管理提出了难题,以前很多中高档小区,随着业主入住率越来越高,对安保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平时业主出入都要求用业主卡,但是每年也不可避免发生盗窃事件,加上广州不少小区周边都是城中村,一旦小区开放后,如何解决社区居民的安全隐患和噪音干扰等,都将成为新的问题。据悉,四川在2016年1月就已响应新建住宅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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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小区,且不论封闭的程度如何,大都有明确的边界,这在建筑规划上的专有名词,叫做“红线”,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小区的围墙和大门,它就像一个圈一样,将几幢建筑物、公建配套、绿地以及称之为邻居的人们,一道划了进去。只是不少小区里又再分出了“圈里”和“圈外”,只是这个圈,有的是实物层面的圈子,有的则是人际关系上的分界线。封闭式小区在形式上能够提升业主们的归属感,但这种感情的获得,更多地来自于业主对社区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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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必须争取业主大会同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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