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途径啊
全部8个回答 >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
154****6025 | 2014-04-15 13: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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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716 您户口若不是上海的,您无资格买房 2014-04-17 1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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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193 每个地方的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而且收费是要按照你房屋的评估价来缴纳的。不一定是5万来算。 2014-04-17 09: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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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097 首先建议您选择一家放心中介公司来帮助您办理房屋的交易流程,避免出现双方很多不愉快的问题。也为了您的交易流程安全和资金安全。请您斟酌。具体流程如下:
1、双方谈定价格和款项到账时间
2、签订买卖居间合同(表明成交价格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客户缴纳定金
3、买方**到账后,办理资金监管
4、到交易所办理报税手续
5、买方贷款审核通过后
6、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
7、等待产权办理出证
8、银行抵押,等待放款
9、办理相关水电煤暖等使用费用交接,房屋房款交接。 就你的房屋情况,应该有如下税费:
1、契税:1%首套且90平以下,1.5%首套90平以上, 3%二套,4%面积超过144平或评估价格过144万(非普通住宅)
2、土地出让金:评估价*1%
3、交易费:6元/平
4、权证费:80元/件
5、个税:如果你有两套产权房,对方需支付1%的个税双方备件: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产权证。买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购房资格证明(异地出示户口所在地无房证明)商贷: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个人印章公积金或组合:公积金卡及密码 安鑫地产 晓刚 2014-04-16 19:31:28 -
139****8265 可以卖,但不是正常渠道,你的明白?说白了你想点办法到房管所把已经备案的合同抽出来,作废。然后到你买房子的开发商处办个更名手续,让准备买房子的人从新签订购房合同。你只要把你交过的**款从准备买房子的人那里弄出来就行了。否则,按照正常手续,房子还没有交付你使用,就不是你的产权,你没有权利买卖该房子。明白了吧!给分吧,俺可是玩了多少年房地产了,呵呵呵。 2014-04-16 16: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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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520 当然得不到保障,因为是无效的。如果你在山东省,那么根据山东省民事审判会议纪要规定“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由于宅基地关系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所以获得农村宅基地要受农业人口身份上的限制,只有具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
由于农村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依据当前我国的土地法律和政策,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会议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014-04-16 11:40:03 -
134****6676 备件齐全之后,到银行做资金监管,然后到银行初审,再去地税办理报税。然后就可以过户了。大概是这个样,建议找中介代办。其中贷款什么的不好办,有中介相对容易多了。 2014-04-15 19: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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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796 你好,卖出去的费用一般是买家承担,同意您要再购一套也是要出的 2014-04-15 14: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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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先办产证,然后走正常程序,你找一家可靠的中介公司帮助你专业人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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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肯定有影响,你**好去协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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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必须有效的。只要他签字了,并且当时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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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提问的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可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约定约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约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就您提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系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无法律规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理由是,1、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反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时,合同签订即应生效。我认为,在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 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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