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购房者,我的经验是:商品房预售必须有“五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开发商资金投入要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确保项目能按时完工。这些条件是保障我们购房者权益的关键,缺一不可。
全部4个回答 >海口市如何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有什么具体规定
158****4479 | 2016-05-11 16:29:31-
151****4259 海南省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这一实施意见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国11条”)的政策基础上,针对海南本地情况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自《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布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迅速升温,发展的同时出现了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规现象。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排队选号等名义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制造楼盘旺铺假象哄抬房价;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公开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批预售,严恭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当进行网上即时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截明预售时间,预售方式、预售价格等内容,预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顸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在现场进行公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明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账号,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告知预购人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我局已开始对商品房销售审场开展专项整治,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贲令限期整改井依法处理;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企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整治,同时向社会曝光,对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整改的,将给予严厉处罚,直到清出海口房地产市场。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2016-05-11 16: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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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管理有明确规定,如资金监管、合同备案等,这些都能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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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在城市“生根发芽”的人也越来越多,为了满足人们的住房需要,城市的商品房也越建越多,但是很多城市特别是一二线城市的商品房还是供不应求。城市商品房多了,也需要一些政策进行管理。那么,城市商品房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又有哪些相关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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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的商品房不能在购买时看到房子的样子,只能看到广告宣传资料,样板间,沙盘等等,如何保证我们买的房子是可以销售的房子?陕西省对商品房的预售有哪些规定?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为你做一解答。 陕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相关规定,我市于2011年5月1日开展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工作,对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我局将自2011年11月21日起启用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开展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在承接新批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资金监管业务时,均须利用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开展资金监管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始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与已在我局办理入网认证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以下简称:监管帐户)。 三、监管帐户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计划及预售许可情况,按照项目或楼幢设立,实行“专户归集、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即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款、购房贷款等)应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五、除购房人申请的购房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外,其它应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由购房人直接交入监管帐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可向监管银行提出退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账号。监管银行在审查确认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还购房人。 七、监管银行应对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的资金额度根据后续工程所需资金总额实施动态管理。 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在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前,必须确保用于后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在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后,帐户资金余额应满足监管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的需要。 商品房预售也称房屋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商品房预售的程序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此外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要注意审查开发商的相关证件,避免自己购买的房子因为缺乏手续不能开工,除对有关证件进行查验外, 还应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查阅预购商品房所在土地的权属登记状况, 以防止该土地上已被抵押,致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不完善,很多合同的内容需要购房者自己添加或者修改,而商品房买卖又涉及专业的法律问题,**好能够做到事前防范,在看房前咨询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陪同签合同,降低风险。同时购房要提高权利保护意识,自己了解一些购房中的相关知识,不要掉进开发商挖好的陷阱。 wirelessHiddenContentBe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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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帝和华庭我知道,我跟你分析一下,首先他不是海景房,价格大概在3600左右.你应该知道迎宾大道在建的轻轨火车站.你有没有考虑到噪音和污染问题?虽然距离较远但是也值得考虑.我建议你在地势比较高的地区买房,离海边有4,5公里就可以,空气好.交通方便.你知道去年海口的城市内涝吗?凤翔路整个被水泡.**深处到1.5米.那里的房地基都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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