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采光权有关法律规定: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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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946 | 2014-04-26 17:04:56-
135****8752 影响了您的采光权,可以去土地规划部门投诉。实在不行,可以去法院起诉。按正常情况下,若是合格的话,不会影响到采光权的、 2014-04-29 09: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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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733 1、采光通风间距牵涉的要素很多。如新区旧区、土地范围、退让距离、楼层高度、两建筑方位、位置、朝向。
2、居住区规范规定: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小时。
3、你说的情况不太明确。我只能估计大概,2-3层总高度一般为10米吧,二者距离为0.7倍,各退一半,为3.5米。**小距离为消防距离6米。二者相距6米。
4、2008年1月1日颁布了《物权法》,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5、 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是极其有限的: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由于以上法律对采光权的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的实质性内容,实践中,关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侵害了邻人的采光权,采光权损害该不该赔,究竟该如何赔,按什么标准赔等,法律条文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难度,亦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5、由于在农村,建议你向乡镇政府建设管理单位申诉,请求解决。 2014-04-26 1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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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南邻盖新房,间距2.4米,高度8.5米,超过我家房屋2.5未,是否影响我家的通风采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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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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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是在已有的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并且已经办理了建筑许可证,他家是可以施工的,但一般在村里初始办理时,村里会要求他家填写正式建房申请表格,一式几份,并要求四邻同意签字,然后村里才会盖章,再去乡镇土地所办建筑许可证,在我们这里四邻签字是拿表后要做的第一件事,四邻不同意,往下程序走不下去,除非是法院裁定的。你可以主动去村里反映说明你的意见,如是新批宅基地,完全可以协商做适当调整。在农村,盖平房,有前五后三划分出场范围的村规民约,对方是新划宅基地,你家的后出场可有3米的宽度,同时你家的前出场大于5米较多时,处理时可将后门出场适度量减,通常留足1.2米(供日后维修用,俗称脚手架置放跳板路及雨水路)。二楼结构适量放宽,还根据土地紧张程度做因地制宜权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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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3.此案属于其它非财产案,收费10-50。相关法律规定: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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