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 1.2 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1]255号 《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4 总 则 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具体规范 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55****1689 | 2016-06-07 11:26:22-
131****5189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以国土资发〔2006〕114号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3 依据 4 总则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6 原划拨、承租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附录 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前 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a 、附录 b 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新版本。 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2016-06-07 1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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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_。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房产(或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产楼层_____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年,自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共计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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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实是指国家将土地的使用权在规定的年限内出让给土地的使用者,而土地使用者需向国家交付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的行为。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专业性比较强,所以在进行出让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注意事项: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五、出让价格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六、合同公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性较强,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七、注意收回土地条件和时限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因此,受让方应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间,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达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导致政府无偿收回土地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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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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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债务人(抵押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的占有,而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7.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 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抵押权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决策。 8.董事会的决议。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在抵押之前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9.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证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整个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应聘请律师就抵押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的是不动产抵押,标的重大,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抵押双方应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11.处置抵押物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构予以协助。 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12.抵押权的终结。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