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听说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要50%以上,利率也比首套房高。具体政策可能每个城市都不一样,最好咨询一下当地的公积金中心。
全部5个回答 >二套房贷政策有哪些 公积金贷款是如何规定的
153****5049 | 2016-05-11 16:28:05-
131****7656 商贷二套房**利率下调至40%,各地各家银行已经陆续执行了新政,但是**终的结果还需要和自己的按揭银行确认,那么公积金贷款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公积金贷款二套房**和利率 不分套数,统一执行基准利率 2015年9月20日新政策规定: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家庭住房套数限制的政策,统一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贷款**高比例为购(建、修)房款的80%。 具体来说,政策调整前,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是首套房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三套及以上不办理贷款的差别化贷款政策。政策调整后取消了这项限制,统一执行贷款基准利率。 在贷款**高比例上,调整前,仅针对家庭购首套房且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实施**高80%的贷款比例,调整后,不再区分几套房和购房面积,统一实施**高80%的贷款比例。 40万贷13年,可省利息九千元 为更加直观地理解政策,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颜军举例:一位52岁的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房,总房价为50万元,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职工在调整前可申请贷款的额度为购房款的60%,即30万元,需要**20万元的购房款。调整后,可申请贷款的额度提高到购房款的80%,即40万元,仅需**10万元的购房款。” 在贷款利率上,因为购买的是家庭第二套房,调整前的贷款利率需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0%,调整后,贷款利率不上浮。贷款40万元,按13年计算,较调整前总计可节省利息支出9100元。 贷款受理期限延长 新政策还延长了贷款受理期限,受理期限从购买(签订网上备案合同)、建造、大修自住房之日起,至办好房屋产权证后3年内。而调整之前,受理期限只至办好房屋产权证后1年内。同时,在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的前提下,新政策由调整前**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016-05-11 16: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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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首付40%,利率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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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首付比例高,利率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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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套房贷款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公积金二套房贷将如何界定是北京住房公积金出台“二套房贷提高**比例”新政后一直困扰买房人、卖房人的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北京二套房贷款政策做出了界定。 不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不论贷款是否还清,也不论贷款所购住房是否已经出售,只要公积金借款人以往有过贷款行为,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均被视其购买“第二套房”。 北京二套房贷款政策相关规定: 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款比例,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号)的规定。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其贷款**款比例不低于70%。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有1笔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1条购房提取记录,符合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仍执行贷款**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 合理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 (一)根据借款申请人的月收入确定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每月偿还贷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可不受月收入限制。 (二)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个人信用等级为AAA级,贷款**高额度上浮30%;个人信用等级为AA级,贷款**高额度上浮15%。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非政策性住房,贷款**高额度不再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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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公积金二套房贷如何运用,对于二套房住建部等部门如何规范,有效保证住房需求的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如下,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长期储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差异很大,特别是部分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一些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并非完全用于自住,所以在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明确,凡不符合《条例》规定,影响住房公积金发挥互助作用和制度公平。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严格将贷款限定于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正本清源,更好地发挥其基本住房保障作用。为此,《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基础是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按照《条例》规定,职工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也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应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享受低**、低利率贷款政策的需求。《通知》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这既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也体现了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模主要由**高贷款额度控制。**高贷款额度是根据权责对等、支持基本住房需求、资金充分运用、机会均等、流动性合理等原则设定的。额度过低,对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支持力度不够,导致闲置资金过多,资金使用率不高;额度过高,则会造成少数收入较高缴存职工占用过多资金,引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短缺,导致其他职工享受不到应享有的政策优惠,资金互助性体现不足,影响制度公平。《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高额度,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通知》强调,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通知》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