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房产过户给个人是没有减免政策的,只有做买卖形式是交税**少的交易方式。一、税费征收标准1、买方契税普通住宅:90平米以下:总价*1%,90-144平米(套内120):总价*1.5%144平米(套内120)以上或非普宅:总价*3%、商业房或公司产权:总价*3%2014年5月起,重庆取消农业户口首购90平米以下住房全免契税政策。2、卖方企业所得税普通住宅:总价*1%或(总价-成本)*20%3、卖方营业税及附加普通住宅:总价*5.6%144平米(套内120)以下购买不足2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满2年的免征。144平米(套内120)以上购买不足2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满2年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附加是指城建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总价*0.05%5、土地增值税: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别墅一类的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而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同时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二、交易费征收标准1、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3元*建面2、交易登记费:80元3、权证印花:5元4、国土工本及制图:90.8元三、其它如土地性质为“划拨”,则需要交纳土地收益金:土地级别系数*建面,土地级别系数在国土局查询。
全部3个回答 >公司产权的房子出售缴税问题
144****4363 | 2014-04-19 22: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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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04 公司:
1、境外公司
2、境内公司:2.1注册在沪的公司;2.1.1经营房地产开发范围的公司;2.1.2其他经营范围的公司;2.2注册在外地的公司
很简单就这四大类。
公司产权的房屋不管年限,不管类型,缴纳税费如下:
营业税:(本次合同价-买入价)*5.55% 注:境外公司的5.05%
土地增值税:(本次合同价-买入价-买入契税-本次缴纳的营业税-土地自然增值额)*系数
注:a、土地自然增值额=买入价*5%*年限
b、系数的选择:增值额/买入价<50%的,系数为30%
50%<增值额/买入价<100%的,系数为40%
100%<增值额/买入价<200%的,系数为50%
增值额/买入价>200%的,系数为60%
增值额=(本次合同价-买入价-买入契税-本次缴纳的营业税-土地自然增值额)
预提所得税:(本次合同价-买入价)*10%
房产税:买入价*80%*1.2%*年限(超级容易忽视)
印花税:本次合同价*万分之五
评估费:千分之1.5-千分之3之间
交易手续费:建筑面积*2.5元 2014-04-19 22: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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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增值税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与销售商品房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收入、成本并入对应的项目类型,计算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说明:“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式,应该是出售所有权以外的方式,包括转让永久使用权。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说明:该文件明确说明了,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与有无产权没有关联。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说明:江苏省的规定进一步明示不能办理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按照187号文执行。二、营业税营改增前,销售地下车位(包括无产权)时,一般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并按规定预缴营业税。政策依据如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九、销售不动产[本条股权转让部分失效]”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说明: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地下车位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相当,购买者拥有其使用、处分的权益,可以转让、变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保留其控制权。三、增值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应该缴纳增值税。《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四、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的使用费收入应作为一次性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不考虑上述合同的性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上述合同规定的使用费收入应作为一次性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如下: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财会(2006)3号)第二条 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地下车位使用权收入应为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该准则第十六条 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收入应为使用费收入。该准则第十八条 第二款 规定:“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一)……(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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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个人就不需要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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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人防无产权车位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交土地增值税,也不能列入房产土地增值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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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赠与房必须是“满5年以上,而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才可以暂免20%的个人所得税。否则再售都是要付高额的个税(住房总价减去办理赠与费用,这个差额20%)。如果是赠与直系亲属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赠与后再进行买卖,是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计算方法:应纳个人所得税=(再次转让的收入-受赠时产生的费用支出-再次转让时产生的其他税费-其他合理的费用支出)*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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