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指出法律不支持这样的收费行为(违法行为)。
全部3个回答 >小区物业什么都不管!平时路灯也不开!业主全不交物业费!物业能不能弃管?物业收的物业费都干什么用了?
147****2790 | 2014-04-24 21:18:28-
137****8363 你小区是否成立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话物业不能弃管,必须在成立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新物业到位后老物业才可经交接后撤离,据你所说你小区是前期物业管理,你小区现物业是只收费、不服务,业主不交物业费造成了管理、服务恶性循环。
如果已成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选择新物业来管理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养成习惯的话,新物业可能不会来接你小区,无论怎么说物业服务是需要花钱的。 2014-04-24 21: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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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1、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即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2、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因此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公司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业费承担交纳义务。3、因此物业公司应该要求前业主结清原来欠下的物业费,前业主拒交物业费则物业公司有权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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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含项目: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 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3、 绿化管理费;4、 清洁卫生费;5、 保安费;6、 办公费;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平均折旧年限一般为5年;8、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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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很难。从道理上来说,物业是给业主打工的,和你雇佣的工人没区别。按流程你们应该找业主委员会商量,通过业务委员会和物业交涉,让其改进,如果不行,召开业主大会,将物业公司辞退。但实际上业主委员会成员都是物业暗箱操作安排的,后面这些流程当然都走不下去了。如果是后者,建议你们去找街道,多去几个人,带着尽量多的业主签字的授权书,请求街道安排组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改选业主委员会。但实际上街道都是被物业公司收买的,这点也很难做到。总之,你们要想解决,就得按这个明知没有结果的程序走,走不通就别怕把事弄大,事弄的足够大就能解决了。这中间你们要有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推动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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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因此,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确定要遵从一些原则:第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第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第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第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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