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很多购房者在签订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容易发生错漏,如按揭期数与通讯地址填写错误等房产按揭合同等方面,这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如何避免这些问题呢?特整理商品房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常见的风险供网友参考。 商品房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常见的风险 一、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贷款人因素导致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1.贷款人怠于行使借款审查权导致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贷款人对借款进行审查,这既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但是,在审查的现实操作层面,一些贷款人往往怠于行使审查职责,使得一些借款人的虚假材料轻易过关,从而给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埋下了风险隐患。 2.贷后的检查监督不力导致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享有检查监督权。在实践领域,很多贷款人自从款项发放出去以后,就放任自流,从此撒手不管其使用动向,或者仅仅是偶尔作一些象征性的查询。这就极易使贷出的款项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偏离原初的使用宗旨。 3.独立自主意识缺失导致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二)开发商因素导致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1.在房产开发和销售领域,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不能按时完成商品房建设、无法按期按质交房,进而使得购房人无法获得合同中确定的利益,从而使购房人不愿继续还款,导致了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的产生。 2.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采取偷工减料等方式,使得建成的商品房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进而导致购房人还款意愿的降低,产生了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3.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按揭贷款的手段,借以向银行骗取贷款以挪作它用,导致商品房无法建成,这就造成了银行的商品房抵押权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担保成为虚置。 (三)购房人因素导致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购房人的信用风险,也就是关于借款人的违约问题。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以各种方式未向银行履约付款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常见的风险有哪些 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135****8299 | 2016-05-11 16:29:12-
137****9365 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商品房按揭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很多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容易发生错漏,如按揭期数与通讯地址填写错误等房产按揭合同方面,这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如何避免这些问题呢?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常见的风险 一、按揭贷款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贷款人因素导致的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1.贷款人怠于行使借款审查权导致的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贷款人对借款进行审查,这既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但是,在审查的现实操作层面,一些贷款人往往怠于行使审查职责,使得一些借款人的虚假材料轻易过关,从而给按揭贷款合同埋下了风险隐患。 2.贷后的检查监督不力导致的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享有检查监督权。在实践领域,很多贷款人自从款项发放出去以后,就放任自流,从此撒手不管其使用动向,或者仅仅是偶尔作一些象征性的查询。这就极易使贷出的款项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偏离原初的使用宗旨。 3.独立自主意识缺失导致的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二)房地产开发商因素导致的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1.在房地产开发和销售领域,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不能按时完成商品房建设、无法按期按质交房,进而使得购房人无法获得合同中确定的利益,从而使购房人不愿继续还款,导致了按揭贷款合同风险的产生。 2.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采取偷工减料等方式,使得建成的商品房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进而导致购房人还款意愿的降低,产生了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3.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按揭贷款的手段,借以向银行骗取贷款以挪作它用,导致商品房无法建成,这就造成了银行的商品房抵押权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担保成为虚置。 (三)购房人因素导致的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购房人的信用风险,也就是关于借款人的违约问题。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以各种方式未向银行履约付款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2016-05-11 16: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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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京楼市已然缔造了牛市奇迹,全年成交至今达到10.7万套,房价连涨了9个月,并且有望实现“10连涨”。那么2016四大高热板块风险指数几何呢? 一、城中板块 火热仅是个别,“滞销盘”一抓一大把 年内房价**高涨幅:7000元/㎡ 2016年风险指数:★★★★★ 截至12月30日的网上房地产显示,今年南京城中板块共计成交2877套住宅,同比去年1845套的成交量暴涨五成多。数据显示,近5年城中板块住宅成交从未突破2000套,其中2011年城中板块住宅成交1045套,2012年成交1553套,2013年成交1707套,2014年成交1845套,今年不仅以接近3000套成交量收官,也是**近5年的**高点。 今年城中板块共有5家楼盘推房989套。其中纯新盘已达3家。11月初首开的中航科技城项目,入市毛坯价在33500元-34500元/㎡,精装修价位达到4万/㎡,总价达到600万-1000多万,到场购房者2300个人抢280套房、很多购房者一次交了多份认筹金,**终宣告“日光”,位于解放南路的老盘金基尚书里今年也是3次加推,均价也是一涨再涨,从上半年的3.8万元/㎡涨到下半年的4.5万元/㎡,依然多次“日光”。 然而,城中板块今年虽迎来久违的火热,冷清的楼盘也有不少,城中板块目前在售项目中全年滞销的项目至少有七八家,目前均价在34000元/㎡的菲呢克斯国际公寓项目,开盘至今已3年多,5年前该项目曾以44000元/㎡的售价挑战全市“天花板”。后精装改毛坯出售,至今200多套房源仅卖出60多套,去化仅为三成。相隔不远的另一家楼盘京门府,下半年也只卖出了十几套房,2013年开盘至今去化刚刚一半。位于龙蟠路上的蓝天华门国际今年推出一栋收官楼,结果70多套房从年初卖到年尾,至今尚未卖光。位于长江路上的天价公寓长江会项目,均价高达4.5万元/㎡,去年开盘至今成交一直挂零。 新盘的成交状况也堪称冰火两重天,大光路上的纯新盘金陵雅颂居今年两次开盘推出120多套房,两次开盘销量都仅为五成。还有位于山西路附近的天将孝门项目,是今年城中第一家入市的新盘,目前均价3.2万元/㎡,一年下来楼盘也只卖出了十几套房,去化不足三成。 城中板块的“上市难”的问题也依旧很明显,前不久位于城中南片的万科安品街项目,终于动工,并且预计明年要开发“安品园舍”项目上市,而这一项目迄今为止已经拖延了十年之久。相距不远的泰禾南京院子,上市同样也拖了三四年,城中板块至今还有很多闲置地块没动工,例如新街口著名的铁管巷地块闲置十年,至今也还是停车场。 业内观点认为,城中板块之所以今年局部火热,主要是因为豪宅市场回暖,加上老南京人“主城情结”的催化,板块内房源的长期断供后入市拉动,使得不少有改善需求的买房人,重新将目光锁定在这里。然而城中板块的弊病也很明显,规划、拆迁都是老大难,而且由于开发分散,环境氛围复杂,每家楼盘的销售都是独立现象,一家楼盘卖得好,相距不远的另一家都未必能卖掉。今年少数楼盘热销,也不能说来年城中豪宅的销售就高枕无忧。 二、河西南板块 竞争白热化埋下“价格战”伏笔 年内房价**高涨幅:8000元/㎡ 2016年风险指数:★★★★ 2015年的**后一周南京楼市18家楼盘齐开,其中河西南就有3盘入市,成为全市亮点,房价更是在年末冲破了3万元/㎡区域天花板,新盘朗诗熙华府首开推出216套房源,均价上冲31000元/㎡,次日就上涨至32000元/㎡, 位于河西南的“地王盘”鲁能公馆推出368套房,入市均价也达29000元/㎡,房价高涨挡不住买家热情,两家楼盘当日都宣告售罄。 扫描一年来河西南的房价涨势,令人叹为观止,而且价格越涨也似乎越受到市场追捧,片区内的正荣润峯今年2月首次开盘,开盘均价为2.6万元/㎡左右,而到今年11月份,项目推出的新房源均价已经上涨至29000元/㎡-31000元/㎡,涨幅达到4000元/㎡。 上周加推入市的升龙天汇,132套房源当天售罄,均价也达到28800元/㎡,相比今年9月首次开盘20100-22000元/㎡上涨近8000元/㎡,片区内的老盘海峡城,年初均价还在21000元/㎡左右,如今已经涨至25500元/㎡。 如今的河西南板块,俨然就是当年河西奥体的翻版,也面临同样的弊病,**明显的毛病就是开发量高度密集,2003—2004年的河西板块,十多家大牌开发商扎堆奥体周边,到处都是楼盘工地,到2005年同期上市的楼盘已经多达十多家,如今的河西南,一年时间也聚集了8家楼盘,全都扎堆在14平方公里的区域内贴身盖楼。“河西南的楼盘开发实在太密了。”有业内人士指出,楼盘越是密集的区域,由于楼盘客群太集中,产生价格战的可能性十分大。 和高涨的房价相比,河西南的“配套难”也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这里的各家楼盘周边至今没有配建超市、菜场等配套,而通往河西南的公共交通此前只有有轨电车一号线,距离楼盘还要步行十几分钟,直到年底这里才规划了两处公交场站。学区方面,虽然此前传出南外入驻的消息,但目前多数楼盘的**尚未确定,学区尚未划分,名校是否入驻还有待落实。 南京林业大学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孟祥远认为,作为南京市着力打造的青奥板块,河西南投资强度很高,未来配套会十分齐全,但与此同时这里居住密度也大,板块同质化楼盘竞争非常激烈,目前配套尚未完全落地,市场仍存在挑战。 三、江北板块: 利好落地难掩房价被透支隐忧 年内房价**高涨幅:5000元/㎡ 2016年风险指数:★★★ 昨天纬三路过江隧道、纬七路长江隧道元旦起同步免费通行的消息被官方确认,江北楼市今年的**大交通利好终于顺利落地。“隧道一通,周边楼盘至少涨2000元。”今年上半年在江北一家楼盘,销售人员预计。而事实表明,就连售楼员的预计都有点“保守”,位于江北中心区的华润国际社区今年4次开盘,房价3个月从15000元/㎡涨到17000元/㎡,17000元/㎡还是8月份的价格,过江隧道口的正荣润江城年内开盘六七次,6月底还在打出送面积折算房价12000元/㎡,年底就已经到2万元/㎡。 房价一路高歌的江北楼市,是否全然没有后顾之忧呢?眼下在江北纬七路隧道口处,俨然就出现了一家楼盘“11800元/㎡新区谷底价”的广告牌,这家名叫东方熙龙山院的楼盘至今已经卖了3年。同样在隧道口处的东方万汇城,在“邻居盘”都涨到1.8万—2万元/㎡的情况下,目前销售均价仅为1万元/㎡。 四、麒麟板块 “地王”落地房价切莫急着涨 年内房价**高涨幅:2000元/㎡ 2016年风险指数:★★★ 今年10月份,栖霞建设拿下麒麟板块的G46地块,楼面价达到8260元/㎡,未来房价预期达到1.5万元/㎡以上,而整个麒麟板块今年的主流均价也仅在11000—13000元/㎡。 “地王”带来的房价预期,促使麒麟板块年底喊涨声接连不断。就在本周,麒麟大盘中海国际社区推出了项目**后一批精装房源,均价在1.3万—1.4万元/㎡,开盘当晚宣布售空。受此推动,一直促销不断的麒麟楼盘,目前正准备收复失地。 麒麟板块各家楼盘下半年的推货量大多都在500套以上,板块总体的刚需房源供应量更是高达2500套以上,迄今为止除了中海国际社区收官以外,其他各家在售楼盘尚有存量,板块整体的存量也达到千套左右。另据业内统计,明年麒麟板块的各家楼盘还会不断推房入市,板块供应量预计将达到2000套。 迄今为止,麒麟板块有轨电车、地铁8号线、名校学区等利好配套多数还处在空缺,落地的**早时间也要等到明年晚些时候,而科创园虽然今年有一系列产业项目入驻,发展成熟也同样需要时间。有专家指出,目前麒麟板块的价格虽然处于全市低谷,但今后板块的主力供应还是刚需产品,开发商依旧需要贴合市场控制总价门槛。短期内麒麟楼盘还是跑量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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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因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所以,一定要征询原产权单位同意所购房屋转让的书面意见,并签章。2、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有权”关系,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但**要紧的是,一定要由卖方出示、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3、了解所购“二手房”的准确建筑面积合同中约定出售房屋的面积应以现在的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其他面积不计在内。此外,还要考察地段、环境和房屋结构、采光条件以及物业管理等相关问题。4、了解购买“二手房”的程序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必须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已购住房出售登记、过户和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手续。5、了解屋内设施的交验细节有些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常常口头向客户保证,屋内装修的铝合金门窗、地板、空调以及柜子、热水器可以全部赠送。结果到实际交房时客户却发现门窗被卸、地板被撬、屋内狼藉不堪,而业主承诺的空调、热水器更是不见踪影。6、付款方式在购房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注意付款方式的一个个环节。比如,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付款方式的选择上标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客户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百分之多少的定金给业主或中介公司等。7、交房时间在合同签订的时候还应该明确注明房屋交验时间是在过户后第几个工作日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房屋交验前产生的费用及房屋交验时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另外,双方的其他约定也需在合同中注明。8、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好清楚标明各方的责任义务,这样可大大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如悔约责任、违约金款项、逾期付款责任、滞纳金款项及其他违约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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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之前,购房者都会选了又选,为“占”住房子,往往需要先交一万到两万元的定金,签下“认购书”。而后开发商会给购房者一周左右的时间付全款或交**并办理按揭贷款。 然而,对于要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者则需要注意了,您一定要在交定金前确认自己能否顺利在银行办下贷款来,否则,您交的定金就具有风险了。 案例一:林先生准备购买某项目楼盘,在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后,计划以按揭方式购买,双方同时约定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但**终在林先生申请贷款时被银行拒绝,无法继续购房,而开发商也因此拒绝退还林先生的定金。 案例二:王小姐做小生意,月收入3000元,她在朝阳区看中了一套出价为50万元的二手房,由于手头积蓄能够**30%,便决定向银行按揭贷款买房。由于没有单位,平时收入都是现金进出,无法提供银行要求的盖了公章的收入证明和存折流水账,王小姐对贷款申请能不能批下来有些担心。但中介人员表示,中介可代办。求房心切的王小姐便交了2万元定金,签了认购合同,托中介向业主砍价。**后,买卖双方谈妥以45万元成交,并签了买卖合同,付了**款。 然而**近,中介却告诉王小姐,银行审批不过关,要她想办法凑钱,由于一时无处筹钱,王小姐便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然而中介和业主却表示,只能退房款,2万元定金不能退。王小姐表示是中介当时承诺没问题才买的,责任在中介,定金必须退,由此双方争执不下。 不予放贷的原因银行拒绝个人房屋贷款申请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种,个人原因、开发商原因以及政策风险等。个人原因:主要可能是借款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还款能力达不到放款条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而对于二套房贷的个人,也要核查其个人是否还有贷款未缴纳完毕。开发商原因:一般情况如果开发商存在不具备开发条件、开发商的开发手续不完备或者开发商有严重的信用问题或者开发商有重大诉讼影响其偿债能力等情形,也会被银行拒绝申请贷款,因为此时开发商不具备保证担保的能力。政策原因:所谓政策风险,可能是由于金融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使贷款人出现达不到申请条件,**终被银行拒绝贷款的情况。 律师分析:一手房的认购合同和买卖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开发商一般是不会跟客户建立某种约定的。所以客户在交定金认购房屋时要谨慎些,如果自己不放心,**好先向开发商指定银行委托的按揭服务机构提供一份详细的说明材料,让其请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确定**高贷款额度,再交定金签认购合同。二手房则灵活很多,由于认购合同和买卖合同都是双方约定的,可以和业主协商好,在订立合同时,将自己的情况列明,并补充说明因银行贷款未获审批导致成交失败时,需要无条件退还定金。 律师表示,在上述王小姐的案例中,中介有过错,中介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对于如何辨别是哪方原因造成的贷款不予批准的情况,这就需要购房者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不是自己的问题,才能要求返还定金。律师提醒:陈楠律师表示,其实购房者无论是签订认购合同或者是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自己的相关利益,一定要在之前和开发商签订相关协议,尤其是在购买期房的时候,因为看不到实体建筑,不免会在建成之后出现与开发商之前承诺的条件不符,因此,只要之前将相关承诺写进合同里,就会免去之后的很多纠纷问题。另外,在出现纠纷时不要轻言诉讼,一定要先做好充分调查取证并认真研究合同和法律规定,**好向律师咨询和请教,以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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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综合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这里指的是不包括二手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房产开发经营中,商品房的买卖一般都采用预售和现房买卖相结合的方式。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产市场日益升温,形成了完全的卖方市场,使买方的风险日益增大,是其融资的一种捷径和重要方式。下面,本人就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的风险及其防范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现房买卖中买受人的风险 现房买卖,是指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将其已建成的商品房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房款的行为。其标的物是现实存在的房屋,房屋坐落、层次、结构、面积、质量等买受人都可以亲眼目睹且周围环境、配套设施等都一目了然,交付日期也可以由双方明确约定。但即便如此,现房买卖对买受人来说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无开发经营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有无开发经营资质将关系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无开发经营资质,将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无法获得商品房,即使取得了商品房,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也要返还给出卖人。而且无资质企业开发的房产一般情况下都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该商品房当然也无法取得合法的房产证。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不仅无法获得合法的房屋,有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营状况还存在购房款无法返还的风险。 2、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标的物)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设定了抵押,使买受人的权利无法实现。 根据《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一般情况下难以取得),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房产商如果在未告知买受人其出售的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将抵押的房产出售给买受人,给买受人带来极大的风险。 ①、该出售的房屋已被房产商设定抵押并已依法登记的,即使买受人取得了该房产,但如果房产商未履行设定抵押时应履行的义务,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将该房屋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形式进行处置,并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买受人要取得该房屋的完整的所有权,则必须代房产商清偿其全部债务。如果买受人取得该房屋时,房价款尚未支付,或尚应付房款大于房产商欠抵押权人全部债务的,则买受人代偿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否则,就会给买受人造成极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