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出让的程序办理; 二、已出让土地的转让: 1、转让双方申请及转让协议; 2、审核材料,填写转让呈报表; 3、会办审批; 4、缴纳税费; 5、发放批准文件。 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出让供地的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二、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1、转让双方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批准文件; 3、土地转让协议; 4、宗地分割转让的要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手续、地籍勘界图; 5、双方身份证明; 6、已办理房产过户的需提供房产证。 审批时限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出让审批时限; 二、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办结。
飞来峡镇国有土地转让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如何办理转让程序
135****9004 | 2016-06-07 11:26:21-
142****1447 飞来峡镇国有土地转让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程序 1、由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对申请转让的地块进行测量,取得测量图 2、取得测量图后,向镇国土所提交有关材料: (1)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 (2)买卖双方在镇国土所现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原件两份 (3)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4)测量图 3、镇国土所将有关材料向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土地评估,评估书确定土地转让总价、以及该地块出让金价钱。 4、评估书出来后,镇国土所填报转让材料,连同上述资料,报清城区国土分局办理。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收费,城区国土分局还没有明确的收费规定给我镇,因此准确的收费未清楚,主要收费包括有: (1)测量费(原清新100平方米以下收1200元/宗) (2)评估费 (3)出让金,以评估书确定的收取 (4)转让土地地税:按评估出让价的9.7%收取 (5)转让土地契税:按评估出让价的3%收取 (6)交易服务费 (7)工本费 二、《房地产权证》转让程序,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才可办理转让 1、提交有关材料到镇国土所办理: (1)《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买卖双方在镇国土所现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原件两份 (3)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2、镇国土所将有关材料向有资质的评估所进行转让评估 3、评估书出来后,镇国土所填报转让材料连同上述资料提交到城区国土分局办理。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收费,城区国土分局还没有明确的收费规定给我镇,因此准确的收费未清楚,主要收费包括有: (1)评估费 (2)转让的地税:按评估出让价的7.95%收取 (3)转让契税:按评估出让价的3%收取 (4)交易服务费 (5)工本费 2016-06-07 1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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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市供销合作总社与吴某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协议,其后吴某与第三人郭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杨某现居住的房屋及所涉土地转让给郭某,被告市政府依郭某的申请向郭某发证,郭某以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从房屋中迁出。杨某认为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居住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被告认为其颁证行为合法,理由为该诉争土地的权属及权属来源均无争议,第三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真实、齐全,也符合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被告在受理第三人郭某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时不仅应依照国务院《土地登记规则》(简称《规则》)、《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简称《办法》)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还应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实质审查。《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房屋具有依附于土地存在的特征,因此我国处理房地产关系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根据这一原则,《规则》、《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时必须提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从《规则》第37条第1款规定看,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吴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利证书的情况下将有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第三人郭某既违反了上述规定,亦属逃避国家税费征缴的行为,依法不能支持。根据《实施办法》第33条第(3)项的规定,受让人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案中第三人郭某直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程序。第三人的申请登记时仅以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出具的证明代替房产变更登记证书,该证明并不属法定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书,被告未能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即向第三人颁书,属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依法难以支持。 法院基于上述理由判决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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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一: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规定,征用土地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时,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方案、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征用耕地的,还应当有耕地补偿方案。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开发商(建设单位)都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利,也不能买卖土地。征收土地的具体程序如下:二:征地公告(也叫“告知征地情况”):1:首先由需要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定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高补偿标准执行。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后,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征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附本等有效证件在公告的期限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如农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者,乡镇企业或其他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也包括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耕地、林地、草原等取得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的证书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实。防止造成重复或遗漏,对土地权属有纠纷的,应先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后确定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除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外,还应当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地上物进行清点,并依法进行登记。包括因征地而受到破坏的其他土地上的设施也应当进行登记,以便能确定恢复或补偿的办法。没有按照以上程序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凡是没有按照以上法律程序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户在公告的期限内持相关批文和原土地权利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征地纠纷的解决办法:1:如果他们没有按照以上程序依法征地,就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你们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67条的规定,对违法占地,违法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请求依法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2:如果他们已经按照以上程序征地,你们只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和安置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你们可以请求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请求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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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转让招拍挂介绍 《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招、拍、挂制度**初起源于欧美,后来在我国的香港广泛推广使用。我国目前地产业的经营性土地招、拍、挂的形式,正是以香港的土地拍卖规则而参照制定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作为经营城市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其理论上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经营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比协议出让有着明显优势,让土地以更公平、合理的价格出让,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杜绝腐败产生。 招、拍、挂的优点: 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土地招标挂牌制度是在一定制度上可以终结靠关系、“暗箱操作”的协议供地方式,进入了一个土地供应公开交易的新时代。正因此,有人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颁布、实施为中国的“土地革命”。该制度的优点是: 一、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防止和避免了腐败行为的产生。土地使用不公开,难免搀杂着“幕后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为了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往往会借机敛财,肥了个人,害了国家,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土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减少了诸多的中间环节,使倒买倒卖土地的空间大为减小。 三、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有利于房地产分离,提高土地开发效率。目前“招拍挂”的土地供应方式,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整体规划。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逐步把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开发商只要按规划要求作好设计图纸并得到许可后就可顺利开工了,可以专心提高建筑品质和服务,大大缩短了房地产开发周期,有效地控制了开发成本。因此房地产开发土地利用的高效率也成为必然。 四、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是有利于土地市场公平竞争。土地既然可以公开拍卖,所有房地产商都可以通过竟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分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律通过竟拍的方式,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一步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 五、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开发商综合实力提高。公开“招拍挂”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机会均等,只要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实力,就能在竞争中取胜。中小开发商必须适应新的规划,将投标要求研究透彻,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量力而行,这样才有希望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提升开发能力。综合实力较强的开发商会获得获取较大的机会而得到逐步发展,没有实力的开发商在一次次竞争中落败,将逐渐淡出市场,这会导致房地产市场的重新洗牌。 六、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能够更加合理的体现土地使用价值。政府必须对土地进行正确的评估,采用合理的招标办法,公正的评出中标单位,开发出符合市场要求的优秀建筑,更好的体现土地使用价值。 招拍挂制度的以上优点,是假设该制度本身高度完善并有严格、合理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并有良好的政治、法律环境和人文基础。反之,在政府职能、社会道德、法律制度和监督制度等、社会政治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不配套的情况下,孤军推进市场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统体制或制度的效率问题,而且会带来新的更为严重的社会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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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一般程序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实际包括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迁房屋两个阶段,包括以下几道程序①办理用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②拟定征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③征地审查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④征地审核与批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⑤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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