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看的,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50%,二套房贷款利率就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同时具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款;4、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房贷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1.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5.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6.如果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必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全部3个回答 >是否为二套房,人均面积怎么算?
145****7819 | 2014-04-22 19:29:22-
156****6710 你的情况属改善性住房的规定。但是你必须卖掉你的一套房,然后再买房,那样还属一套房。否则你不卖手中的房再买房那就属购买二套房,二套房在**款及贷款利率上都会比一套房高的多,具体多少要看河北的政策。国五条对二套房的政策要求地方政府在3月底制定出来,你等等就知道了。
对二套房,现在好多地方都对公积金贷款都在收紧,甚至于不给用于购二套房。
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4-04-23 09:12:01 -
145****2695 上海人均居住面积是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大概是:已经投入使用的居住总面积除以常住居民总人数),
比如一家三口,小孩一岁,现在房间面积是92平米,人均居住面积是92/3=30.67平方米/人;
如果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海人均居住面积是35平方米/人,那么再买第二套房时还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否则不能.关键是统计部门公布的上海人均居住面积的数值. 2014-04-22 19: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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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你第一套房一次性付清,在银行没有贷款记录的,算一套,其他的都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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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买过一套房,再买就是二套房啦。首付一般得准备至少四成,具体要看当地政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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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时候,要求出具现有住房面积和家庭常住人口数,这是为什么呢? 据专家介绍,**近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子的人士越来越多,但是对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购买资格以及相关政策,购房人了解甚少,专家根据具体案例切入,讲解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购房权限。 案例:张先生在北京现有一套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房产,由张先生夫妇带一个未成年孩子三口居住。由于考虑到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虽然**与商贷一致为60%,还贷利率较首套房上浮1.1个百分点,但是较商贷还是优惠很多。所以张先生想使用公积金贷款再购买一处房产,原来的房产不打算卖掉。那么,像张先生这种情况的,能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 分析:专家分析说,像张先生现手头上已经有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三人居住的一套房产,是不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因国家政策规定在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8.81平方米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而张先生原有的一套房产,人均住房面积为33.33平方米,已经超过政策规定28.81平方米的人均住房面积。所以张先生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专家建议像张先生这类有刚性需要购买二套房的人群,可以采用商贷再次购买。现如今许多银行针对有条件购买二套房的购房人优惠政策也在逐渐打开。 建议:若购房人手头上已有一套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28.81平方米的人群,**好的方式是卖掉手头上的房产,再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因为公积金的利好政策“认房不认贷”,不论购房人名下是否有过贷款记录,只要卖掉再次贷款则可以比照首套房贷款政策实行。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手头上现有的房产人均居住面积≤28.81平方米,那么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行为是被国家允许的。参照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政策,**60%,利率上浮1.1个百分点,购房人采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比商贷依旧划算。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虽然公积金新政从严后,**比例与商业贷款在同一起跑线上,但是还款利率无论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优势还是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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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二套房如何认定呢?我国新出台的二套房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既认房又认贷,且异地人士购房贷款还需提供1年以上拟购房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均按照二套房贷计算。 南京二套房认定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5月公布了《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