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当然是明显的属于第二套房,因为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因为男方已经有房产,因此属于第二套房的。1、婚后收入所得不管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2、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部3个回答 >老婆死后,把房产证移交到女儿名下,老公还有权利拥有房子吗
142****8399 | 2014-04-24 19:53:44-
158****6798 是的 但里面必须得出具死亡证明 然后合证 里面只有100多的工本费用 2014-04-27 12:14:04
-
144****5050 您好,丈夫死后房子就属于遗产,既然是遗产,那么子女妻子就可以继承,可以到公证处去公证,如果儿女未成年,那么房产就可以有妻子来处理! 2014-04-27 12:13:00
-
145****9275 这个是家务事可以商量,如果商量不好可以法律途径解决 2014-04-27 09:50:03
-
158****6644 不属于老公一个人的,老公和弟弟都有继承权,不可以加上名字。只有夫妻关系的才可以加名字。 2014-04-27 09:23:21
-
155****7452 那要看你是不是你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如是则可以这么理解,否则要看继承人的多少来等额划分你父亲名下的房产比例。 2014-04-26 20:58:30
-
155****1343 没有。。。。。。。。。。。。。。。。。。。 2014-04-26 16:21:42
-
153****7495 看产权人是谁,
一、你老公是产权人,则你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可法院投诉;
二、产权人是你,则房产毫无疑问属于你的;
三、产权人是你们夫妻共有的,则毫无疑问属于你的;四,产权人是你小叔的,那没办法,属于你小叔的。**重要的是先走法律途径。 2014-04-25 15:14:38 -
151****0687 不可以了,女儿是成年人了 2014-04-24 20:11:45
-
答
-
答
房屋产权证上有名字只是确定了部分的房屋份额,如老公过世后,老公在房屋份额有遗嘱按遗嘱继承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你好,可以到当地房管局调档科调档!**好能够出示所要调查房产的具体位置(详细到门牌号)或者产权人的名字
全部9个回答 > -
答
父亲1957(丁酉)年5月18日母亲年1961(辛丑)年4月3日你1985(乙丑)年10月12日女友1985(乙丑)年9月30日阳历2008年12月2日,农历(阴历)十一月初五(丙子)日特吉,分析如下。阳历2008年11月23日~12月份你们搬家(入住)的**佳吉日:12月2日、12月6日、12月22日或12月30日。分析如下:1、阳历2008年12月2日,农历(阴历)十一月初五(丙子)日清晨1:00~2:59:丙子日的贵人是父亲生肖;丙子日和母亲生肖五合;丙子日和母亲、你与女友三方生肖六合;丙子日是你与女友双方生肖的贵人。“入宅仪式”时请生肖属马的亲朋好友暂时避开。2、阳历2008年12月6日,农历(阴历)十一月初九(庚辰)日3:00~4:59、9:00~10:59或21:00~22:59:庚辰日和父亲生肖六合;庚辰日的贵人是母亲、你与女友三方生肖;庚辰日和你与女友双方生肖五合。“入宅仪式”时请生肖属狗的亲朋好友暂时避开。3、阳历2008年12月22日,农历(阴历)十一月二十五(丙申)日13:00~14:59、19:00~20:59或1:00~2:59:丙申日的贵人是父亲生肖;丙申日和母亲生肖五合;丙申日是你与女友双方生肖的贵人。“入宅仪式”时请生肖属虎的亲朋好友暂时避开。4、阳历2008年12月30日,农历(阴历)十二月初四(甲辰)日9:00~19:59或23:00~23:59:甲辰日和父亲生肖六合;甲辰日的贵人是母亲、你与女友三方生肖。“入宅仪式”时请生肖属狗的亲朋好友暂时避开。阳历2008年11月23日~12月份适宜你们可以搬家(入住),但对全家人助益不大(无助无害)的日子:12月4日、12月10日或12月18日。1、阳历2008年12月4日,农历(阴历)十一月初七(戊寅)日13:00~14:59或7:00~8:59。“入宅仪式”时请生肖属猴的亲朋好友暂时避开。2、阳历2008年12月10日,农历(阴历)十一月十三(甲申)日1:00~2:59、7:00~11:59或19:00~20:59。“入宅仪式”时请生肖属虎的亲朋好友暂时避开。3、阳历2008年12月18日,农历(阴历)十一月二十一(壬辰)日9:00~10:59、23:00~23:59或17:00~18:59。“入宅仪式”时请生肖属狗的亲朋好友暂时避开。搬家的日子通常是指:举行“入宅仪式”的日子,**好在“入宅仪式”前把所有家电、家具就定位、床、书、衣服、等杂物(锅、碗…)整理好,封门(把门关好),等“入宅仪式”的吉日开门、上香祭祖、开火(点火)或放鞭炮…等,在当天入住。“入宅仪式”指,在吉日时:1、开门。2、上香祭祖。3、在上香祭祖时,香未过,香还在燃烧时开炉火(和放鞭炮)。恭喜乔迁之喜,祝事事大吉。
全部6个回答 > -
答
领取结婚证后继承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离婚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房产分割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2010年1月7日,河南科技报社文献部主任张员启在《求是》官方网站发表署名文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解房价问题》,认为城市房价过高很大程度是居民的价值观受到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不良影响所致。他指出,一些青年不能够正确理解国家建设与居民消费、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能够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亲友、同事之间相互不是比劳动、比贡献、比学习,而是比吃、比穿、比小车、比楼房,甚至一些不知廉耻的女青年把对方有无房产、轿车作为择偶的条件,逼得很多优秀青年不得不沦为房奴。建议国家采取法律、行政手段解决这些问题。
全部5个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